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范文 > 公文范文 >

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总结范文(精选4篇)

时间:2022-05-18 09:05:02 来源:网友投稿

文明,简言之,就是用文字和记录媒体将成果记录下来。是人类历史积累下来的有利于认识和适应客观世界、符合人类精神追求、能被绝大多数人认可和接受的人文精神、发明创造的总和。文明是使人类脱离野蛮状态的所有社会行为和自然行为构成的集合,这些集合至少包括,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总结4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总结4篇

第一篇: 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总结

《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全文

2015-07-09 天津控烟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2012年3月28日


第一条

为了控制吸烟,减少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公众健康,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控制吸烟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吸烟,包括携带燃着的卷烟、雪茄烟、烟斗。

本市控制吸烟工作实行积极引导、公众参与、单位负责、依法监管的原则。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的健康促进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拟定控制吸烟工作的政策措施;

(二)指导、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单位的控制吸烟工作,审核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控制吸烟工作年度报告,监督检查控制吸烟工作各项措施落实;

(三)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控制吸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控制吸烟情况。

健康促进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市和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控制吸烟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教育、文化广播影视、体育、交通港口、公安、民政、人力社保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按照本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做好有关控制吸烟工作。

负责控制吸烟工作监督执法的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明确执法机构和人员,履行控制吸烟工作的监督执法职责。

禁止在下列场所吸烟:

(一)托幼机构、少年宫、中小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等场所的室内外区域,其他各级各类学校、培训机构的室内区域;

(二)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的室内外区域,其他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

(三)儿童福利院的室内外区域,其他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内区域;

(四)图书馆(室)、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宫)、美术馆、展览馆、影剧院、音乐厅、文化馆(宫)、青年宫及其他科教、文化、艺术场所的室内区域;

(五)录像厅(室)、游艺厅(室)等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室内区域;

  (六)商场(店)、超市、书店等购物场所的室内营业区域;

(七)公共体育场馆、运动健身场所的室内区域及室外的观众区、比赛区;

(八)文物保护单位、公园等场所的室内区域;

(九)宾馆、旅店等提供住宿服务场所的室内公共区域和无烟客房;

(十)机关、团体的室内区域;

(十一)本条前十项以外的单位和组织的办公室、会议室、餐厅,以及向公众提供金融、邮政、电信和其他公共服务的室内区域;

(十二)客运公共汽车、长途汽车、电车、出租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船舶、飞机、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内,以及售票厅、等候室、室内站台等室内区域;

(十三)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及区域。

餐饮场所、歌(舞)厅、公共浴室设置吸烟室的,吸烟室应当具备独立空间、独立有效的通风换气装置,设置明显标志;吸烟室以外的室内区域禁止吸烟。未设置吸烟室的餐饮场所、歌(舞)厅、公共浴室,禁止吸烟。

前款规定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实现本单位的全面禁止吸烟。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根据实际需要,临时划定或者增设禁止吸烟的范围。

在各类公务和大型公共活动中不吸烟、不备烟、不敬烟。

托幼机构、少年宫、中小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等场所,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和图书馆(室)、科技馆(宫)、美术馆等场所内设置的商店、小卖部、自动售卖机,不得销售卷烟等烟草制品。

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

禁止吸烟场所的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禁止吸烟管理制度,设置禁止吸烟检查员,并做好禁止吸烟宣传教育工作;

(二)在禁止吸烟区域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公布监管电话号码;

(三)在禁止吸烟区域内不得设置烟缸等与吸烟有关的器具;

(四)对在禁止吸烟区域内吸烟者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禁止吸烟区域内不听劝阻的吸烟者,有权令其离开或者拒绝为其提供服务;法律、法规对提供服务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禁止吸烟场所内,任何人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有权要求该场所的所在单位履行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职责,有权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健康促进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控制吸烟宣传教育活动,使公众了解吸烟和被动吸烟的危害,增强全社会营造无烟环境的意识。

  机关、团体、学校、医院等单位,应当开展控制吸烟的宣传教育活动,宣传吸烟和被动吸烟的有关危害。

报刊、广播、电视、通信、网络等传播媒体和有关单位应当定期免费积极开展吸烟和被动吸烟有害健康的公益宣传活动,适时发布禁止吸烟的公益广告。

提倡和鼓励创建无烟单位。

鼓励单位制定内部控制吸烟奖惩制度。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制定和组织实施控制吸烟准则。

控制吸烟工作应当作为文明单位评比的内容之一。

鼓励志愿者组织、其他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控制吸烟工作或者为控制吸烟工作提供支持。

每年5月31日的“世界无烟日”,集中开展控制吸烟宣传,并倡导烟草制品销售者停止售烟一天、吸烟者停止吸烟一天。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和推动医疗卫生机构设立戒烟服务门诊,为吸烟者提供戒烟指导和帮助。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实施控制吸烟工作的监督执法:

(一)教育、人力社保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级各类学校及培训机构的监督执法;

(二)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负责文化、艺术、娱乐场所以及文物保护单位的监督执法;

(三)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公共体育场馆的监督执法;

(四)公安机关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商场(店)、超市、书店等购物场所的室内营业区域,宾馆、旅店等提供住宿服务场所的室内公共区域的监督执法;

(五)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客运公共汽车、长途汽车、电车、出租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内,以及售票厅、等候室、室内站台等室内区域的监督执法;

(六)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公园的监督执法;

(七)民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社会福利机构的监督执法;

(八)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机关、团体,本条例第六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区域,科技馆(宫)等科教场所,少年宫、档案馆、青年宫、运动健身场所、公共浴室、餐饮等场所或者区域的监督执法;

(九)民航、铁路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相关交通工具和售票厅、等候室、室内站台等室内区域的监督执法。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负责机关及其提供公共服务的室内区域控制吸烟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市人民政府根据控制吸烟工作实际需要,可以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履行控制吸烟的管理职责予以调整,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负责控制吸烟工作监督执法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并对举报和投诉情况及时予以处理。受理举报投诉的机构名称、受理方式应当向社会公开。

负责控制吸烟工作监督执法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确定控制吸烟流动巡查执法人员,负责巡查管辖的禁止吸烟场所,并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吸烟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控制吸烟工作监测评估、科学研究、宣传教育、行为干预、人员培训、监督管理等工作所需经费应当予以保障。

违反本条例规定,禁止吸烟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罚款,并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五百元罚款:

(一)不建立禁止吸烟管理制度,不设置禁止吸烟检查员,不开展禁止吸烟宣传教育工作;

(二)在禁止吸烟区域不设置醒目禁止吸烟标志;

(三)在禁止吸烟区域内设置烟缸等与吸烟有关的器具;

(四)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内吸烟者不予以劝阻。

违反本条例规定,餐饮场所、歌(舞)厅、公共浴室不设置吸烟室又不禁止吸烟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吸烟且不听劝阻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碍控制吸烟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二)侮辱、诽谤、威胁、殴打控制吸烟执法人员、禁止吸烟检查员、劝阻吸烟的人员;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负责控制吸烟工作监督执法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控制吸烟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本条例自2012年5月31日起施行。1996年7月10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同时废止。

第二篇: 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总结

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附解读)

(2019年3月29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三章管理与促进

第四章倡导与奖励

第五章执法与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行为,治理不文明行为,提升社会文明程度,建设文明幸福的现代化天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和公序良俗的要求,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第四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政府组织推进,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长效机制。

第五条市和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组织开展宣传、表彰以及其他文明行为促进的工作。

市和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和本条例的规定做好文明行为的宣传、促进和执法工作。

第七条网信、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等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

第八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公职人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和示范作用。

第九条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传播文明理念,营造全社会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第二章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条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和文明行为规范,诚实守信,积极参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

第十一条在公共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

(二)等候服务遵守秩序,依次排队;

(三)爱护园林、绿地和水体;

(四)保持环境卫生,遵守公共环境卫生的有关规定;

(五)文明如厕,保持公厕卫生,爱护公厕设施;

(六)遵守禁止吸烟的规定;

(七)爱护公共设施,合理使用座椅和其他设施。

第十二条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场所内瞻仰、祭扫、参观时,应当遵守祭扫制度和礼仪规范,自觉维护庄严肃穆的氛围。

第十三条在医院、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影剧院等公共场所内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应当保持安静,防止干扰他人。

第十四条观看体育比赛、文艺演出,应当尊重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演职员和其他观众,服从现场管理,遵守场馆秩序,爱护场馆设施。第十五条在公共场所进行健身、歌舞等文体娱乐活动,应当符合环境噪声管理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场地及设施设备,防止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

第十六条遇有突发事件,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配合应急处置。

第十七条驾驶车辆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文明驾驶:(一)规范使用灯光和喇叭;

(二)在拥堵、缓行路段互相礼让,按顺序通行;

(三)低速通过积水路段,防止积水溅起、妨碍他人;

(四)礼让、避让行人;

(五)主动让行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警车和其他有紧急情况的车辆;(六)停车入位,有序停放。

第十八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帮助行走不便的行人及时安全通过。

第十九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电梯应当先下后上,上下楼梯应当靠右侧通行。

第二十条使用共享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应当爱护车辆及设施,使用后规范有序停放。

第二十一条城乡居民应当遵守社区公共文明行为规范;团结和睦、邻里互助、尊老爱幼、扶弱助残;维护社区公共环境,按照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第二十二条饲养犬只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文明养犬:

(一)携犬出户时由成年人用束犬链牵领,主动避让他人;

(二)及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区域排泄的粪便;

(三)管理好所养犬只,防止干扰他人生活。

饲养其他动物,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好所养动物,保持环境卫生,避免干扰他人生活。

第二十三条城乡居民应当文明办理喜庆事宜,倡导勤俭节约,避免攀比和铺张浪费。

第二十四条殡葬、祭扫活动应当摒弃陈规陋习,抵制封建迷信。

第二十五条旅游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尊重英雄人物和历史文化名人;(二)爱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旅游设施;

(三)服从景区、景点工作人员引导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使用互联网应当遵守网络信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维护网络安全和秩序,抵制网络谣言和不良信息。

第二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维护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第二十八条商品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文明服务,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公共客运车辆司乘人员应当文明礼貌对待乘客,保证车辆性能良好、整洁卫生,按照规定线路和速度行驶,在规定站点上下乘客。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执行服务标准,遵守职业道德;着装整洁,语言文明;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按照规定有序停靠和上下乘客。

第三章管理与促进

第三十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的办事机构负责以下工作:

(一)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二)分析掌握本行政区域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情况,总结推广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先进经验;

(三)通过开展各类文化活动,宣传文明行为规范;

(四)评选表彰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先进典型。

第三十一条网信部门应当加强网络空间治理,净化网络环境,倡导文明上网,推动网络文明建设。

第三十二条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全市统一的信用信息系统,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在依法打击违法犯罪、开展治安防范、处置矛盾纠纷的过程中,加强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引导文明出行。

第三十四条民政部门应当提升社区治理水平,推进美丽社区建设;加强教育引导,推进文明祭扫,规范殡仪服务。

第三十五条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铁、公共汽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运营单位的监督管理,提高从业者职业道德和文明素质,提升文明服务水平。

第三十六条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培育乡风文明,提升农民精神风貌,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第三十七条商务、文化和旅游、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将文明服务纳入行业服务标准,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开展具有行业特色的文明行为促进活动。

第三十八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开展文明校园创建和文明教育实践活动,促进学生、儿童养成文明行为习惯。

第三十九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实施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引导文明行为,劝阻不文明行为,宣传文明先进典型。

第四十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在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设置文明行为规范宣传设施,组织相关工作人员或者志愿者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机场、车站、港口、码头等应当规范设置购票区、等候区、出入通道,设置醒目导向标志,保持环境整洁卫生;加强乘客购票、等候、进出场站引导管理,维护正常秩序。

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完善旅游设施设备,科学、合理、规范地设置游览导向、服务规范、注意事项等标志;加强巡查管理,做好客流调控,维护正常旅游秩序,及时劝阻、制止游客不文明行为,保障游客安全有序参观游览。

共享交通工具运营单位应当科学合理投放运营车辆,加强车辆停放管理,及时修复、清理损坏和废弃车辆。

第四十一条报刊、广播、电视及网络媒体和户外广告设施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刊登、播出公益广告,开办文明行为宣传栏目、专题节目,褒扬和宣传文明行为,曝光和批评不文明行为。

第四十二条单位和个人有权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提供视频或者照片等方式举报、投诉不文明行为和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单位及工作人员,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三条网信、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举报、投诉的方式和途径。

接到举报、投诉和意见建议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举报人、投诉人的身份信息等应当予以保密。

第四章倡导与奖励

第四十四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在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典型评选表彰活动中,应当将文明行为表现情况作为评选标准和推选条件。

第四十五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其工作人员、成员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对表现突出的,应当予以鼓励、表彰。

第四十六条倡导和促进家庭文明建设,树立孝老爱亲、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的良好家风。

获得市级以上文明家庭等荣誉称号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待政策。

第四十七条倡导和鼓励单位、个人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倡导和鼓励单位、个人开展关爱困难家庭、空巢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和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单位和个人参加志愿服务,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优待政策。

第四十八条倡导和鼓励个人无偿献血、自愿捐献人体组织和器官。

个人无偿献血、捐献人体组织和器官的,本人及其亲属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优待或者礼遇。

第四十九条鼓励见义勇为行为,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人员。

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第五十条倡导和鼓励单位、个人开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传播和科学普及活动。单位、个人开展或者参与前款活动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五章执法与处罚

第五十一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提高执法人员文明执法能力和水平。

第五十二条执法人员应当规范、文明执法。执行职务时按照规定出示执法证件,全程记录执法过程;按照规定着装,仪容严整、举止端庄、语言文明。

第五十三条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有关法定职责,可以根据收集并核实的视频、照片、现场记录等信息对不文明行为进行查处。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查处不文明行为的执法信息共享机制。

行政执法部门查处不文明行为,需要相关部门提供必要信息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

第五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处罚不文明行为,可以根据执法需要,依法要求行为人提供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行为人拒不提供的,执法部门可提请公安机关协助核查。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不听劝阻的,由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在公共场所赤膊的;

(二)在应当保持安静的公共场所大声喧哗的;

(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电梯或者等候服务,随意插队的;

(四)在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抢占他人座位的;

(五)其他有损城市形象,影响公共秩序或者他人正常生活的。

第五十六条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听劝阻的,由设施的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七条观看体育比赛、文艺演出,辱骂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演职员等人员或者毁坏设施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八条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屡教不改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一)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闯红灯的;

(二)行人跨越护栏的。

第六十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违规鸣喇叭的;

(二)违规变道、掉头的;

(三)行车过程中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的;

(四)不按照规定礼让、避让行人的;

(五)不按照规定停车的。

在行驶的车辆中向外抛掷物品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六十一条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干扰驾驶员正常安全行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故意丢弃、毁坏或者非法占有共享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随地吐痰、随处便溺,乱扔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从建筑物向外抛掷物品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清除,并处五百元罚款。

第六十四条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和区域吸烟不听劝阻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乱涂、乱画、乱刻,随意张贴、喷涂广告,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清除,并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有碍城市容貌的,处二千元罚款。

毁坏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损害树木花草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树木花草死亡的,处基准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六条在建成区露天焚烧落叶、秸秆、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在其他区域露天焚烧的,由生态环境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违反规定在建成区私搭乱建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在其他区域私搭乱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六十八条违反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六十九条在居民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强制清除,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

(一)在道路、楼道等公用部位堆放物品的;

(二)圈占绿地、空地等公共区域或者私自设置地锁等设施的。

第七十条违反规定在建成区的居民区内饲养家禽、家畜、鸽子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没收。

第七十一条在建成区内饲养烈性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处五千元罚款。

在非建成区禁止饲养烈性犬的,由区人民政府规定。

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牵领或者未采取其他安全措施的,由公安机关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未及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区域排泄的粪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在殡葬、祭扫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一)在公共区域摆放纸牛、纸马等迷信用品,搭设灵棚,吹打念经,“送路”的;

(二)在道路、居民区和其他公共区域焚烧纸牛、纸马、冥币等迷信用品或者花圈、花篮等丧葬用品的。

第七十三条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没收,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三倍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受到罚款处罚的行为人,可以向行政执法部门申请参加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的社会服务。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根据违法行为和社会服务岗位设置的实际情况,安排违法行为人参加一定时长的社会服务;违法行为人参加并完成相应的社会服务,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第七十五条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予以劝阻。

不文明行为实施人对劝阻者进行辱骂、推搡、威胁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其不文明行为依法从重处罚。

不文明行为实施人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第七十六条实施不文明行为屡教不改的,依法从重处罚;恶意连续或者多次实施不文明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十七条行政执法部门对不文明行为作出处罚的,应当按照规定将处罚情况录入信用信息系统。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到处罚的行为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九条被处罚人对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十条行政执法部门怠于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八十一条本条例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篇: 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总结

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心得

篇一

为号召大家养成文明乘车、不随地吐痰、不在公共场合吸烟等良好习惯,提高我们教师队伍和小学生的整体素质,从而促进郑州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的顺利创建。运河城实验小学在校党支部的指导下特开展了维护公交车秩序、文明行为校园宣传系列活动。

身为这次文明行为宣传活动中的一份子,在活动过程中,在倡导文明行为的过程中,我产生了许多感想。文明行为关系到校园社会的发展,而教师志愿者的参与便是对文明行为的可靠宣传。教师志愿者的使命在文明行为中得到体现,我们的宣传工作才可以在校园、社会上产生积极的影响。

还记得大家在这次活动中的那种喜悦与热情,还记得大家那种不知疲倦的精神,文明行为的宣传让大家从新认识了自己。在快乐的宣传活动中,我们不再是个人,而是作为一个集体,为着目标而不断付出。教师志愿者的精神在这里得到体现,志愿者的风貌也在这里得到张扬。每次在活动中看到人们在志愿者的指引下,做出的文明行为,作为一名志愿者,内心深处总会有所触动。只有真正把文明之风宣传开来,校园、社会的文明工作建设才会顺利进行。每当在活动中看到人们赞许的目光,我知道那是对志愿者的支持,也是对文明行为的认可,这也正说明人们对于文明行为是默许的。

我认为教师志愿者的宣传与努力,对于文明行为的促进具有深厚的意义。教师志愿者的精神包括奉献与付出,为文明风尚而奉献,为社会发展而付出。文明行为的宣传工作,便是对此的最好诠释。只有当看到越来越多的人切身做出文明行为之时,才可以证明我们的付出得到了回报;只有当看到越来越多的同学参与到文明活动中时,才可以说明志愿者的使命得到了有力的响应。

还记得维护公交车秩序时,大家积极投入到活动之中,一起倡导人们有序排队上车。那时的我们是最欣慰的,因为我们有一样的热情与服务精神,因为我们真正在活动中感受到了作为一名志愿者,党支部给予了我们太多,而我们要做的便是用行动回馈于协会的培养大家在活动中的那种互相帮助、相互鼓舞的精神,在无形之中增添了我们的热情,这种良好的氛围也就使得宣传活动更加有利的进行。当乘车者在我们的指引下,按秩序排队上车时,我们是最为喜悦的因为这是宣传活动的效果,也是文明行为广泛开展的预示。

总的来说,这些文明行为宣传活动,让教师志愿者的服务热情得到了体现,让校园内外的文明行为得以增加,让学校、社会的文明行为建设工作得到了些许保障。作为党支部里的一名志愿者,我为能够参加这些活动而欣慰,因为只有真正体验了这些过程,我们才会加深对于教师志愿者这几个字的了解,我们也才会对于文明行为的意义产生自己的见解,希望今后,可以多做一些类似的宣传活动,让更多的人参与其中,彼此受益!

篇二

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美德,践行《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在校领导的组织下,我校集中学习了《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这次学习,让我有机会静心审视自己的行为,并对照文明行为条例,自我查找不文明行为,及时改正,及时约束自身行为。

国庆节放假归来,学校党支部开展“清洁校园周边”志愿服务活动。11名党员志愿者带着扫帚、铲刀等工具,到学校外的学生通道进行打扫,志愿者们有的清扫垃圾、有的整理摆放随意停放的共享单车、有的铲除小广告,发挥不怕脏、不怕累的志愿服务精神,经过近1个多小时的清理整治,楼道,学生通道被打扫的干干净净。

在志愿服务活动现场,志愿者积极向学生的家长发放《条例》宣传册,宣讲条例内容扩大《条例》辐射面,让更多的学生家长认知条例、学习条例、遵守条例,夯实公共文明素养提升行动的群众基础,营造了社会风尚向上向善、城市文明共建共享的良好社会氛围。

《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是我们行为的指路灯,它让我们克服自身种种不良行为,努力向文明迈进。作为一名学校老师,承担着社会使命中教书育人的责任,更应该成为宣传者,促进者和践行者,应配合政府部门,积极开展好“小手拉大手”城市精细化管理活动,将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宣传到每一名孩子的心坎里和行动中,运用孩子的力量将文明行为条例带到每一个家庭,让父母在孩子的带动下了解条例,遵守条例,从而带动整个社会一起遵守并践行郑州市文明促进条例,只有这样人人行动起来,我们的城市才能更美好,我们的城市才能处处盛开文明之花!

篇三

《**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宣传明白纸,叫我们对文明的重视,为了培养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质与社会文明水平。对社会的未来,有美好的一天。

条例内容提到了不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塑料袋、饮料瓶(盒)等废弃物,乱吐口香糖,乱倒污水。这些不良行为。在公共场合里:

1、不能大声喧哗

2、不一吐痰

3、不破坏公共财产

4、不随意插队。

还有一些关于权利的一些要求,在居民生活区饲养列入信仰名录的烈性犬和大型犬不可以养。携犬不能进入机关,学校,幼儿园,一月博物馆,纪念馆,烈士陵园,美术馆等。携犬出户时不输全练,携犬出户时不书束犬链。不由成年人牵领。不主动避让行人,不及时清除犬便的行为是不良行为。对人很大的不文明。还有对社会的不文明。

还有,在生活中也有许许多多的爱心人士,会选择去献血,那些需要血的人,是多么想要学来把生命灌溉呀!在条例就出现了,就鼓励了一些话:“见义勇为,紧急求助。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人体器官组织,慈善公益活动,志愿服务活动。”都是对文明的鼓励和学习。我学到了,我们应该友善待人,为他人提供由利所能及的帮助。种上劳动,尊重劳动者,珍惜劳动成果。种上科学。反对封建迷信活动,自觉抵制邪教!

为了美丽的大莒南变成美丽的城市。我决定:遵守文明从我做起,做好自己,严格遵守条例规定。叫我们的城市更文明,更美好。

第四篇: 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总结

《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学习宣传工作纪实

(王卜庄镇东孟小学)

为贯彻落实区文明办《关于加强〈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学习宣传工作的通知》,加强对《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实施的理解、认知,激发知法、学法、守法热情,营造自觉遵守《条例》的良好社会舆论氛围,东孟小学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积极开展了开展以宣传《条例》为主题的 “六个一”活动,现总结如下:

一、熟记《条例》内容

学生在熟记《中小学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基础上,组织师生学习并熟记《条例》内容,做到知行合一,结合我区文明城区、文明校园创建活动,努力在行动中逐条落实。

二、营造宣传氛围

学校第一时间把《条例》内容展示在宣传栏、电子屏,教学楼显着位置及每个教室的显着位置,校园围墙及时悬挂宣传条幅。

三、开展了以宣传《条例》为主题的 “六个一”活动

学校以班级为单位,在班主任及科任教师的组织下,各班分别开展了“六个一”系列活动。

1.各班开展了一次以宣传《条例》为主题的文艺演出;

2.各班开展了一次以宣传《条例》为主题演讲比赛;

3.各班开展了一次以宣传《条例》为主题一次竞答活动;

4.各班开展了一次以宣传《条例》为主题村居社区宣传志愿服务;

5.各班开展了一次以宣传《条例》为主题 “小手拉大手”宣传进家庭的宣传活动;

6.各班开展了一次以宣传《条例》为主题手抄报的比赛。

学校通过《条例》的宣传,全体师生自觉践行《条例》,身体力行,对身边交通、祭扫、遛狗、日常生活等领域的不文明行为及时进行劝止,确保了《条例》的实施效果并且推动了我校文明校园创建工作取得了新进展新成效。

推荐访问:天津市 条例 精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