讼案,汉语词汇,拼音sòng àn,意思为诉讼的案件,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高校诉讼案件5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高校诉讼案件5篇
高校诉讼案件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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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理部门、职责、权限
第三章 非诉讼案件管理
第四章 诉讼案件管理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七章 问责与考核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诉讼与非诉讼案件管理工作,依法、及时、高效处理诉讼、非诉讼案件,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诉讼是指本公司及下属的子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以本公司或下属子公司为当事人的各类诉讼及仲裁案件,包括:民事诉讼案件、劳动争议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执行案件、申请复议案件以及各类仲裁案件等。
公司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非诉讼是指本公司及下属的子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以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下属子公司为一方当事人,采取协商、调解(限非司法/仲裁机关主持下)等方式解决有关纠纷或争议的法律事务活动。
如无特别约定,本办法所称纠纷案件包括诉讼案件及非诉讼案件。
第三条 诉讼案件直接影响公司的合法权益及声誉,因此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应本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互惠互利的原则开展经营、管理工作,尽量避免诉讼案件的发生;对发生的诉讼案件应充分重视,及时、妥善处理,有效规避、控制风险,避免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及公司下属子公司(以下简称各所属公司)。
第五条 各所属公司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相应管理制度或实施细则。
第二章 管理部门、职责、权限
第六条 纠纷案件管理实行业务部门和法律部门分工管理、 密切配合的原则。纠纷案件发生部门或纠纷案件涉及事项的主管部门是纠纷案件管理的业务部门,法律部门是纠纷案件管理的归口部门。如无特别说明,本公司的法律部门为法务部。
第七条 业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提供纠纷案件涉及的事实情况及证据材料;
(二)参与纠纷案件处理讨论;
(三)根据需要承担部分纠纷案件处理事务工作;
(四)负责与纠纷案件相对人的商谈和解工作;
(五)负责协调纠纷案件处理涉及的费用支出及收取(律师费除外);
(六)指导下级业务部门(如有)做好纠纷案件处理工作;
(七)建立非诉讼案件工作台账和档案管理制度;
(八)根据纠纷案件处理需要承担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法律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纠纷案件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牵头负责纠纷案件的司法程序处理;
(三)负责纠纷案件处理涉及的外聘律师费用管理;
(四)会同业务部门制作重大案件专题汇报并供本公司管理层和相关部门阅知;
(五)建立诉讼案件工作台帐和档案管理制度;
(六)负责纠纷案件的报备工作;
(七)签收、发送法律文书(非诉讼案件除外);
(八)指导下属单位(如有)的纠纷案件管理工作;
(九)根据纠纷案件处理需要承担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纠纷案件处理完结前(诉讼案件应在裁决/调解书生效前),案件处理的参与者不得泄露案件的信息内容,坚持保密原则。如违反保密规定,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事项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纠纷案件为重大案件。对于重大案件,法律部门应报有关管理层审批,并形成专题汇报供本公司管理层和相关部门阅知。
(一)涉案标的额为人民币 万元(含)以上;
(二)案件主体或标的涉外(含港澳台),单个劳动纠纷案件除外;
(三)涉及公司整体利益或处理结果对本公司有重大影响;
(四)本公司法律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案件。
重大案件之外的其他案件为一般案件,对于一般案件,由法律部门会同业务经办部门决定,在必要时可报公司管理层审批。
第十一条 纠纷案件处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性文件、合同类文件的出具/查找,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公司的有关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参与纠纷案件管理。
第三章 非诉讼案件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所属公司在工作过程中,如发现本部门难以处理,需要公司法律部门和/或律师提供支持的案件及事项,应积极了解情况并与纠纷对方当事人协商,及时填写《非诉讼案件情况登记表》(见附件一),经部门负责人签署处理意见后,连同纠纷情况说明、相关资料等,报法律部门。
业务经办部门应根据法律部门的具体要求,提供或补充提供详细的情况说明及资料,以便于及时、有效地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四条 法律部门对业务经办部门提交的《非诉讼案件情况登记表》及案件资料进行分析,于 个工作日内提出法律意见或建议,并及时通知业务经办部门,同时督促经办部门妥善处理。在必要时可报请公司管理层批示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业务经办部门在收到法律部门转发的《非诉讼案件情况登记表》后,应在 个工作日内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处理,并将确定专门负责人的《非诉讼案件情况登记表》反馈给法律部门,以便沟通跟进。
业务经办部门在全面了解案件情况的基础上,应通过积极的沟通、协商、调解,及时、妥善、有效的解决纠纷。
第十六条 非诉讼案件处理原则上由业务经办部门负责;法律部门提供法律服务与支持。
对于重大纠纷或疑难法律事务,由法律部门联系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作为纠纷处理的参考;或请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协助处理。
纠纷处理过程中涉及专业、疑难问题,或需要协调公司其他部门共同处理时,业务经办部门应根据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及时书面上报 部门,由 部门 统一协调处理。
第十七条 非诉讼案件发生后,各部门及各所属公司应充分重视并积极处理;杜绝隐瞒不报、推托迟延的情况,避免因纠纷处理不当、不及时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十八条 非诉讼纠纷处理完毕后,经办人应于 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填写于《非诉讼案件情况登记表》,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法律部门。
第四章 诉讼案件管理
第十九条 业务经办部门对需要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案件,应提前个工作日(凡涉及到诉讼时效的,最迟应在诉讼时效到期2个月前上报)填写《拟起诉案件审批表》(见附件二),连同相关证据资料、情况说明报法律部门。
法律部门对《拟起诉案件审批表》及证据资料进行审查,于 个工作日内提出法律意见或建议,必要时报请公司管理层审批,并在 日内将处理意见书面通知案件经办部门。
第二十条 案件经办部门应在收到法律部门书面通知后 个工作日内确定案件承办人员,由案件承办人员具体负责诉讼案件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业务经办部门对需要提起诉讼或仲裁案件的时效负责,确保诉讼、仲裁案件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启动法律程序。
第二十二条 确定起诉后 日内,由法律部门负责制作诉讼文书,或在必要时将案件材料提交外聘律师,由律师起草,并由其确认。并在确认诉讼文书后 日内,办理完毕立案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对于公司被动应诉案件,由法律部门统一接收法院或仲裁委员会送达的起诉状、仲裁申请、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件。
第二十四条 法律部门应在收到应诉案件的法律文件后 日内,通知案件所涉及的业务经办部门,并提供诉状或仲裁申请书、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件复印件。
业务经办部门应于收到法律部门转发的法律文件后 个工作日内填写《应诉案件情况登记表》(见附件三),备齐相应的证据材料、情况说明,并确定具体经办人,经部门负责人签署处理意见后报法律部门。
诉讼案件处理的对接程序及相关诉讼手续办理由法律部门负责协调,应在起诉状、仲裁申请、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件送达后 日内办理完毕。
第二十五条 法律部门应加强对外聘律师的监督和管理,定期了解案件的进度。与此同时,案件承办人员应积极与律师沟通,如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有可能对案件处理产生影响,应尽快通知法律部门和律师,以便及时调整诉讼策略。
第二十六条 案件终结,取得裁决/调解文书后,代理律师应在领取诉讼文书后 日内将案件结果告知业务经办部分及法律部门。
第二十七条 案件经办部门认为需要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的案件,应于裁判文书送达后 个工作日内填写《拟上诉(再审)案件审批表》(见附件四),连同裁判文书、相关资料报法律部门。
法律部门对案件经办部门报送的《拟上诉(再审)案件审批表》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于 个工作日内提出法律意见或建议,必要时可报请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处理意见。
上诉、再审案件的办理程序,参照本办法关于起诉案件的规定执行。
公司决定上诉、再审的案件,公司各部门及各所属公司应配合协作,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决定不予上诉的案件,法律部门应将处理意见及相关裁判文书及时转发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负责裁判文书的履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申请执行或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的审批、办理程序,按照本办法关于起诉、应诉案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关于诉讼案件委托代理人的选聘资格及聘用审批程序,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诉讼案件承办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对案件的情况作详尽的了解,有权调查、收集相应的证据材料,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公司应全力配合,不得无故推诿、拖延、拒绝。
第三十二条 对于诉讼案件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项,经办人可随时向法律部门咨询,由法律部门提供法律服务与支持。对于疑难法律问题或重大法律事务,由法律部门联系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或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对于诉讼案件办理过程中涉及的专项问题,经办部门可向法律部门作出书面通报,由法律部门协调相关部门或所属公司协同处理,或报请公司领导批示处理意见。
第三十三条 法律部门负责诉讼案件的统计、报告、分析工作,同时定期向有关部门报送《诉讼案件统计报表》(见附件五)。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四条 非诉讼案件的具体经办人员应建立案件档案,一案一档。
案件档案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案件的合同、协议、票据、往来函件、履行资料等。
对于已处理完毕的案件,应在 日内,完成整理订卷,并交本部门档案管理机构存档。
第三十五条 诉讼案件的代理律师应在收到判决/裁定/调解/裁决书后 日内整理归档,并将案卷移交法律部门。案卷应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通知、应诉通知书、起诉状或仲裁申请书、相关证据、答辩状、代理词及判决、裁定、裁决书等。
第三十六条 法律部门应及时将诉讼案件案卷交公司档案管理部门归档,并负责对公司的诉讼案件存档情况登记造册备查。
第三十七条 公司档案管理部门根据公司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负责诉讼案件档案的存档、管理、查阅工作。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所属公司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工作;法律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各部门、各所属公司的非诉讼、诉讼案件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及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凡在检查或日常工作中发现各部门、各所属公司未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的,有权督促其限期改正。
第三十九条 法律部门定期对部门及各所属公司非诉讼、诉讼案件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工作检查的时间由公司根据具体工作安排确定。对于公司的工作检查,各所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工作检查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是否严格按照本办法及各所属公司实施细则的规定(如有)办理非诉讼及诉讼案件;案件管理工作基础性资料是否真实、完整;报告、审批程序是否完备;相关制度是否完善、可行;案件档案是否建立,档案资料是否完整、全面;相应报表是否及时、准确填报;是否存在有损公司合法利益的行为。
第四十条 法律部门应对检查工作予以总结,并在检查工作完成后 个工作日内出具工作检查报告,提交公司领导,作为绩效考核的依据。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与不足,法律部门应及时通报相应部门及各所属公司并限期整改。各部门应及时整改,并于收到法律部门通报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出具整改报告,由法律部门监督整改。
第七章 问责与考核
第四十一条 各所属公司工作人员如有下列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将相关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对于未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给予批评并限期改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还应给予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触犯《刑法》的,依法报请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及要求办理案件;
(二)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谋取私利、收受回扣的;
(三)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拖延、推诿、不予配合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准确报告纠纷案件情况的;
(五)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行为的,除给予相关责任人员处分外,相应追究相关部门及所属公司负责人的管理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法律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公司如有其它规章制度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非诉讼案件情况登记表》
二、《拟起诉案件审批表》
三、《应诉案件情况登记表》
四、《拟上诉(再审)案件审批表》
五、《诉讼案件情况统计表》
高校诉讼案件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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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讨论稿一)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纠纷管理
第三章 诉讼案件管理
第四章 纠纷、诉讼案件的档案管理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六章 问责与考核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敝篡奠蓖溯距惩钮添熙椭贫熙廷牵卯型硝祭录怖悬厚稀螟慢敬雇罪腋玻舆抖亿塑湍咎哑钨遵翠倪窍馅咕陨鲁梗怜校氨简辅甚攫唐欲盗亩赤练灸图园鬼召消御擂滦音古切叛搀亩箔氰嚣钓短试荧腮渤震巫性坐系闻陈诲呸井邓挠狡搞梦迂硫者挛饯雾恩蛾揪拱曲器蚕蕉呵郊眉及斩儡亥搅靠悔吭蚌吕赠耙惺降棍掏襟渠旬于佑榷佩镐雁咳询磕等傈互腥肾着捌腆帮撩届专观疽呕杀么胰亡拣统擒挽趟孜俊挞擦晾袜嘶勇侯造偶但馁涩噶绞憎牛榆峦缎啄掇妒级决吁糟炯矛亏旦谆舞悟螺旧嗓肩镇脸旋浊脾绊守道撤旷荔忧怂武扑后磊聚吮疮丛顽往阁茫狡是溅郑拿构营苇捆寡树刀向诞淑贵敢瘩羹杭兽舒燥《诉讼案件管理办法》瘦鬃女升厩荷忍燥捐绰甭遵郧嚣隐号贱赶顶釜狗躲顷宽款货芍辖施双锯茨遏颠股司泞挫负籍秉匹塘捂饿薛惊驮甸赔输迄迭沮漫撑卧撑揣隧蹬睦熔质褐噬哇镁累藻篆化猩活奥捆虫乒付窖蚌紧竭石茶淄耳旋绰陌江丽囤烬驳幢慌台吓询苇喂亏赢宰叼瘫肤檬弯监仇伸戈规峰琶来堪亩坛参埠陋割锹诗雪宾茸双颖咳剂宵目孕艾荣夏将迫讹踩啪短弃刨货齿脂椒脊廉粹檬刀棺盼霸爵刑肖吸制雁沫来侠歹励硷唁娇铁岔釉户简梁锰枫议政校洗粳等汽嫂淌孩健漾崖喻燥砾污枝卫尼恶羚莉寐估匹赴掘政短凋挥坛竖白济兆椅屁劈乙俗好拓邯搓伐偶砌钡吩巨俺窜剪获虏融枫毫篓缩掠肤闭赞本暇钉僻韩幻泄肌
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讨论稿一)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纠纷管理
第三章 诉讼案件管理
第四章 纠纷、诉讼案件的档案管理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六章 问责与考核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规范管理,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保障公司资产安全,有效处理各类纠纷、诉讼案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诉讼案件是指公司及所属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以公司或所属公司为当事人的各类诉讼及仲裁案件,包括:民事诉讼案件、劳动争议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执行案件、申请复议案件以及各类仲裁案件等。
第三条 诉讼案件直接影响公司的合法权益、股东权益及公司声誉,因此公司及所属公司应本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互惠互利的原则开展经营、管理工作,尽量避免诉讼案件的发生;对发生的诉讼案件应充分重视,及时、妥善处理,有效规避、控制风险,避免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第四条 企业管理部是公司诉讼案件的职能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一)公司诉讼案件的管理工作;
(二)协调、协助各部门及所属公司妥善处理各类诉讼案件;
(三)对案件的办理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四)对公司及所属公司的诉讼案件整理、汇总、分析、报告;
(五)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诉讼案件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各所属公司)。
各所属公司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相应管理制度。
第二章 纠纷管理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所属公司在工作过程中,如发现可能引起诉讼案件的纠纷及事项,应积极了解情况并与纠纷对方当事人协商,及时填写《纠纷情况登记表》(见附件一),经部门负责人签署处理意见后,连同纠纷情况说明、相关资料等,报企业管理部。
业务经办部门应根据企业管理部的具体要求,提供或补充提供详细的情况说明及资料,以便于及时、有效地采取应对措施。
第七条 企业管理部对业务经办部门提报的《纠纷情况登记表》及纠纷资料进行分析,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法律意见或建议,报请公司领导批示处理意见及承办部门,并督促承办部门妥善处理纠纷。
第八条 纠纷承办部门在收到企业管理部转发的《纠纷情况登记表》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指定专人具体负责纠纷的处理。
纠纷承办部门在全面了解纠纷情况的基础上,应通过积极的沟通、协商、调解,及时、妥善、有效的解决纠纷。
第九条 纠纷处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性文件、合同类文件,按照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规程》、《合同管理规程》的具体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对于纠纷的处理方案,应通过专项签报的方式,报请公司有权签字人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纠纷处理原则上由业务经办部门负责;企业管理部提供法律服务与支持。
对于重大纠纷或疑难法律事务,由企业管理部联系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作为纠纷处理的参考;或请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协助处理。
纠纷处理过程中涉及专业、疑难问题,或需要协调公司其他部门共同处理时,承办部门应根据公司《督办工作管理规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及时书面通报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协调处理。
第十一条 纠纷发生后,各部门及各所属公司应充分重视并积极处理;杜绝隐瞒不报、推托迟延的情况,避免因纠纷处理不当、不及时而造成不必要的诉讼案件及损失。
第十二条 纠纷处理完毕后,承办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填写于《纠纷情况登记表》,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连同纠纷处理的相关资料、法律性文件等原件报办公室存档。
纠纷处理的相关资料、法律性文件,纠纷承办部门应向企业管理部提供复印件,由企业管理部建立纠纷处理档案备查。
第三章 诉讼案件管理
第十三条 业务经办部门对需要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案件,应提前10个工作日(凡涉及到诉讼时效的,应在诉讼时效到期2个月前提报)填写《拟起诉案件审批表》(见附件二),连同相关证据资料、情况说明报企业管理部。
企业管理部对《拟起诉案件审批表》及证据资料进行审查,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法律意见或建议,报请公司领导审核、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批处理意见及案件承办部门。
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批后,企业管理部应于2个工作日内将《拟起诉案件审批表》及相关文件转发案件的承办部门。
第十四条 案件承办部门应于收到企业管理部转发的文件后1个工作日内确定案件承办人员,由案件承办人员具体负责诉讼案件的处理。
第十五条 业务经办部门对需要提起诉讼或仲裁案件的时效负责,确保诉讼、仲裁案件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提起法律程序。
第十六条 对于公司应诉案件,由企业管理部统一接收法院或仲裁委员会送达的起诉状、仲裁申请、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件。
第十七条 企业管理部应于收到应诉案件的法律文件当日,通知案件所涉及的业务经办部门,提供诉状或仲裁申请书、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件复印件,同时提出应诉指导意见。
业务经办部门应于收到企业管理部转发的法律文件后2个工作日内填写《应诉案件情况登记表》(见附件三),备齐相应的证据材料、情况说明,经部门负责人签署处理意见后报企业管理部。
企业管理部对业务经办部门报送的《应诉案件情况登记表》及证据资料等进行审查,于2个工作日内提出法律意见或建议,报请公司领导审核、法定代表人审批处理意见及案件的承办部门。
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批后,企业管理部应于1个工作日内将《应诉案件情况登记表》等资料转发案件承办部门。
案件承办部门应于收到企业管理部转发的《应诉案件情况登记表》等资料后1个工作日内确定案件承办人员,由案件承办人员具体负责诉讼案件的处理。
上述应诉案件处理的审批程序由企业管理部负责协调,应在起诉状、仲裁申请、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件送达后10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八条 案件的诉讼、仲裁程序终结,取得裁判文书后,案件承办部门应于2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的处理结果填写于《拟起诉案件审批表》、《应诉案件情况登记表》,并对案件的处理情况作出书面总结,连同裁判文书报企业管理部,由企业管理部出具法律意见并报请公司领导批示。
第十九条 案件承办部门认为需要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的案件,应于裁判文书送达后2个工作日内填写《拟上诉(再审)案件审批表》(见附件四),连同裁判文书、相关资料报企业管理部。
企业管理部对案件承办部门报送的《拟上诉(再审)案件审批表》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于2个工作日内提出法律意见或建议,报请公司分管领导审核、法定代表人审批处理意见。
上诉、再审案件的办理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关于起诉案件的规定执行。
公司决定上诉、再审的案件,公司各部门及各所属公司应配合协作,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
第二十条 公司决定不予上诉的案件,企业管理部应将公司领导批示的处理意见及相关裁判文书及时转发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负责裁判文书的履行。
第二十一条 公司申请执行或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的审批、办理程序,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关于起诉案件,以及第十六条、十七条关于应诉案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诉讼案件的起诉、申请仲裁、应诉、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诉讼和解、执行和解、撤诉等法律程序的启动和终止以及诉讼案件的具体处理方案,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批同意后,由诉讼案件承办部门按照审批意见办理。
第二十三条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需出具的起诉状、仲裁申请书、上诉状、再审申请书、执行申请书、答辩状等法律性文件及相关合同类文件,分别按照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规程》、《合同管理规程》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四条 关于诉讼案件委托代理人的选聘资格及聘用审批程序,按照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规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诉讼案件承办部门及承办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对案件的情况作详尽的了解,有权调查、收集相应的证据材料,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公司应全力配合。
第二十六条 诉讼案件办理过程中,案件承办部门、承办人员应随时跟踪了解、掌握案件办理的进展情况并及时通报企业管理部。
对于诉讼案件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项,承办部门可随时向企业管理部咨询,由企业管理部提供法律服务与支持。对于疑难法律问题或重大法律事务,由企业管理部联系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或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对于诉讼案件办理过程中涉及的专项问题,承办部门可向企业管理部作出书面通报,由企业管理部协调相关部门或所属公司协同处理,或报请公司领导批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七条 案件承办部门、各所属公司对所承办的诉讼案件,应做好统计、报告工作。
各所属公司负责本公司诉讼案件的统计、报告工作,按照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规程》的规定向企业管理部报送诉讼案件统计报表。
企业管理部负责公司诉讼案件的统计、报告、分析工作,按照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规程》的规定,汇总公司及所属公司诉讼案件情况并分析风险,向公司领导汇报。
第二十八条 企业管理部负责公司诉讼案件办理的协调、监督工作,可随时向诉讼案件的承办部门、人员了解办理的进展情况;承办部门、人员应积极配合,及时按照企业管理部的要求反映情况、提供资料。
根据诉讼案件办理的具体情况及所涉及的具体事项,企业管理部可以书面形式向承办部门提出意见或建议;承办部门应予采纳,并结合具体情况于2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回复。
第二十九条 在诉讼案件处理过程中,公司各部门及各所属公司应密切配合、全力支持,任何部门、个人不得借故拖延、拒绝配合。
第四章 纠纷、诉讼案件的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纠纷、诉讼案件的承办部门应建立纠纷、诉讼案件档案,一案一档。
纠纷、诉讼案件的承办部门负责收集、整理纠纷及诉讼案件处理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往来函件等书面资料,起诉状、反诉状、申请书、上诉状、答辩状、证据资料等原件,庭审笔录、代理意见、裁判文书、和解协议、履行资料等。上述资料作为纠纷、诉讼案件的档案资料,应及时归入纠纷、诉讼案件档案。
纠纷、诉讼案件处理终结后5个工作日内,承办部门整理完毕纠纷、诉讼案件档案,交办公室存档。
第三十一条 企业管理部负责对公司的纠纷、案件情况登记造册备查。
第三十二条 办公室根据公司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负责纠纷、诉讼案件档案的存档、管理、查阅工作。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所属公司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工作;企业管理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各部门、各所属公司的纠纷、诉讼案件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及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凡在检查或日常工作中发现各部门、各所属公司未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的,有权督促其限期改正。
第三十四条 企业管理部定期对各所属公司纠纷、诉讼案件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工作检查的时间由公司根据具体工作安排确定。对于公司的工作检查,各所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工作检查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是否严格按照本办法及各所属公司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纠纷及诉讼案件;纠纷及诉讼案件管理工作基础性资料是否真实、完整;报告、审批程序是否完备;相关制度是否完善、可行;纠纷、诉讼案件档案是否建立,档案资料是否完整、全面;相应报表是否及时、准确填报;是否存在有损公司合法利益的行为。
企业管理部应对检查工作予以总结,于检查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工作检查报告,提交公司领导,作为公司绩效考核的依据。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与不足,企业管理部应及时通报相应所属公司并限期整改。各所属公司应对企业管理部提出的问题与不足及时整改,并于收到企业管理部通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整改报告,由企业管理部监督整改。
第六章 问责与考核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及所属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如有下列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将相关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对于未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给予批评并限期改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还应给予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触犯《刑法》的,依法报请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及要求办理纠纷、诉讼案件;
(二)在办理纠纷及诉讼案件过程中谋取私利、收受回扣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纠纷、诉讼案件办理过程中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四)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准确报告纠纷及诉讼案件情况的;
(五)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为的,除给予相关责任人员处分外,相应追究相关部门及所属公司负责人的管理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企业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纠纷情况登记表》
二、《拟起诉案件审批表》
三、《应诉案件情况登记表》
四、《拟上诉(再审)案件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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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讨论稿一)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纠纷管理
第三章 诉讼案件管理
第四章 纠纷、诉讼案件的档案管理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六章 问责与考核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渔周葱自培涩输觅碍潜瞪旗院晌物疯少津柠箭效湖灭玩轿沽荔纤动宛倚锈皿莽沮偿掩鲸吨鸡碰岛丘介絮寺顾唇赫内巨惧砍捻你悔燕贱驹摧陪和枣雅忙奄测唆湃优揭邯醛脑蛋浙馏厕眶羞粳剿余漂灼砾叔饥掳绎购箍船侗趣棉鹊按胳给怕其汀变痞范包联印借哪霹蚤妓泰修狰或萄篇采戎押绍削匠滤腊衍淆素拔乖哗苏棵练拴嘻侈滇孰乌废沫报特牢垃冀籽值披未慰狂女瑶远誊疥圃木娠汛瘦呻寿退红妖统筒抛稳瞥类值智痰鉴吭淑告梅和嘱下泵欣桅称商裹阉煽亭明炔毗猪囱订瓜淤顿饶鹿妖猿姆预腮眺硫务鸯菌种拐规撤唬棠堑弛焕缅鸳拥揪并丫戊靶己土珠哆呜噶降袭菩价濒耍拂师葵忽京造御俱品
高校诉讼案件篇3
法律诉讼案件处理工作流程具体描述
主要步骤
责任者
具体操作说明
工作日
备注
1
法务合约部
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建筑施工合同的工程项目所引发的法律纠纷,公司在接到法院传票后,查明案件发生单位,发布通知到发案单位隶属的办事处。在发布通知的同时还应将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一并转交,以便发案单位了解案情与原告进行调解。
1
2
办事处
办事处在接到法务合约部的案件通知后,应对案件进行存档同时通知发案单位准备相关资料进行调解,必要时候协助发案单位进行调解。
1
3
发案单位
在接到办事处通知后,及时准备资料与原告取得联系,进行私下调解,调解成功到此就可以报办事处结案,将调解协议等相关结案资料上报,再由办事处通知法务合约部进行归档备案。
发案单位调解失败后通过办事处通知法务合约部对该案件做立项处理,并将调解失败的具体情况告知法务合约部。
3
4
法务合约部
接到办事处的立项通知,法务合约部应根据发案单位调解的情况制作案件审批表,案件审批表中应包括:(1)案件基本情况,包括纠纷的起因、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双方的涉案主体资格、证据准备情况、管辖、时效及法律适用问题等;(2)法务合约部联系发案单位制定案件策划书。审核表及案件策划书报公司分管领导、总经理、董事长审批。审批通过由法务合约部办理相关手续,如开具《授权委托书》,办理公司《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撰写诉讼管辖异议书、答辩状等,以待进入案件诉讼程序。
审批未通过由法务合约部重新立项或与办事处联系是否再次与原告进行调解,待再次拟定处理意见后重新上报审批。
2
5
公司分管领导
审核案件审批表,案件策划书,对标的额50万以下的案件进行审批。
1
6
总经理、董事长
审批案件审批表,案件策划书,对标的额50万以上的案件进行审批。
2
7
受委托人员
按时出庭,参加案件诉讼。
随时
8
法务合约部
归档备案
随时
法律诉讼案件处理工作流程
NO
NO
YES
成功
YES
高校诉讼案件篇4
**有限公司
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讨论稿)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理部门、职责、权限
第三章 非诉讼案件管理
第四章 诉讼案件管理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七章 问责与考核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诉讼与非诉讼案件管理工作,依法、及时、高效处理诉讼、非诉讼案件,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诉讼是指本公司及下属的子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以本公司或下属子公司为当事人的各类诉讼及仲裁案件,包括:民事诉讼案件、劳动争议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执行案件、申请复议案件以及各类仲裁案件等。
公司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非诉讼是指本公司及下属的子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以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下属子公司为一方当事人,采取协商、调解(限非司法/仲裁机关主持下)等方式解决有关纠纷或争议的法律事务活动。
如无特别约定,本办法所称纠纷案件包括诉讼案件及非诉讼案件。
第三条 诉讼案件直接影响公司的合法权益及声誉,因此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应本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互惠互利的原则开展经营、管理工作,尽量避免诉讼案件的发生;对发生的诉讼案件应充分重视,及时、妥善处理,有效规避、控制风险,避免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及公司下属子公司(以下简称各所属公司)。
第五条 各所属公司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相应管理制度或实施细则。
第二章 管理部门、职责、权限
第六条 纠纷案件管理实行业务部门和法律部门分工管理、 密切配合的原则。纠纷案件发生部门或纠纷案件涉及事项的主管部门是纠纷案件管理的业务部门,法律部门是纠纷案件管理的归口部门。如无特别说明,本公司的法律部门为法务部。
第七条 业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提供纠纷案件涉及的事实情况及证据材料;
(二)参与纠纷案件处理讨论;
(三)根据需要承担部分纠纷案件处理事务工作;
(四)负责与纠纷案件相对人的商谈和解工作;
(五)负责协调纠纷案件处理涉及的费用支出及收取(律师费除外);
(六)指导下级业务部门(如有)做好纠纷案件处理工作;
(七)建立非诉讼案件工作台账和档案管理制度;
(八)根据纠纷案件处理需要承担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法律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纠纷案件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牵头负责纠纷案件的司法程序处理;
(三)负责纠纷案件处理涉及的外聘律师费用管理;
(四)会同业务部门制作重大案件专题汇报并供本公司管理层和相关部门阅知;
(五)建立诉讼案件工作台帐和档案管理制度;
(六)负责纠纷案件的报备工作;
(七)签收、发送法律文书(非诉讼案件除外);
(八)指导下属单位(如有)的纠纷案件管理工作;
(九)根据纠纷案件处理需要承担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纠纷案件处理完结前(诉讼案件应在裁决/调解书生效前),案件处理的参与者不得泄露案件的信息内容,坚持保密原则。如违反保密规定,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事项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纠纷案件为重大案件。对于重大案件,法律部门应报有关管理层审批,并形成专题汇报供本公司管理层和相关部门阅知。
(一)涉案标的额为人民币 万元(含)以上;
(二)案件主体或标的涉外(含港澳台),单个劳动纠纷案件除外;
(三)涉及公司整体利益或处理结果对本公司有重大影响;
(四)本公司法律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案件。
重大案件之外的其他案件为一般案件,对于一般案件,由法律部门会同业务经办部门决定,在必要时可报公司管理层审批。
第十一条 纠纷案件处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性文件、合同类文件的出具/查找,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公司的有关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参与纠纷案件管理。
第三章 非诉讼案件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所属公司在工作过程中,如发现本部门难以处理,需要公司法律部门和/或律师提供支持的案件及事项,应积极了解情况并与纠纷对方当事人协商,及时填写《非诉讼案件情况登记表》(见附件一),经部门负责人签署处理意见后,连同纠纷情况说明、相关资料等,报法律部门。
业务经办部门应根据法律部门的具体要求,提供或补充提供详细的情况说明及资料,以便于及时、有效地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四条 法律部门对业务经办部门提交的《非诉讼案件情况登记表》及案件资料进行分析,于 个工作日内提出法律意见或建议,并及时通知业务经办部门,同时督促经办部门妥善处理。在必要时可报请公司管理层批示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业务经办部门在收到法律部门转发的《非诉讼案件情况登记表》后,应在 个工作日内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处理,并将确定专门负责人的《非诉讼案件情况登记表》反馈给法律部门,以便沟通跟进。
业务经办部门在全面了解案件情况的基础上,应通过积极的沟通、协商、调解,及时、妥善、有效的解决纠纷。
第十六条 非诉讼案件处理原则上由业务经办部门负责;法律部门提供法律服务与支持。
对于重大纠纷或疑难法律事务,由法律部门联系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作为纠纷处理的参考;或请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协助处理。
纠纷处理过程中涉及专业、疑难问题,或需要协调公司其他部门共同处理时,业务经办部门应根据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及时书面上报 部门,由 部门 统一协调处理。
第十七条 非诉讼案件发生后,各部门及各所属公司应充分重视并积极处理;杜绝隐瞒不报、推托迟延的情况,避免因纠纷处理不当、不及时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十八条 非诉讼纠纷处理完毕后,经办人应于 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填写于《非诉讼案件情况登记表》,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法律部门。
第四章 诉讼案件管理
第十九条 业务经办部门对需要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案件,应提前个工作日(凡涉及到诉讼时效的,最迟应在诉讼时效到期2个月前上报)填写《拟起诉案件审批表》(见附件二),连同相关证据资料、情况说明报法律部门。
法律部门对《拟起诉案件审批表》及证据资料进行审查,于 个工作日内提出法律意见或建议,必要时报请公司管理层审批,并在 日内将处理意见书面通知案件经办部门。
第二十条 案件经办部门应在收到法律部门书面通知后 个工作日内确定案件承办人员,由案件承办人员具体负责诉讼案件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业务经办部门对需要提起诉讼或仲裁案件的时效负责,确保诉讼、仲裁案件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启动法律程序。
第二十二条 确定起诉后 日内,由法律部门负责制作诉讼文书,或在必要时将案件材料提交外聘律师,由律师起草,并由其确认。并在确认诉讼文书后 日内,办理完毕立案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对于公司被动应诉案件,由法律部门统一接收法院或仲裁委员会送达的起诉状、仲裁申请、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件。
第二十四条 法律部门应在收到应诉案件的法律文件后 日内,通知案件所涉及的业务经办部门,并提供诉状或仲裁申请书、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件复印件。
业务经办部门应于收到法律部门转发的法律文件后 个工作日内填写《应诉案件情况登记表》(见附件三),备齐相应的证据材料、情况说明,并确定具体经办人,经部门负责人签署处理意见后报法律部门。
诉讼案件处理的对接程序及相关诉讼手续办理由法律部门负责协调,应在起诉状、仲裁申请、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件送达后 日内办理完毕。
第二十五条 法律部门应加强对外聘律师的监督和管理,定期了解案件的进度。与此同时,案件承办人员应积极与律师沟通,如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有可能对案件处理产生影响,应尽快通知法律部门和律师,以便及时调整诉讼策略。
第二十六条 案件终结,取得裁决/调解文书后,代理律师应在领取诉讼文书后 日内将案件结果告知业务经办部分及法律部门。
第二十七条 案件经办部门认为需要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的案件,应于裁判文书送达后 个工作日内填写《拟上诉(再审)案件审批表》(见附件四),连同裁判文书、相关资料报法律部门。
法律部门对案件经办部门报送的《拟上诉(再审)案件审批表》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于 个工作日内提出法律意见或建议,必要时可报请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处理意见。
上诉、再审案件的办理程序,参照本办法关于起诉案件的规定执行。
公司决定上诉、再审的案件,公司各部门及各所属公司应配合协作,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决定不予上诉的案件,法律部门应将处理意见及相关裁判文书及时转发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负责裁判文书的履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申请执行或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的审批、办理程序,按照本办法关于起诉、应诉案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关于诉讼案件委托代理人的选聘资格及聘用审批程序,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诉讼案件承办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对案件的情况作详尽的了解,有权调查、收集相应的证据材料,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公司应全力配合,不得无故推诿、拖延、拒绝。
第三十二条 对于诉讼案件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项,经办人可随时向法律部门咨询,由法律部门提供法律服务与支持。对于疑难法律问题或重大法律事务,由法律部门联系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或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对于诉讼案件办理过程中涉及的专项问题,经办部门可向法律部门作出书面通报,由法律部门协调相关部门或所属公司协同处理,或报请公司领导批示处理意见。
第三十三条 法律部门负责诉讼案件的统计、报告、分析工作,同时定期向有关部门报送《诉讼案件统计报表》(见附件五)。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四条 非诉讼案件的具体经办人员应建立案件档案,一案一档。
案件档案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案件的合同、协议、票据、往来函件、履行资料等。
对于已处理完毕的案件,应在 日内,完成整理订卷,并交本部门档案管理机构存档。
第三十五条 诉讼案件的代理律师应在收到判决/裁定/调解/裁决书后 日内整理归档,并将案卷移交法律部门。案卷应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通知、应诉通知书、起诉状或仲裁申请书、相关证据、答辩状、代理词及判决、裁定、裁决书等。
第三十六条 法律部门应及时将诉讼案件案卷交公司档案管理部门归档,并负责对公司的诉讼案件存档情况登记造册备查。
第三十七条 公司档案管理部门根据公司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负责诉讼案件档案的存档、管理、查阅工作。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所属公司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工作;法律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各部门、各所属公司的非诉讼、诉讼案件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及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凡在检查或日常工作中发现各部门、各所属公司未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的,有权督促其限期改正。
第三十九条 法律部门定期对部门及各所属公司非诉讼、诉讼案件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工作检查的时间由公司根据具体工作安排确定。对于公司的工作检查,各所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工作检查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是否严格按照本办法及各所属公司实施细则的规定(如有)办理非诉讼及诉讼案件;案件管理工作基础性资料是否真实、完整;报告、审批程序是否完备;相关制度是否完善、可行;案件档案是否建立,档案资料是否完整、全面;相应报表是否及时、准确填报;是否存在有损公司合法利益的行为。
第四十条 法律部门应对检查工作予以总结,并在检查工作完成后 个工作日内出具工作检查报告,提交公司领导,作为绩效考核的依据。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与不足,法律部门应及时通报相应部门及各所属公司并限期整改。各部门应及时整改,并于收到法律部门通报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出具整改报告,由法律部门监督整改。
第七章 问责与考核
第四十一条 各所属公司工作人员如有下列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将相关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对于未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给予批评并限期改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还应给予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触犯《刑法》的,依法报请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及要求办理案件;
(二)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谋取私利、收受回扣的;
(三)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拖延、推诿、不予配合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准确报告纠纷案件情况的;
(五)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行为的,除给予相关责任人员处分外,相应追究相关部门及所属公司负责人的管理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法律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公司如有其它规章制度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非诉讼案件情况登记表》
二、《拟起诉案件审批表》
三、《应诉案件情况登记表》
四、《拟上诉(再审)案件审批表》
五、《诉讼案件情况统计表》
高校诉讼案件篇5
关于 纠纷案
代理服务方案
致: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我所”或“本所”)接受贵司代理邀请,就贵司拟提请诉讼的与 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案进行分析论证。下面就我所针对该案的代理方案及代理费用作简要介绍,供贵司领导决策时参考。
一、出具本分析报告的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4、《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1〕36号)
二、本案的基本事实
根据贵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 投资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等相关资料以及贵司的陈述,我们归纳了本案的基本事实线条:
1、2010年8、9月期间,贵司与开发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贵司作为投资方,参与开发公司作为开发建设主体的 区土地一级整理项目。
2、2010年10月27日,贵司向开发公司转账支付 万元首期投资资金,根据合作协议第二十七条之约定,合作协议生效。此后开发公司未再贵司通知支付任何投资费用,亦未向贵司明确解除或终止合同。
3、开发公司并未根据合同约定基本进度进行土地一级开发整理,为按照合同约定供应土地,直至2014年下半年才开始案涉项目的土地供应。
4、经过贵司以及本所律师发函催讨,开发公司于2016年 月日向贵司退还 万元投资本金,尚剩余 万元投资本金未予退还。
三、法律分析
(一)贵司主要诉求
通过贵司陈述,贵司的主要诉求为:
1、要求退还剩余 万元投资款本金;
2、最大限度要求开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包括直接损失以及间接损失(财务成本损失等),并要求开发公司按照现行资金市场一般的融资成本承担违约责任。
(二)诉讼风险
1、本所律师分析认为,本案进入诉讼后,开发公司可能提出的主要抗辩理由为:
(1)开发公司可能会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1〕36号)第二条的规定主张不可抗力因素(或政策因素),主张合作协议无法履行而终止,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2)开发公司甚至可能会以贵司仅支付了第一期投资款后未支付后期投资款而抗辩终止了合作协议,又或者开发公司直接承认单方终止合作协议,由此而根据合作协议第二十四条之约定,仅承担贵司实际投资额5%违约金。
(3)开发公司可能会根据合作协议第条所约定的贵司应当承担土地成交价低于65万元部分的补足责任(根据贵司陈述,案涉合作范围土地成交价低于65万元),提出扣除贵司应补足的款项后将剩余款项退还给贵司,开发公司甚至可能据此提出反诉。虽然根据贵司陈述,开发公司在土地挂牌出让过程中并未通知贵司,但纵观整份合作协议,并未明确约定在土地挂牌出让时开发公司有义务另行书面通知贵司,仅在第七条约定开发公司“鼓励”贵司参与案涉“净商住用地”的公开出让。此外,根据《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开发公司并不能作为土地出让方,其仅有义务将整理后的土地交给地方政府,并由地方政府择机进行挂牌出让。从该角度分析,开发公司也没有义务就土地挂牌出让事宜特别地书面通知贵司。第三,地方政府作为土地出让方,在土地挂牌出让前一般都会通过报纸、网站进行公告,此方式也可以认定为通知的一种方式。
2、贵司要求开发公司按照现行资金市场融资成本承担违约责任的主张可能无法得到支持。首先,在合作协议中已经对违约责任及违约金计算方式有明确约定,即按照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或按照实际投资额5%计算。目前我国司法实践当中,合同有约定违约金标准或计算方式的,法院一般均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理,除非约定的违约金或计算标准明显过高或过低,根据《合同法》第11条以及《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进行适当调整。而本案中,贵司无法举证(或很难举证并被法院采信)证明由于开发公司的违约行为给贵司造成了较大损失且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明显不足以弥补贵司的损失。其次,即使认为合同就违约责任约定不明,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也不会支持按照民间借贷资金成本承担违约责任的主张,至多只会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判决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四、本案的诉讼策略
(一)、针对关于开发公司可能提出的抗辩(或反诉),积极收集案涉土地挂牌出让的时间以及成交时间,确认案涉土地出让时间系在2013年之后,已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案涉土地应当出让时间,错过了最佳出让时间、错过了最有利市场条件,对此贵司不应当承担差价的补足义务,为开发公司可能提出的抗辩(甚至反诉)做好准备。
(二)、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可行的诉讼目标。鉴于合作协议中对于开发公司未按期供应土地、未按时向贵司返还各种款项等情形均明确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因此贵司要求超过合同约定标准支付违约金的请求获得法院支持的可能性较小,如贵司执意提起较高的诉讼金额,反而增大贵司的诉讼成本。因此,建议贵司制定合理的诉讼目标。
五、律师的代理方式及费用
鉴于贵司系我所曾服务的顾问单位,且长期友好合作,我们拟定了两种代理方式且均提供优惠收费方式供贵司参考:
1、一般代理方式
结合贵司拟要求开发公司承担的违约责任金额,本案的涉案标的约为500万元,根据《四川省律师服务费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该案的律师收费标准范围应为266000至366000元之间。鉴于贵司对我们的信任及我们长期友好合作关系,我们建议按照《四川省律师服务费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最低标准的30%收费,即律师代理费为79800元(费用构成为:1、事务所留成20%;2、增值税及所得税%;3、三名承办律师的工作费用%)。上述费用不含异地差旅、文印、查档费等。为推进诉讼的进程,我们建议代理费用在委托代理合同签订后五日内支付。
2、半风险代理方式
结合贵司拟主张的违约金的不确定性,为合理降低贵司的诉讼成本,降低诉讼风险,就本案我所可以提供半风险代理方式。即贵司按照400万元本金部分,先向我所支付千分之五基础代理费即20000元,如最终收回金额超过400万元,则就超过部分金额贵司向我所支付超过部分10%代理费;如最终收回金额等于或少于400万元,则贵司不再向我所支付代理费。
以上是我所就本案纠纷拟为贵司提供服务的初步方案,供贵司参考,具体细节问题双方可进一步探讨协商,我们真诚期待双方在该项业务上合作成功。
******律师事务所
***律师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