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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和保密协议英文【6篇】

时间:2022-05-18 08:50:03 来源:网友投稿

产权(property right)是经济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产权是指合法财产的所有权,这种所有权表现为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权的属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产权具有经济实体性、产权具有可分离性、产权流动具有独,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知识产权和保密协议英文6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知识产权和保密协议英文6篇

【篇一】知识产权和保密协议英文

知识产权共享协议

  甲方、乙方共同申请________________项目,对将来项目开展可能取得的工作成果与知识产权协商以下知识产权共享协议:

  1.根据课题任务分工,在双方的工作范围内独立完成的科技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各方独自所有。一方转让其专利申请权时,他方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2.在课题执行过程中,由双方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双方共有。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他方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双方共同申请。合作双方中有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不得申请专利。

  3.由双方共同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各方均有独自使用的权利。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转让技术秘密。

  4.双方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奖励,荣誉称号和奖金等归双方共有。

  5.双方对共有科技成果实施许可、转让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而获得的经济收益由双方共享。收益共享方式应在行为实施前另行约定。

  6.本协议不在协议双方之间建立任何商业上的代理、合作关系,如双方希望建立任何商业上的代理、合作关系的,应另行签订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盖章)

  法人代表(签章):____________

  项目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盖章)

  法人代表(签章):____________

  项目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篇二】知识产权和保密协议英文

合同编号:

知识产权共享协议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知识产权共享协议

甲方、乙方共同申请________________项目,对将来项目开展可能取得的工作成果与知识产权协商以下知识产权共享协议:

1.根据课题任务分工,在双方的工作范围内独立完成的科技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各方独自所有。一方转让其专利申请权时,他方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2.在课题执行过程中,由双方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双方共有。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他方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双方共同申请。合作双方中有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不得申请专利。

3.由双方共同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各方均有独自使用的权利。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转让技术秘密。

4.双方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奖励,荣誉称号和奖金等归双方共有。

5.双方对共有科技成果实施许可、转让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而获得的经济收益由双方共享。收益共享方式应在行为实施前另行约定。

6.本协议不在协议双方之间建立任何商业上的代理、合作关系,如双方希望建立任何商业上的代理、合作关系的,应另行签订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盖章)

法人代表(签章):____________

项目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盖章)

法人代表(签章):____________

项目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以下无正文,使用前请删除。

备注: 1.本协议书仅为参考格式,申请人可根据需要依法对协议书的内容作适当调整。

2.申请人在使用本参考格式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篇三】知识产权和保密协议英文

知识产权、保密与竞业禁止协议

甲方:

住所:

乙方:

身份证号:

鉴于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署了《劳动合同》(合同编号: ),根据该合同,乙方受聘担任甲方 岗位职务。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和诚信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有关保密、知识产权及竞业禁止相关问题达成一致,于宁波市高新区特订立如下条款:

第一章 知识产权

第一条 职务工作成果概念界定

本协议所称“职务工作成果”是指乙方受聘在甲方工作期间,为履行职务或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而单独或与其他人共同做出的设计、研究、开发成果(包括但不限于版权、专利权、商标权等),包括其形成过程中各种中间形态的成果。

前款所称履行职务而做出的设计、研究、开发成果包括下列情形:

(一)履行本职工作而做出的设计、研究、开发成果;

(二)履行甲方安排的本职工作以外的工作任务而做出的设计、研究、开发成果;

(三)离职或退休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在甲方任职期间的本职工作或甲方安排的工作任务有关的设计、研究、开发成果。

第二条 职务工作成果的归属、实施

职务工作成果的知识产权及其他相关权益均归甲方所有。乙方应在职务工作成果完成后应及时向甲方报告,并根据甲方的要求移交职务工作成果。

甲方有权自主利用职务工作成果,行使发表、使用、处分和收益等相关权益权。乙方应当依甲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甲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及相关权益。

第三条 非职务工作成果

一、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所完成的设计、研究、开发成果,乙方欲主张由本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向甲方申明。甲方按照本协议有关规定,认为确属于非职务工作成果的,由乙方对该设计、研究、开发成果享有知识产权及其他相关权益。

二、乙方没有申明的,该设计、研究、开发成果视为职务工作成果,甲方可以依照本协议有关职务工作成果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益。即使日后证明实际上是非职务工作成果的,乙方亦不得要求甲方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三、乙方对甲方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二章 保密条款

第四条 保密内容

一、乙方保证对在甲方工作期间知悉或持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承担无条件的保密义务。

二、甲方的商业秘密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以口头、书面、实物、磁带、磁盘、光盘、数据电文或任何其它形式介质作为载体来直接或间接体现的信息或内容。

三、甲方的商业秘密的保密范围具体根据就甲方依法制定的《保密守则》确定。

甲方有权根据经营需要,不定期对《保密守则》之全部或部分内容进行增删、修改或补充,增删、修改或补充后的《保密守则》经公示或乙方认可后,对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条 保密要求

对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承担以下的保密义务:

(一)除非法律、法规或有管辖权的法院、仲裁庭、行政主管机关有明确要求,或确因履行职务所必需外,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直接、间接、书面或口头等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或不特定对象披露、泄露涉及甲方的商业秘密,亦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许可任何第三方或不特定对象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

(二)除为履行职务所必需外,乙方不得刺探、窃取或以任何形式不当获取甲方的商业秘密。

乙方将不以任何形式寻求从甲方以外的任何渠道获取甲方的商业秘密。如从甲方以外的任何渠道获悉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应立即将获悉的商业秘密向甲方通报,并对该商业秘密承担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

(三)乙方应以合理地方式使用、传递和存放甲方的商业秘密,避免或采取有效措施努力防止任何第三方窃取、获取甲方的商业秘密。

乙方在向根据岗位职责需要了解该等信息的甲方其他雇员或甲方同意的第三方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时,应该确保在披露前使该等雇员和第三方了解该等信息的保密性质,并要求其遵守同样的保密义务。

(四)对于属于第三方所有但甲方负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和其他商业性机密信息,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五)乙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含有甲方的商业秘密的载体,其所有权均归甲方所有,乙方无权以任何形式处分该载体。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的外,若含有甲方的商业秘密的载体是乙方自备的,则视为乙方已同意将该等载体的所有权转让给甲方,甲方应当给予乙方相当于载体本身价值的经济补偿。

(六)《保密守则》未明确纳入、但与甲方的经营密切相关的商业性机密信息,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信用的态度,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第六条 保证与承诺

甲、乙双方确认,在订立本协议时针对第三人合同义务乙方作出如下承诺于保证:

(一)乙方保证其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及本协议,未违反自己曾签署过的任何合同或协议。

(二)乙方承诺,在签订本协议时将以书面方式如实披露此前向第三方承担的保密义务,包括保密范围、保密时间和保密要求(可不透露保密事项的实质内容)。

乙方未作出书面说明的,视为乙方不存在上述情形。

(三)乙方承诺在甲方工作期间,不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商业秘密,亦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四)若乙方违反上述承诺与保证而导致甲方向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或其他不利法律后果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工资报酬中直接扣除前述赔偿款或费用。

第七条 返还义务

乙方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甲方提出要求时,立即全部返还由乙方持有或保管的商业秘密,乙方不得私自留存。

如含有甲方的商业秘密的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且商业秘密可以从载体上消除或复制时,甲方可将商业秘密复制到甲方享有所有权的其他载体上,并有权要求和监督乙方彻底消除原载体的商业秘密。

第八条 离职后的保密义务

乙方离职后仍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知悉或持有的属于甲方或属于第三方但甲方负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乙方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无限期,本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乙方认可,乙方承担的离职后的保密义务作为其忠诚义务的重要体现,不以甲方向其支付任何额外报酬为对价。在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补贴、奖金等劳动报酬中,已包括了乙方离职后需要承担保密义务应给付的保密费,故而无需在乙方离职时另外支付保密费。

第九条 例外约定

甲方同意,上述条款将不适用于下述情形:

(一)该商业秘密非因乙方的原因已经或正在变成普通大众可以获取的资料;

(二)乙方未使用甲方的技术资料,自行开发的技术信息。

第三章 竞业禁止条款

第十条 限制范围

一、乙方承诺,在与甲方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在离职后24个月内,乙方不得有以下任何一种行为,无论该行为是专职还是兼职,是有偿还是无偿的:

(一)自行经营与甲方同类的业务;

(二)为与甲方从事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第三方工作,接受其职位、股权或其他权益;

(三)利用在甲方工作期间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咨询性、顾问性服务;

(四)其他经营与甲方同类业务的情形。

二、乙方在劳动关系终止后利用在甲方任职期间所掌握的甲方的商业秘密所开发出的新的技术成果或技术创新,如予以实施时需利用甲方的商业秘密时,应当征得甲方的同意,并需支付一定的使用费。

为了弥补乙方离职后被竞业禁止的损失,甲方将对乙方进行补偿,补偿公式和金额由双方另行约定。

第十一条 禁止劝诱离职

乙方不得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引诱甲方的其他雇员离职。

第四章 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违约金

乙方如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保密或竞业禁止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万元,并偿还甲方已支付给乙方的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 赔偿损失

乙方的违反保密或竞业禁止义务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无条件赔偿甲方的全部经济损失。损失赔偿额为甲方因乙方的违约行为所受到的直接及间接经济损失;如果甲方的上述损失难以计算的,损失赔偿额为乙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全部利润,或者以不低于甲方的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失赔偿额。

甲方因乙方的违约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诉讼费用、律师费等由乙方承担;

第十四条 其他违约责任

(一)如果乙方违反保密或竞业禁止的义务,甲方有权对乙方予以处分,包括警告、通报批评、降级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关系。

(二)如乙方违反本协议条款给甲方造成社会形象损害的,乙方应当向媒体发表声明,向甲方赔礼道歉。给甲方造成其他影响的,乙方将负责消除影响。

(三)乙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收益应当归还甲方。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违约行为导致的其他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五条 本协议如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壹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送浙江浙大科发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备案壹份。

第十八条 本协议未尽事项,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篇四】知识产权和保密协议英文

背景知识产权和前景知识产权

Background IP and Foreground IP 背景知识产权和前景知识产权:定义、使用范围和规则

在商业交易中,尤其是高科技行业,合同双方常常专注于知识产权权利归属问题、互不相让。讨论的核心在于买方在本次交易中到底能获得多少知识产权权利/许可,大多数时候,作为买方,只会在使用产品必须的范围内获得专利许可。然而,近年来,买方所提供的标准合同文本,有扩张其知识产权权利的趋势。

In commercial transactions, especially high-tech commercial transactions, there is usually a section of the parties’ contract devoted to what IP rights the buyer obtains in the deal. Most of the time, the rights are limited to use of the IP in the product, as the product is intended to be used. However, standard contracts from buyers are increasingly trying to expand their rights.

合作开始前,双方会以自己原本拥有的知识产权作为筹码进行谈判。此时,生产方至少拥有两方面的知识产权:他获得授权可以使用的IP,以及他自己独立开发获得的IP。有时候,买方也会拥有一些与实现产品技术方案相关的知识产权。所有这些可被统称为“背景知识产权”,即Backgrou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To begin with, the parties will come to the bargaining table with their own IP. At the very least, the manufacturer will have IP it can use, and/or has independently developed. Sometimes the buyer will have its own IP often related to implementing its product specifications. This is known as “Backgrou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 “Background IP.”

 

以此为出发点,双方会对彼此拥有的背景知识产权的使用和归属问题进行谈判。通常来说,任何一方都不会将自己的背景知识产权转让给对方。买方会将背景知识产权部分授权给生产方使用,以便生产方生产所需产品,而生产方也只会在为实现产品的使用功能所必需的范围内,将自己的背景知识产权授予给买方有限使用。

 

From this starting point, the parties will negotiate what rights they have to this Background IP. Usually, neither party gives the other party any of its Background IP. The manufacturer has limited use of the buyer’s Background IP to make the buyer’s product, and the buyer has limited use of the manufacturer’s Background IP only to the extent the use is connected with the product being used as intended. That’s it.

 

然而,有的时候,买方会希望获得生产方的背景IP, 以便在合同结束后依然能够由自己合法生产所需产品。在IP托管协议中,这属于较为“粗糙”的一种规避伎俩。有时候,买方还会在合同中加入条款,确保自己有权获得衍生作品的知识产权权利。生产方应当对这些条款保持警惕。这些知识产权规定超出了使用产品所需要的范围。总而言之,如果一个买家在使用产品所必需的范围之外,希望获得知识产权权利,那么他必须为此支付额外的费用。

 

Sometimes though, the buyer will want the right to the manufacturer’s Background IP to manufacture the product itself upon termination of the contract. This is a very rough end-run around an IP Escrow Agreement. Also, buyers may insert language into the contract giving it rights to create derivative works of the IP. Manufacturers should be vigilant to protect against giving rights such as these away. These IP rights are in addition to the intended use of the product. Generally, if a buyer wants rights to IP that are in addition to the intended use of the product, they must pay a premium for these.

一旦合同双方开始业务合作,新的智力成果就会产生。例如:1)生产方改进了产品;2)买方与生产方签订了创造新产品的合同,尤其是对于买方,以及/或者3)生产方恰好拥有一项基础性产品,可被适用于买方的技术方案。这些在双方开始业务合作以后而诞生出的新的智力成果,就是我们所称的“前景知识产权”,即Foreground IP。

 

Once the parties start doing business together, IP can be created. For example, 1) the manufacturer may improve the product over time, 2) the buyer may contract with the manufacturer to create something new, specifically for the buyer, and/or 3) a manufacturer may have a base product that it adapts or customizes to the buyer’s specifications. This creation of new IP after the parties begin trading is what is referred to as “Foregrou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 “Foreground IP.”

买方是否有权在使用产品所必须的范围之外使用知识产权,由他一开始出价所购买的对象所决定。这个问题可以归结为:买方是否为无限制使用IP的权利支付了相应对价?这不是一个很容易可以得到答案的问题,所以,在合同中,这些内容必须被清楚而明确的规定下来。

 

Whether a buyer is entitled to use the Foreground IP outside of the intended use of the products depends on what is being purchased. It boils down to this – Is the buyer paying for the unrestricted rights to the IP? That is not often easy to answer, and that is why the contract has to clearly state these rights.

 

我们快速浏览一下三种情况:1)生产方必须慎重考虑涉及到前景知识产权的合同,因为在合同期间,任何生产方对基础产品所作的改进,都可能会落入“前景知识产权”的宽泛范围之中。如果生产方已经将前景知识产权权利转让给买方,那么除了买方以外,生产方再也无法将改进后的产品销售给任何其他人。同时,如果有不止一家买方拥有这项改进知识产权,那么生产方可能会被视作违约——无论生产方是否实际改进了基础产品。相应的,生产方必须非常小心谨慎的去定义“前景知识产权”的范围,并且适当限制前景IP的转让自由度。

 

Let’s quickly look at the 3 scenarios, above. 1) The manufacturer has to really be careful about its contracts related to Foreground IP, because any manufacturer improvement to a base product during the term of the contract could fall under a broad definition of “Foreground IP.” If the manufacturer has transferred the rights to Foreground IP to its buyer, it may not be able to sell its improved base product to anyone except the buyer. Also, if more than one buyer has the same Foreground IP rights, then the manufacturer could be in breach of contract whenever it improves its base product. Accordingly, manufacturers must be very careful about the breadth of the definition of “Foreground IP,” and limit the transfer of it where appropriate.

 

2)第二种情况之中,由生产方设计并生产为买方量身定制的产品,那么生产方很有可能会希望获得额外的报酬,因为他极有可能必须同时将前景IP无限制的销售出去。如果买方不愿意支付这笔费用,那么合同中必须明确阐明,生产方可以将合作过程中所产生的前景IP自由销售给任意第三方。

 

2) In the second scenario where a custom product is designed and produced by the manufacturer for the buyer, the manufacturer will likely want to charge a premium for this work because it is likely selling unrestricted Foreground IP rights. If the buyer does not want to pay the premium, the contract needs to clearly state that the manufacturer is free to sell products that incorporate the Foreground IP to third parties.

 

3)最后,也是最困难的一种情况是,生产方原有的基础产品恰好完全满足买方的需求。如果买方告诉了生产方如何将该基础产品适用到买方所需的技术方案中,那么买方一定不希望生产方将包含有该项知识产权的产品再销售给任何第三方,尤其是买方的竞争对手。既然如此,那么只能由买方拥有前景知识产权。然而,如果生产方是自主找到适用其基础产品的方法的,并且并没有就这部分适用方面的创新向买方收取费用,那么生产方应当拥有此种前景知识产权。相反,如果生产方收取了这部分的费用,那么买方就能有足够理由认为他已购买了针对前景知识产权的无限制使用权利。

 

3) Finally, the most difficult issue is where the manufacturer’s base product is specifically adapted for the buyer’s needs. If a buyer shows the manufacturer how to adapt the manufacturer’s base product to the buyer’s specifications, the buyer will not want the manufacturer using that IP in a product it sells to anyone else, especially a competitor of the buyer. As such, the buyer should own the Foreground IP. However, if the manufacturer is the party that figures out how to adapt its base product, and does not charge the buyer for the adaptation, then the manufacturer should own the Foreground IP. Conversely, if the manufacturer does charge the buyer for the adaptation, the buyer has a good argument that it has purchased the unrestricted rights to that Foreground IP.

 

在所有这三种情况之中,矛盾都存在于:买方是否购买了背景IP(对于背景IP,买方获得无限制权利的理由比较薄弱)以及前景IP(对于前景IP,买方获得无限制权利的理由更为充分)。生产方会更多的考虑他的基础产品或者背景IP所能创造的价值。所以,对于生产方而言,产品使用所必需范围以外的知识产权不可被转让。相反的,买方则认为,将基础产品适用到买方需求过程中所利用的IP才是真正的价值所在。所以,对于买方而言,支付的对价大部分是针对前景IP,认为买方已经购买了对前景IP的无限制权利。

 

In all three of these scenarios the conflict is whether the buyer is buying the Background IP (for which it has little grounds for unlimited title) versus the Foreground IP (for which it has better grounds for unlimited title). The manufacturer will likely think its base product, or Background IP, is what creates value. Thus, to the manufacturer no IP rights outside of the intended use of the product are transferred. Conversely, the buyer may believe that the real value is the IP used in adapting the base product to the buyer’s needs. Thus, to the buyer since the price is largely for the Foreground IP, the buyer has bought the unlimited rights to the Foreground IP.

 

例如,我代表一个客户,我们生产坚固耐用、高科技的设备,这些设备会被用于火车、公交、城市公共设施以及电子工厂里的电子组件中。客户常常因为遇到困难的计算机问题而来找我们。我的客户是少数几家了解如何将包含在产品内的解决方案落实到实处以解决复杂外部环境问题的公司中的一家。现在,我的客户认为,产品的真正价值在于里面包含的基础产品。为客户的需求进行定制看起来就像是蛋糕上的奶油。然而,在客户的想法中,他们认为真正的价值在于对基础产品的定制行为。并且希望拥有这类前景IP,完整拥有!

 

For example, I represent a client that manufactures sturdy, high-tech equipment that can be used in the electrical components of trains, buses, city infrastructure and electrical plants. Its customers come to it with difficult computing problems. My client is one of only a handful of companies that know how to implement these solutions in a product strong enough to handle some rough conditions. Now, in my client’s mind, the real value in the product is the base product. Customization to fit the customer’s needs is just the icing on the cake. However, in the customer’s mind, it could be that it sees the real value as the customization of the base product, and wants to own that Foreground IP, outright.

 

既然如此,当双方摊牌各自在交易中的原则底线时,谈判就会陷入僵局。因此这都只能是个案分析。商务和法律团队必须时刻关注合同中的相关条文,同时,法律团队必须能够准确把握商务团队的意愿,以确保合同可以准确实现双方的合作意图。一个小错误就可能导致一场异常昂贵的IP纷争。所以,要么在谈判时对这些条款保持慎重,要么下次就只能法庭见了。

 

As such, negotiations can hit a snag while the parties reassess their principle concepts of the deal. This must be addressed on a case-by-case basis. The business and legal teams must watch out for these issues in the fine print of the contract, and legal must confirm the business team’s intentions to make sure that the contract accurately captures the intent of the parties. Make a mistake, and an expensive IP dispute could erupt. So keep your eye on these principles during negotiation, or the next time you see them could be in litigation.

【篇五】知识产权和保密协议英文

知识产权归属及保密协议

甲 方:

乙 方:

为保护甲方的知识产权,确定乙方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责任,同时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就甲乙双方的知识产权归属及甲方商业秘密保密事项达成如下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本协议。

第一章 定义

第一条 知识产权

本协议所称知识产权是指(包括但不限于)归属于甲方所有的:

1、职务性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开发、改进、技术秘密和技术诀窍)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

1)乙方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

2)乙方履行甲方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3)乙方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

4) 乙方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乙方在甲方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甲方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以及其他任何与甲方业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2、职务作品(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记忆方法、视频、操作手册、技术文档、产品设计图、示意图)的所有权和著作权。

3、按照法律规定,甲方对其他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第二条 商业秘密

本协议所称商业秘密是指归属甲方所有,由甲方提供的,或者乙方在受聘期间了解到的、或者开发出来的,与甲方业务有关的具有商业价值的,非公知的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所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或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接触到的第三方的所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1、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所有或与甲方业务有关的、具有商业价值、目前尚未公知的且甲方认为需要保密的技术方案、工艺流程、技术指标、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

2、经营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行销计划、发展规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法律事务信息、人力资源信息、公司档案等方面的内容;

3、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属于甲方的商业秘密的范围:

1)影响企业进步发展的事项;

2)影响企业营销活动的事项;

3)使企业在商业竞争中处于被动或不利的的事项;

4)使企业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害的事项;

5)影响企业对外交流和商业谈判顺利进行的事项;

6)影响企业稳定和安全的事项;

7)影响企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第二章 知识产权的归属

第三条 乙方保留对任职前发明/作品的所有权、知识产权。同时,任职前发明/作品将不被界定为由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或其他相关权利的资产。但乙方若在甲方任职期间,向第三方转让任职前发明/作品,在同等条件下,甲方应当享有优先受让权。

第四条 如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将任职前发明/作品运用到甲方产品中,则甲方将被视作授予一项许可,有权对上述所涉任职前发明/作品进行制作、委托制作、修改、使用和销售等处理。

第五条 乙方承诺,在为甲方履行职务时,不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亦不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若乙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甲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时,乙方应当承担甲方为应诉而支付的一切费用;甲方因此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六条 乙方向第三方转让所涉任职前发明/作品,应当向第三方告之甲方享有的非独占的、免专利许可费的、不可撤销的、永久的、全球性的许可,并保证甲方始终享有该等许可。

第七条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自己做出的所有职务开发结果应立即首先向甲方报告。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职务成果的署名权属于乙方,所有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但依照法律规定应该由乙方享有的除外),包括(但不限于)把发明或设计在国内和国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对软件、商标设计和标识设计、配套作品的著作权,对商业秘密的权利、专有技术所有权及对商品名称和商标的专用权。甲方在其业务范围可充分自由地利用这些发明创造、作品、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进行生产、经营或向第三方转让。

第八条 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甲方认为取得和保持上述职务开发结果知识产权所需的一切法律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并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出具必要的文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确认甲方对上述职务开发结果的知识产权。

第九条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在履行甲方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研究开发结果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乙方所得研究、开发结果不是执行在甲方的本职工作的结果,完全利用自己的时间,同时又未使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资源或商业秘密,则该成果的知识产权归乙方所有。但以下情况除外:

1、该研究、开发结果同甲方的业务具有竞争性;

2、实际上或者可以论证该研究、开发是抢先占用了甲方的研究、开发结果;

3、该研究开发是在乙方的职务开发结果的基础上形成的。

第十条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非履行甲方交付的任务所得的研究、开发结果,乙方如主张由其本人对该研究、开发结果享有知识产权,若该研究、开发结果与甲方业务密切相关,乙方应当及时向甲方申明。经甲方核实,认为确属于非职务开发结果,由乙方享有知识产权,甲方不得在未经乙方明确授权的前提下,以任何方式使用该研究、开发结果。

乙方没有申明的,推定该研究、开发结果为职务开发结果,甲方可以利用该研究、开发结果进行生产、经营或向第三方转让。即使日后证明该研究、开发结果实际为非职务开发结果,乙方亦不得要求甲方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乙方申明后,甲方对该研究、开发结果的权属有异议的,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仲裁或诉讼途径解决。

第十一条 乙方在离开甲方(不论何种原因)一年内所得的与其在甲方工作时所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研究、开发结果,该结果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但甲方必须向乙方支付合理的费用。乙方在离开甲方后,欲继续提高或改进其在甲方工作时获得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的技术成果,必须得到甲方的许可。

第十二条 乙方在离职时应向甲方归还(并且不会保留、另行研制或交给他人)所有的装置、档案、数据、记录、报告、列表、商业信函、说明书、图表、设计图、草稿、原料、设备,其它文件或财产及应该归还甲方的一切物品,或任何乙方任职期间就前述各项内容所做的复制品或者其它属于甲方或其承继人或指定人员的所有物品。

第十三条 若乙方与甲方解除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乙方承诺向乙方新雇主告知有关乙方在本协议下的义务;并同意甲方对乙方新雇主发出通知书,通知该新雇主有关乙方在本协议下的义务。

第十四条 乙方在甲方工作或离开甲方时,均不得侵占甲方的知识产权。

第三章 商业秘密的保护

第十五条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应遵守甲方制定的各种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第十六条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因工作需要接触到或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应按照甲方要求的范围和程度使用,乙方不得将含有甲方商业秘密的资料擅自带离工作岗位,不能通过任何途径泄露给第三方(包括不应知悉该商业秘密的甲方其他职员),并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第十七条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未经商业秘密拥有者的书面允许不得使用甲方已承担保密义务的外单位的商业秘密,更不得泄漏此商业秘密。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甲方被第三方追究法律责任时,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乙方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调离原工作岗位或离开甲方,应将接触到的所有记录着甲方商业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报告、信件、邮件、传真、光盘、磁盘、仪器以及其他形式的载体交回甲方,并不得备份。

第十九条 乙方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承担与任职期间同样的保密义务和不能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利用甲方商业秘密进行生产和经营,或进行新的研究和开发,直到这些信息在本行业中成为公知性信息为止。

第二十条  当发现甲方知识产权受到侵害或商业秘密被非法使用或泄漏时,乙方有义务通知甲方并采取合理措施协助甲方,防止侵害的扩大或商业秘密的进一步散失。

第二十一条 乙方在甲方聘用期间,决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同甲方业务具有竞争性的业务,决不同时接受甲方竞争对手的聘用,决不对甲方的竞争对手提供(无论是直接或间接的)咨询性、顾问性服务,决不聘用甲方的任何职工为自己工作,也不唆使甲方的任何其他职工接受外界聘用,更不得在离开甲方前抢夺甲方的客户以及引诱其他职员离职。

第四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甲乙双方若有违反上述条款的行为,均构成违约,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二十三条 如因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于这种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有权追究第三人的连带责任。

第二十四条 除赔偿上述损失外,甲方可以根据乙方的违约情况,有权要求乙方承担________ 元至 ___元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 甲方可以根据乙方的违约情况,视情节处以年总收入以下的罚款,扣发奖金开除或其他纪律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除外条款

如果乙方因按照国家行政、执法机关的要求,配合以上机关执行国家公务、根据工作需要向其透露甲方商业秘密的,可免除上述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原有知识产权及有关义务的说明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应向甲方书面说明以下事项:

1、乙方在此之前已经拥有的各项专利技术、著作权和商业秘密(可以不透露这些商业秘密的实质内容);

2、乙方在此之前按造法律或协议已经向任何第三方承担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无需透露这些商业秘密的实质内容);

3、乙方在此之前按照协议已经向任何第三方许诺在一定时期、一定工作领域内不得从事的活动。此项书面说明列为本协议的附件。  

否则,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八条 本协议所指聘用期间(含试用期),聘用期间以乙方劳动合同约定期限为准。聘用期间包括乙方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加班的时间,而无论加班场所是否在甲方工作场所内。

第二十九条 乙方承认,已阅读过本协议,并确切了解协议所有条款的法律含义。

第三十条 本协议为甲乙双方所签《劳动合同书》的附件,为《劳动合同书》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三十一条 本协议如与双方以前的口头或书面的协议有抵触,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签署后,非经双方同意并签署书面修改协议,不得修改本协议。

第三十二条 如对执行本协议内容发生争议,双方应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由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所有争议,违反本协议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双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本协议除争议事项外的其余部分。

第三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六】知识产权和保密协议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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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


可编辑修改甲方:
乙方:签订日期:年月日


.
协议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注册地址:乙方: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家庭住址:


,证件号码: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在京居住地址:户口所在地

省(市区(县街道(乡镇
鉴于乙方受聘于甲方及对甲方应承担的责任;鉴于乙方在受聘期间,将在其职务工作中做出一些研究、开发结果,并将因业务需要接触到公司拥有的各项研究、开发结果以及有关技术、市场、经营管理、客户资源等方面的各种商业秘密,为保护甲方的知识产权,确定乙方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责任,同时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可编辑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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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定义
第一条知识产权
本协议所称知识产权是指(包括但不限于)归属于甲方所有的:
1.职务性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2.注册商标、字号及其他标记的专用权;
3.专有技术及其他不为公众所知的、能为甲方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
保密措施的技术、经营管理信息等商业秘密的专有权利;
4.职务作品(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设计文档、产品开发文档、软件代码、平面设计作品、论
文、报告、图书、教材、图册、地图、摄影、声像、文字、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等)、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
5.按照法律规定,甲方对其他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第二条商业秘密
本协议所称商业秘密是指归属甲方所有,由甲方提供的,或者乙方在受聘期间了解到的、或者开发出来的,无论是技术的,管理的,经营的,凡是能给公司带来收益,竞争优势,或能造成损失,竞争劣势的,或者能给竞争对手带来利益的造成竞争优势的,与甲方业务有关的,具有商业价值的,甲方认为应该保密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1.关于项目开发的信息。包括:甲方现有的、以及正在开发或者构想之中的项目设计、项
目经验、项目过程、及设计等方面的信息、资料和图纸,以及模型、样品、手册、文档等实物,甲方的项目计划、项目开发计划等;
2.关于市场营销的信息。包括:甲方的营销计划,销售方法,供应商、经销商和客户资料,
客户的专门需求,未公开的销售、服务网络以及公司现有的、正在开发或者构想之中的经营项目等的信息;
3.关于经营管理的信息。包括:甲方的各类工作计划,甲方的生产规模、组织结构、人事、
财务、工资福利,重要公共关系等情况,甲方现有的或者正在开发之中的内部规程与管理体系以及各种重要管理文件等;
4.关于法律事务方面的信息。如甲方合同履行情况,知识产权许可、转让情况,商标注册
情况,诉讼仲裁情况等;
5.按照法律和协议,甲方对第三方负有保密责任的第三方商业秘密;
可编辑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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