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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督办工作机制【五篇】

时间:2022-05-18 11:30:02 来源:网友投稿

《工作》是埃曼诺·奥尔米执导的剧情片,Loredana Detto和Sandro Panseri出演。该片讲述了一个15岁乡下男孩到米兰的大公司谋职的经过,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督办工作机制5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督办工作机制5篇

第1篇: 督办工作机制

督查督办工作制度

为切实加强政务督查工作,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和决策效能,做到政令畅通、令行禁止,推动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白水湖管理乡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落到实乡,推动督查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督查督办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督查原则
  1、依法督办原则。督查工作围绕乡党委、行政工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认真开展督查工作,做到令行禁止,坚决维护乡党委、行政的权威性。
  2、实事求是原则。督查工作在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掌握情况的基础上,全面、准确地了解督查事项的落实情况,客观、公正地反映存在的问题和差距,有喜报喜,有忧报忧,实事求是。防止以偏概全,杜绝弄虚作假。
  3、注重实效原则。把注重实效,强化落实作为督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贯穿于工作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及时有效地解决问题,努力使督查事项落到实处。防止和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
  二、督查内容
  1、区工委、管委会和乡党委、行政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

2、社会反映、舆论监督等的落实;

3、乡党委、行政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的贯彻落实;

4、乡领导办公会议、专题会议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5、领导重要批示的贯彻落实;

6、领导批准的其他重要事项的落实。
  三、督查方式
  1、领导督查与职能部门督查相结合。对乡党委、行政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以及社会发展中突出的热点、难点问题,根据工作需要,由部门分管领导牵头或根据领导授权,党政办组织力量开展督查;凡明确由部门督查落实的事项,由部门负责,按照有布置、有检查、有落实、有结果的要求,抓好督查落实。
  2、重点督查与一般督查相结合。督查工作对全乡经济社会发展主要预期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财源建设情况等进行重点督查外,还要充分发挥部门职责,对领导关注,群众关心的一些经济发展中的难点、热点问题,开展经常性督查,及时了解和掌握工作进展情况,为乡党委、行政决策提供依据。
  3、政务督查与行政效能监察相结合。乡纪检部门要主动配合,积极参与督查工作,围绕优化发展环境,推动服务型园区建设,加大行政效能监察力度,切实解决一些部门办事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等问题。进一步加强对部门服务承诺兑现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解决。   
  四、督查程序
  1、督查事项的提出。根据乡党委、行政有关会议、文件确定的重要事项和领导批示,由党政办发出《督查通知单》,明确承办单位及办理时限。乡党政办负责此项工作,党政办主任为第一责任人。
  2、督查事项的办理。承办督查事项的部门在接到督查任务后,要认真及时办理。承办单位遇到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或不能按期完成时,及时报请分管领导协调;仍然解决不了的重大事项,及时提交乡主要领导或召开专题会议协调。
  3、督查事项的催办。督查事项下达后,党政办要及时跟踪了解办理情况,采取多种形式适时进行催办,以确保工作进度和质量。对一些重要的督查事项,党政办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直接督办。
  4、督查事项的反馈。为使督查工作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按照“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的工作标准,承办单位要严格按照督查要求,按时反馈督查情况,办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按督查内容报送乡党政办。在督查事项办结后,乡党政办通过《督查专报》的形势及时向管理乡领导报告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督办件,除必须在期限内办理完毕的事项外,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情况向交办领导以书面形式反馈;由部门协办的督办件,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情况向交办领导以书面形式反馈;需延时的须向督查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六、责任追究
  1、乡党政办是乡党委、行政督查工作的主管部门,按照乡党委、行政领导的要求,负责对全乡政务督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
  2、乡党委、行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政务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政务督查工作负总责。
  3、督查工作纳入干部考核内容,对交办事项抓得不紧,工作不力,敷衍应付,没有按规定时限、质量完成督查任务或第一次督查后,未按时限要求办理的,在《督查专报》上进行通报批评。对通报批评后,仍然在3个工作日内不能确保规定质量完成交办事项的部门,乡党委、行政将严肃乡理该部门负责人,情节严重的按《公务员法》、《干部管理条例》乡理。
  4、对交办事项互相推诿、严重失职或拒绝不办、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按有关程序追究其责任。
  七、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乡党政办负责解释。

第2篇: 督办工作机制

督查督办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上级决策部署、交办任务和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时、全面、准确地贯彻落实,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加强依法治校,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根据XXXX文件及教育部、市委教育工委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办工作遵循“依规督办、突出重点、挂账明责、严格时限、强调质效”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督办事项的范围包括:

(一)上级有关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要讲话精神等在学校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学校年度党政工作重点、发展规划等重要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学校党委常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书记办公会议等学校重要会议决策事项及文件精神的落实情况。

(四)学校领导的重要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五)学校与有关方面签署的重大协议等的落实情况。

(六)学生、教职工所反映问题的回应落实情况。

(七)其他应当督办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督办机制

第四条 督办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学校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分管校领导主抓、牵头部门负责落实、相关部门协同办理的工作机制。学校办公室负责各项督办工作的督促检查,承办部门负责督办事项的具体落实。

第五条 督办工作实行分类管理。督办工作分为常规督办和专项督办。常规督办主要包括对学校党政会议决议、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等日常一般性的督办;专项督办主要包括对上级部门批示学校办理的重要事项、学校承担的各种重要专项任务、上级有关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等事项在学校的贯彻落实情况等。

第六条 督办工作实行责任到人。分管校领导是督办工作落实的第一责任人,承办部门党政负责人是督办工作落实的直接责任人,各部门的办公室(综合科)负责人是督办工作联络人。

第四章 督办程序

第七条 督办工作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立项。对于确需立项的专项督办工作,由学校办公室商承办部门提出拟办意见,建立工作台账(附件1:XXXX督办工作台账模板),可由校领导审定后直接立项,也可由学校办公室提交学校党政会议审议通过后正式立项。学校党政决策性会议决议、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等常规督办事项直接进入督办工作通知流程。

第3篇: 督办工作机制

工作督办函

村(居)民委员会:

经年月日,到你村督查

工作,现存在以下问题:

限期你村(居)民委员会于年月日。按要求限时完成。不得有误,否则严追政治、经济责任。

督查单位:土垭乡人民政府被督查单位:

督查人签字:被督查人签字:

年月日

第4篇: 督办工作机制

工作督办函

村(居)民委员会:

经 年 月 日,到你村督查

工作,现存在以下问题:

限期你村(居)民委员会于 年 月 日。按要求

限时完成。不得有误,否则严追政治、经济责任。

督查单位:土垭乡人民政府 被督查单位:

督查人签字: 被督查人签字:

第5篇: 督办工作机制

关于印《“瘦肉精”涉案线索移送与案件

督办工作机制》的通知

农质发[201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生产建设兵团农业(畜牧兽医)、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卫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厅(局、委、办),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持续深入推进“瘦肉精”监管工作,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严厉打击“瘦肉精”违法犯罪行为,农业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等8部(局)共同制定了《“瘦肉精”涉案线索移送与案件督办工作机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瘦肉精”涉案线索移送与案件督办工作机制

  为贯彻落实《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意见》精神,持续深入推进“瘦肉精”监管工作,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做好案件的督办工作,加大对“瘦肉精”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特制定本机制。

  一、关于“瘦肉精”涉案线索移送

  (一)涉案线索范围

  1.检测发现的线索。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养殖、收购贩运、屠宰、加工、销售、餐饮和出口等环节,在肉及肉制品、畜产品、饲料产品和尿样中检出“瘦肉精”的。

  2.检查发现的线索。在日常检查和巡查中发现涉嫌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的。

  3.举报发现的线索。各地、各部门接到群众关于“瘦肉精”的举报信息并经初步核实的。

  4.国外通报的线索。国外政府主管部门通报的进口我国肉及肉制品检出“瘦肉精”的。

  5.新闻媒体曝光的线索。新闻媒体曝光涉嫌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的。

  (二)移送程序与要求

  1.各承担检测任务的单位和开展检验的生产经营企业,在检测过程中,发现样品含有“瘦肉精”的,应当立即向样品归属地的主管部门报告或通报。

  2.各有关部门接到有关单位检出“瘦肉精”的报告或通报,或在检查中发现有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的情况,或接到群众有关“瘦肉精”的举报并经初步核实,涉嫌犯罪的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同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瘦肉精”牵头监管部门,并报告当地政府。

  3.公安机关收到线索后应立即进行核查,对涉嫌犯罪的要迅速依法立案侦查;对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在接到线索之日起2日内移送主管部门处理并通知移送部门,有必要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

  4.各有关部门移送线索后,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源头追查,同时在行政职责范围内继续对线索开展调查处理,并随时向公安机关提供对于追查源头有价值的进展情况。

  5.公安机关侦破案件后,要加强对已办结“瘦肉精”案件的分析,应及时将案件侦破情况和有关“瘦肉精”犯罪的特征和范围通报涉案线索提供部门,以便有关部门提高搜集线索的针对性。同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涉案物品的追查,跟进开展相关行政处罚。

  (三)线索移送内容

  1.检测发现的线索应提供检验报告、取样时间和地点、问题样品的来源等基本情况。

  2.检查发现的线索应提供检查时间、被检查单位的名称和产品、检查出的问题等情况。

  3.举报的线索应提供举报人及联系方式、举报地点、举报对象、举报内容等情况及核实情况。

  4.国外通报的线索应提供国外通报的内容。

  5.新闻媒体曝光的线索应提供媒体报道的内容。

  二、关于“瘦肉精”案件督办

  (一)督办案件范围

  1.领导指示、批示的案件。

  2.新闻媒体曝光的案件。

  3.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重大案件。

  4.各地报送的重大案件。

  5.其他需要督办的案件。

  (二)督办方式

  案件督办可采取发函督办、挂牌督办、现场督办等方式实施,案件涉及多个部门的,也可实施联合督办。

  (三)督办程序与要求

  1.接到案件后,有关部门尽快研究并确定是否需要督办。

  2.督办立项后,各有关部门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立即研究确定督办方案,明确督办负责人、督办方式、督办内容、案件办结时间、信息报送和案件办理要求等,并立即向案发省份的相关部门(承办单位)部署督办事宜。

  3.承办单位对督办案件要高度重视,根据督办单位的部署和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开展严格、快速的调查处理工作。

  4.承办单位要定期报送案件办理情况。各有关部门通过案件动态跟踪、信息收集、上下反馈或检查调研等措施,全面准确掌握督办案件的办理情况。

  5.承办单位在案件办结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案件办理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案件基本情况;案件调查办理过程;有关证据材料;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违法性质认定及案件办理结果等。

  三、保障措施

  一是建立案件会商制度。各有关部门与公安机关应加强案件会商协调。对重大复杂的案件,要召集“瘦肉精”专项整治协调机制各成员单位一起讨论研究,共同开展调查。在调查取证方面,要做好移送证据的转化和衔接工作;在案件定性方面,必要时可征求法院、检察院意见。

  二是建立信息通报制度。要充分发挥“瘦肉精”专项整治协调机制的作用,各部门要相互通报“瘦肉精”案件查处等信息,实现信息共享,推动各部门共同查处。督办案件的承办单位要及时向当地政府通报有关情况。

  三是建立联合行动制度。各有关部门和公安机关要适时开展“瘦肉精”整治联合行动,认真清查清缴,深挖线索,查清案源,彻查“瘦肉精”生产源头和销售网点。对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应实行联合办案,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四是建立奖惩考核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承办单位案件办理工作的奖惩考核。对于办理准确、及时的,给予表扬。对违反本机制要求,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涉嫌包庇或故意瞒报,拖延、推诿的,应给予批评处分或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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