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是一个汉语词汇,读音为zhi xing,为法律名词,原义是指贯彻施行;实际履行等。在法律上是指将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所确定的的内容付诸实现以及执行过程中的变更执行等问题而依法进行的活动,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三重一大制度执行存在问题3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三重一大制度执行存在问题3篇
【篇1】三重一大制度执行存在问题
局党委“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讨论稿)
为加强党内民主和监督,更好地贯彻民主集中制,实现我局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安排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原则
1.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决定。
2.依法决策原则。重大问题决策必须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纪律。
3.科学决策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运用科学方法,加强决策的前期调研论证和综合评估,有效防范决策风险,避免决策失误,确保决策贴近本局实际,符合林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律。
4.决策公开原则。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其他需保密的事项外,局党委研究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开。
5.责任追究原则。根据谁决策、谁负责,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落实责任追究制度,防范权力失控、决策失误、行为失范,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滋生。
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范围
1.重大决策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规章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党委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指示精神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2)涉及林区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中长期规划编制,重大发展战略、重要领域发展思路,林区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年度计划及其他全局性的年度重要指标、重要工作计划制定落实的重大事项;
(3)涉及全局性机制、体制、制度改革、机构编制设置、调整,国有资产产权重大变更和国有企业改组改制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4)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的编制和调整,国有林地使用权出让事项;
(5)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各科室各单位的重要奖惩事项;
(6)涉及政治稳定、社会安定的重大事项处理、重要信访及矛盾化解、重大事故处理和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7)其它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事项。
2.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1)党委管理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调动、交流、解聘、表彰、奖励和处分等事项;
(2)列入本级天保、企业供养的人员调入和新人员招录事项;
(3)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方案的制定实施;
(4)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3.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1)重大建设项目安排,包括每年度列入省、局确定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以本级为主立项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本级建设资金总额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非重点工程项目,危旧房改造及附属工程等重大项目;
(2)重大投资项目安排,包括以财政性资金或融资投资的项目,国有资产参与投资的项目等,资金总额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
(3)民生社会事项项目安排,包括住房保障项目,用于促进就业、帮困扶残及助老服务的社区项目等,资金总额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
(4)社会投资项目安排,包括旅游、房地产合作经营项目,代建的政府基础性公共设施项目等,资金总额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
(5)年度上级部门下达需考核的重大项目;
(6)重大活动项目安排,包括文化、旅游、体育等重大活动和节庆活动;
(7)其它应由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
4.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涉及局级财政资金的调配使用。主要包括:
(1)局财政年度预(决)算方案;
(2)预算外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局财政单项支出;
(3)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向世界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及其他政策性银行、金融机构专项贷款和其他政府性贷款、借款资金;
(4)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
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
1.议题提出。党委重大事项的决策议题,由相关局领导提出,也可以由局各科室或其他单位提出,经分管领导审核,并报党委书记同意。
2.调查研究。由党委确定,林业局牵头组织调研、征求意见,或由党委组织专门的议题调研组,围绕拟提交的决策议题,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形成书面汇报材料或调研报告。
3.提出方案。在调查研究、科学分析的基础上,有关科室(单位)提出具体方案,一般应提出两种以上的比较方案。
4.风险评估。有关科室(单位)提出的重大决策事项和工作方案,主办单位应当事先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评估,并进行合法性、风险性论证。
5.征求意见。重大决策事项研究审议前,要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党代表、职工代表、专家学者、党外人士、社区群众、老干部等社会各界的意见;对涉及面广、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应通过新闻媒介(包括互联网)或采取公开展示、公开征集、听证会等方式在全局范围公开,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建议。
6.会议讨论。作出重大事项决策前应通过召开局党委会(或党委扩大会)的形式进行充分讨论。会议讨论由党委书记或由党委书记委托的副书记主持。会议一般由负责议题提出的相关单位负责人先进行简要说明,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
7.会议表决。局党委会(或党委扩大会)对重大事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后,由主持人总结讨论情况,提出初步意见,由党委成员进行会议表决。根据会议表决结果,由主持人宣布正式决定或形成决议。
在实施会议讨论和会议表决阶段,要认真执行重大事项决策列席旁听制度。根据不同的议题,邀请熟悉会议议题或涉及工作的相关人员列席旁听会议讨论、会议表决全过程。
8.组织实施。对会议表决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依照法律法规和工作职责,由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实施的牵头部门及责任单位应制定具体办法和措施,明确具体落实的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按照决策的总体要求、阶段性目标等组织实施,确保党委决策落实到位。
9.监督检查。对重大决策事项的组织实施情况由党委办负责督办落实。落实情况要及时向党委反馈,并与各单位年度责任目标考核相挂钩。负责重大决策实施的牵头部门或责任落实单位要定期向党委报告决策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反映决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同时,除依法应当保密外,重大决策的组织实施情况应通过党(政)务公开栏、政府门户网站或新闻媒体等予以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程序进行。
四、责任追究
1.明确责任主体。局党委领导班子对决策和执行“三重一大”事项负总责,局党委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切实对“三重一大”事项作出决策并抓好组织实施。局党委委员为直接责任人,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向局党委领导班子或党委书记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
2.严格责任追究。对于违反“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规定,应当经过集体讨论决策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应当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对于不执行或擅自改变“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它严重后果的责任主体和责任人,纪检监察机关应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和影响,依法依纪进行追究。责任追究应当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直接领导责任,不得以集体责任代替个人责任。
【篇2】三重一大制度执行存在问题
办公室“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一、本制度所指“三重一大”事项是指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由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必须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纪律,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民主集中制,优化决策流程,完善议事规则,提高决策的质量和水平。
三、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包括: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以及县委政府的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2.单位年度发展计划的编制、上报;
3.单位重要工作制度、经费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变更及废止;
4.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5.单位干部的人事调整、录用、任免、奖惩和科级后备干部、县级(含县级)以上先进个人的推荐呈报等事项;
6.单位5000元以上公用经费使用;
7.单价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的办公设施设备、固定资产的采购和处置;
8.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四、决策议事程序和决策实施
1.“三重一大”事项须按议事范围依程序提交领导班子会集体讨论决定。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现场办公会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
2.“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进行广泛调查,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涉及面较广的事项,应进行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通过举行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等形式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3.“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在调研基础上确定事项工作目标和具体方案,并在会前告知各班子成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凡应协调而未协调或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议题,一般不提交会议讨论。
4.审议“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到会。根据议题内容,可邀请相关股室负责人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没有表决权。
5.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时,先由议题提请股室负责人、分管领导通报方案并发表意见,再由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人员充分发表意见,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然后,由主要负责人汇总情况并提出决策意见。需表决的事项,应提请会议进行表决。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讨论、表决,逐项作出决策。
6.审议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如实记录具体讨论事项、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决策形式、决策结果和负责落实的股室、责任人。必要时,对形成一致意见的决策结果,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并及时进行通报。
7.“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会决策后,由领导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班子会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主任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
8.领导班子成员对集体作出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按程序向上级党委、政府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当坚决执行,不得公开发表同集体决策相反的意见,不得在行动上违背集体决策。
五、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
1.单位领导班子对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工作负总责,自觉接受上级党委、政府的监督检查。
2.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作为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3.对违反“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有关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视情节追究直接责任人直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篇3】三重一大制度执行存在问题
关于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学校重大问题决策制度,规范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防止决策失误,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省委《关于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制度,是指中央纪委十六届二次全会提出的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三重一大”要民主决策,按程序决策。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三条 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努力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正确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 要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凡属学校“三重一大”事项,都要集体讨论决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的决议决定得到正确贯彻执行。
第五条 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要正确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保证权力正确行使,防止权力滥用。
第三章 “三重一大”主要内容
第六条 重大事项决策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学校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的意见和措施;
(二)学校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三)学校财务预决算;
(四)学校劳动用工、工资制度、分配方案,以及学校年金、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职工福利制度改革方案的制定、调整、实施的重大问题;
(五)学校重要改革方案、重要管理办法和规定等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六)学校内部机构设置、调整,岗位设置、调整及岗位补员;
(七)学校安全稳定、工程建设、教学改革、招生计划、毕业生就业方案、教师培养计划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八)学校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学校民主管理、工会工作、纪检监察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规划、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
(九)重大责任事故、涉及队伍稳定和学校形象的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处理;
(十)其它涉及学校和职工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 重要干部任免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学校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及重要规章制度的研究审定,学校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重要决策的研究制定等;
(二)学校中层干部的考核、任免、奖惩、培训、监督管理等重要事项;
(三)后备干部的选拔、配备、培养锻炼及队伍建设规划等重要事项;
(四)学校对外、对上重要先进、代表及其他重要人员(集体)的选拔推荐;
(五)学校招聘录用引进人才方案及录用结果的审查;
(六)其它干部管理的重要事项。
第八条 重要项目安排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学校五年及以上规划;
(二)基建项目;
(三)大型或大宗设备、物资购置;
(四)办公、生活设施的装修和大修项目;
(五)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项目安排。
第九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年度资金使用预、决算;
(二)10万元及以上资金的使用;
(三)对外投、融资,借款、委托理财、担保、捐赠、拥军、扶贫,以及出让银行授信等额度;
(四)国有资产的处置;
(五)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所规定的学校领导人员有权调度、使用的资金限额。
第四章 决策原则和方式
第十条 决策原则
(一)依法决策原则。“三重一大”决策必须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党的方针政策和党的纪律,遵循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依权决策原则。“三重一大”决策必须按照职责和权限进行,党委会议、党政联席会议、校长办公会议、职工代表大会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进行决策。
(三)民主决策原则。讨论“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统一认识,确保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第十一条 参与决策的范围及决策方式
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根据具体内容、具体情况选择讨论决定的方式。主要方式有:党委会议、党政联席会议、校长办公会议,参加会议人数不得少于相关会议规定人数。对于涉及学校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形成决议。
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记录在案。
第五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应按规定程序决策,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议题的有关材料要在领导班子会议召开前送达参加人员,并保证其有充足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第十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领导班子成员要通过多种方式对有关议题进行充分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第十四条 重大事项决策的运作程序
(一)有关职能部门根据领导指示和工作需要,提出需要研究决定的事项。
(二)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确定需要讨论决策的议题。
(三)分管领导召集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公示制度,扩大职工参与度,并提出可行性论证意见。
(四)根据所要决策事项的内容,召开党委会议、党政联席会议、校长办公会议、职工代表大会讨论表决。
(五)对所决定的事项,要按照规定实行校务公开,接受职工群众的民主监督。
第十五条 重要干部任免的决策程序
(一)由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提出干部任免有关意向,向公司党组请示。
(二)待公司批复后,组织部门对拟提任(聘任)对象按有关规定进行考察,并形成考核意见。
(三)对拟提任(聘任)的干部人选,在提交集体讨论决定前,应书面征求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四)将拟任免(聘任或解聘)的干部名单提交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并报省公司人事董事部审查、备案。没有经过组织部门考察的,不能提交会议讨论。多数人不同意的,应暂缓决定任免(聘任或解聘)。
(五)党委会会议研究通过的拟提任(聘任)干部名单在一定范围内向职工群众公示。
(六)由党委按规定任免党群干部及副处级中层干部,由校长依法聘任或解聘行政干部(科级)。
第十六条 重要项目安排的决策程序
(一)由有关职能部门、分管领导或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意见。
(二)有关职能部门组织调研,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论证。
(三)分管领导听取职能部门调研和可行性论证情况汇报,并提出具体意见。
(四)根据所要决策问题的内容,召开相应形式的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的决策程序
(一)由有关部门提出资金的使用意向、额度。
(二)由分管领导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具体意见。
(三)根据资金使用意向、额度,召开相应形式的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集体决策
(一)在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会议上,班子成员应对决策事项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二)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后,进行归纳总结,在此基础上发表意见。
(三)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出决策。
(四)讨论重大问题时,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必须齐全,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对讨论的问题,必须有应到会半数以上班子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五)“三重一大”问题一般应有计划性,避免临时动议,严禁未经会议决定擅自操作。
(六)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应形成会议记录。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及相关人员。
第六章 执行决策
第十九条 “三重一大”决策后,学校全体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并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三重一大”决策后,个人无权改变集体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在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议过程中,如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修正完善,如无法执行原决定时,有关成员可以提出意见,并通过进一步调查论证,进行复议。经过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三重一大”决议应当公开的,要按照校务公开的要求,在一定范围内通过各种方式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领导班子要定期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情况,班子成员还要将“三重一大”事项作为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 上级党组织、行政、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对下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负有监督检查和考核责任,把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列入领导班子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倡廉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监督部门和人员应及时向上级党委、纪检、组织等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充分发挥同级监督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党政主要负责人要相互提醒,经常沟通,做到既相互支持,又相互监督;二是把执行“三重一大”制度情况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自查内容之一;三是领导班子成员相互之间对违反“三重一大”制度的行为,有责任予以劝阻,劝阻无效时向班子主要领导或上级报告。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对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化整为零使用大额度资金的,拒不执行班子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策的,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给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学校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 领导班子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的,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责任人和其他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有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免职、责令辞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