从广义上说,组织是指由诸多要素按照一定方式相互联系起来的系统。从狭义上说,组织就是指人们为实现一定的目标,互相协作结合而成的集体或团体,如党团组织、工会组织、企业、军事组织等等。狭义的组织专门指人群而言,运用于社会管理之中。在现代社会生活中.,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党组织进公司章程5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党组织进公司章程5篇
【篇1】党组织进公司章程
一人公司章程范本,简单物流公司公司章程,公司章程
一人公司章程范本,简单物流公司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内容是什么
注册公司的时候需要提供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时最重要的文件,她是解决公司内部问题的一个基础。公司章程需要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是公司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公司章程并不一定都是一样的,法律只对几项必要记载事项做了明确规定,大部分内容要根据公司性质和具体情形来制定。
一人公司章程范本
违背公司法,不存在一人公司章程.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章程
(参考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自然人、法人)一人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
第四条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属许可经营项目的,需向有关部门报经审批。)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
出资时间和方式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股东的姓名(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注:一人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一)股东姓名(名称):
(二)股东缴纳的出资额:
(三)股东出资时间:
(四)股东出资方式:
1、货币:万元,占%(注:股东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2、非货币:万元,占%(注: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报酬、事项,员工的工资、;
(三)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六)对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定;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其他职权。(注:由股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自定)
第九条股东是公司的董事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由董事长或者经理担任。
第十条公司设经理,由董事长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长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长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长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长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以上内容也可由股东自定)
第十一条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建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公司工会应认真履行工会职责,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第十二条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于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所聘用的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出具报告。
第十四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公司必须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公司的劳动用工制度应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解散事由及清算办法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决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注:本章内容除上述条款外,股东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一并列明。)
第十七条公司解散时,应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公司进行清算,制作清算报告,清算结束后,报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八章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公司的营业期限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章程一式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简单物流公司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共同出资,设立北 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第二条 住 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以工商局核定为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做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 出资方式 出资额
两位股东应于 年 月 日出资。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成员;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股利并转让;
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9、其他权利。
第八条 股东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交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出资。
第十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同转让。
第十一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及受让的出资金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 公司机构及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式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相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主持。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如果需要召开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其他股东主持。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所议事项做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七条 因本公司规模较小,不设立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和罢免,执行董事任期二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八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拟定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方案;
7、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机构的设置:
9、聘用公司财务负责人;
10、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l、提名公司经理人选,交股东会任免;
第十九条 公司设经理—名,由股东会聘用或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条 公司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和罢免,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当执行董事或经理执行公司财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5、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3、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裁决和处置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2月1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2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八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到期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6、宣告破产。
第二十九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小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小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股东会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公司章程应送原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事项的同时向公司登记机关作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二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一式二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公司章程的内容是什么
有限公司章程
为适应市场要求,增强企业竞争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 方共同出资设立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 人民币 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告45日后,公司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出资方式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出资时间
以实物出资的应于公司成立前办理过户手续。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六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利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动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九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执行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书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执行董事的职权。
第十一条 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二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由 担任,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权。
第十三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12)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 担任,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十五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 担任,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经理: 财务负责人:
第十六条 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六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二月二十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二十二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二十三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四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一式 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股东各留存一份。
【篇2】党组织进公司章程
有限公司章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及方式: 。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万元人民币。股东应在约 定的出资时间前缴付出资。
第五条 公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股东出资及其增减变更事项。在股东退股或股权全额转让、公司解散时由公司收缴股权证明书。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1
第七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
第八条 股东的名称或姓名如下:
第五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九条 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出资方式(货币单位:万元)
股东 姓名 或者名称
出 资 时 间
货 币 金 额
实物 金 额
无形 金 额
其他 金 额
合 计 金 额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条 股东会:
(一)产生办法: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二)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担任的法定代表人、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有关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担任的法定代表人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2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议事规则: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股东因故不能出席股东会议的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公司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不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会议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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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对股东会负责。
(一) 产生办法: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二) 执行董事姓名:
(三)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每届任职期限: 三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
第十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总经理对股东会负责。
4
(一)产生办法: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
(二)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拟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9〉总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十三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
(一)产生办法: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经理和财务主管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二)监事姓名: 。
(三)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股东会会议的执行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5
〈3〉当执行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执行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等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四)监事每届任职期限: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及姓名: 。
第十五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办法: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以下职权:
(一)对外进行公司的意思表达;
(二)决定和处理公司经营中需经股东会决定以外的业务;
(三)向股东会汇报日常工作并接受领导;
(四)经股东会或执行董事批准签署有关文件。
第八章 公司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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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司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成立公司党组织,党组织在公司处于政治核心地位,支持董事、监事和经营班子依法行使职权,领导职工大会、工会和共青团组织。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按照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要求,健全领导体制,落实组织机构和活动经费。
第十九条 公司党组织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一套有效的制度,培养、推荐、选拔和考察公司领导班子和经营者,对公司决定聘任和解聘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和中层管理人员组织考察、审议,并提出任免建议。
第二十条 公司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公司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方针、年度计划;
(二)财务预决算和重大投融资方案;
(三)重大投资项目、技术改造方案和资产重组、资本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
(五)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的选拔、使用、奖惩及内 7
部机构的设置调整;
(六)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七)公司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的问题;
(八)其他需要党组织参与决策的重大问题。
党组织书记可根据工作需要参加公司各种会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成立党组织时,同时成立纪律监察机构,公司纪律监察机构受公司党组织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协助党组织搞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协助部门对违法违纪案件进行查处。
第九章 工会组织
第二十二条 企业职工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基层组织,依法开展工会活动。
第二十三条 企业工会代表职工利益,表达职工意愿,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动员和组织职工促进企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 企业工会的主要任务是:组织职工依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参加企业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帮助、指导职工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活动;组织职工学习文化、技术和业务知识,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协助企业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
第二十五条 研究企业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以及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 8
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有工会代表参加。
第十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的财务报告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七条 股东提取公司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的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再提取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二十八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公司的经营期限、解散原因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九条 经营期限: 。时间从登记机关核准之 日起计算。
第三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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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被人民法院依法规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一条 清算办法:公司解散时,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成员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三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三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2)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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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会或有关机关确认,并报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已经登记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本章程其他未尽事宜按《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一式 份,每个股东各存一份, 公司、登记机关各存一份。
股东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制定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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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党组织进公司章程
(注:黑色字体为增加部分)
XXX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XXX履行出资人职责,设立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XXX有限公司。
第四条 住所:X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X。(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六条 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实缴登记,实缴数额X万元,出资人以其实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发生变化,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第九条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十条 出资人(股东)的名称如下:
第十一条 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公司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先由党组织研究讨论后,然后再由董事会或经理层做出决定。
XXX(出资人)的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制定、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3人,由XXX委派或聘任,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股东XXX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五)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第二十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3人,由XXX委派或聘任。设监事长一人,由XXX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章 党的组织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党章》规定,设立公司党支部和纪律检查委员。
第二十五条 公司党支部的书记、副书记、委员的与纪律检查委员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并按照《党章》等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
第二十六条 公司党支部设党支部工作部作为工作部门;同时设立工会、团委等群众性组织。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机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党支部的职权包括:
【篇4】党组织进公司章程
公司如何建立党组织
党章规定:“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设置党支部的基本要求是: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不足50人的基层单位,设立党的支部委员会;正式党员不足3人,没有条件单独成立党支部的单位,可与邻近单位的党员组成联合党支部;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执行临时任务时间较短或因某种原因暂时不能成立正式党支部的,可成立临时党支部; 如果你公司有上级母公司,那么就向母公司党组织提交请示报告,也可以向所在地政府组织部提交申请。《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二条规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党的基层组织,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企业如要建立党的支部应当经过上级党委决定。一般程序如下:(1)提出方案,报上级党委审批。(2)做好选举准备。(3)召开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支委。。(4)报请上级党委审批。(5)党员人数多的划分党小组。
【篇5】党组织进公司章程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出资,设立,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住所: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条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做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做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六条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以货币出资
以货币出资
以货币出资
第七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以实物出资的股东必须在半年内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如不能办理,必须用货币补充。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或监事;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出资;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的债务;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一十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
第一十一条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议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一十二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一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一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不能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并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三人,由股东会选举。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一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条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做出的决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一人,并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为三年,由董事会选举和罢免,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股东会会议和董事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五)提名公司经理人选,交董事会任免
第九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十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二十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一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六)宣告破产。
第三十二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十一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三十五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一式两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亲笔签名: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