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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发区意识形态实施细则(精选范文4篇)

时间:2022-05-17 15:20:03 来源:网友投稿

开发,拼音是kāi fā,kāi fa,是指以荒地、矿山、森林、水力等自然资源为对象进行劳动,以达到利用的目的;开拓;发现或发掘人才、技术等供利用。发掘、收集、整理、选择文化资源等,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开发区意识形态实施细则4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开发区意识形态实施细则4篇

【篇一】开发区意识形态实施细则

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中共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员会

关于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意识形态工作,落实党要管党意识形态原则,明确党委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根据中共沧州市委办公室《沧州市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沧办发[2016]3号)和中央、省委、市委的有关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关乎旗帜、关乎道路、关乎国家政治安全。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对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对凝聚全局力量,推动住建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必须坚持党管意识形态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对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委(总支、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要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阵地把导向强队伍,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

第五条

党委(总支、支部)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协助党委(总支、书记)抓好统筹协调指导工作。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部门、单位的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

各级党委(总支、支部)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年度工作要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中心工作紧密结合,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一同考核。

第七条

住建局党委成立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局党委书记任组长,副书记、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办室,办公室主任由党委副书记兼任。基层单位也要成立相关组织机构,建立层层负责的工作网络。

第二章

党委(总支、支部)主要责任

第八条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严守政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守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九条

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辨析思想领域的突出问题,对重大事件、重要情况、重要社情民意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作出工作安排,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各级党组织至少每半年专题研究一次意识形态工作。及时向上级党委报告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情况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定期在党内通报意识形态领域情况,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目标。

第十条

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本单位在行政管理、行业管理、社会管理中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壮大主流思想舆论,切实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指导、督促和检查下级党组织意识形态工作。进一步完善党委(总支、支部)中心组学习制度,加强对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的教育培训,增强责任意识,提高政治鉴别力。

第十一条

加强对各类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包括举办各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严格落实有关规定,加强对宗教及宗教思想传播的管理,深入开展“扫黄打非”等。

第十二条

切实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牢牢掌握网络意识形态主导权。切实加强网络信息管控,对于发布或转发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错误言论,要敢抓敢管、敢于亮剑。对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的党员干部,要依法严肃处理。

第三章

监督考核

第十四条

局党委建立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将其纳入对基层领导班子及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当中。重点检查考核局属党委(总支、支部)落实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贯彻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状况、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开展思想舆论宣传和责任追究的情况。

第十五条

各级党委(总支、支部)每半年向上级党委专题汇报一次意识形态工作。各级班子成员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

第十六条

每年年底前,局党委组织进行一次专题督查,将其纳入干部考核,作为评价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局纪委将把意识形态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监督检查范围。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问责。各单位问责情况,报局党委、局纪委备案。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党委(总支、支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对党中央或者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二)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党委(总支、支部)书记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三)管辖范围内发生由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

(四)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

(五)管辖范围内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

(六)管辖范围内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七)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九条

领导班子有上述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第二十条

领导干部有上述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和直接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考核评优和评先资格。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规定执行。

【篇二】开发区意识形态实施细则

公司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北京市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北京市国资委党委关于贯彻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加强和改进公司意识形态工作,进一步明确公司两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关乎旗帜、关乎道路、关乎政治安全。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意识形态决定文化前进向和发展道路”,“要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公司两级党组织要落实党管意识形态原则,牢牢把握正确政治向,切实增强积极性、主动性和前瞻性,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守土负责,不断加强和改进意识形态工作。

第二章 责任主体

第三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公司两级党组织意识形态工作责任。

第四条 公司党委对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按照“党政同责”原则,经理对意识形态工作负重要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和经理要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阵地把导向强队伍,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抓好分管部门、联系点党支部的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围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 公司党委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公司工作中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切实形成党组织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党委工作部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积极配合的工作格局。

党委工作部作为党委主管意识形态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履行指导、组织、协调、督查和抓好落实的职责。把意识形态工作情况纳入干部考核,作为评价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纪检监察部要把落实党中央、上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决策部署情况,纳入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监督检查围。

其他职能部门应当结合业务工作,落实好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公司各党支部对本支部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各党支部书记是本支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责任人,抓好本支部的意识形态工作。支委委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围的意识形态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三章 责任容

第六条 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容是: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向,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守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坚决维护党中央的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分清主流支流,辨析思想文化领域的突出问题,对重大事件、重要情况、重要社情民意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作出工作安排,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三)加强对公司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指导和督促检查党支部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对党员领导人员意识形态工作的教育培训,增强责任意识,提高政治鉴别力。 

(四)加强对各类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贯彻“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原则,不仅要管好传统宣传阵地和新媒体阵地的建设和管理,还要加强对各类论坛、讲座、研讨会、报告会等的管理,决不给任错误思想、言论提供发表阵地、传播渠道。

(五)切实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牢牢掌握网络意识形态主导权。切实加强网络信息管控,规网上信息传播秩序,密防网上意识形态渗透。

(六)领导、组织对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的处置,对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错误思潮和言论,应当敢抓敢管、敢于亮剑,对坚持错误思想、在公开场合发表同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非议党的理论和路线针政策及重大决策部署,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的领导人员,应当依纪依法肃处理。 

(七)加强对党外知识分子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引导他们与党同心同德、同向同行,最大限度地把他们团结凝聚在党的围。

(八)高度重视宣传思想文化队伍建设,选优配强宣传思想文化队伍,切实解决人员配备、基本待遇、工作条件等面的实际问题。

公司两级党组织要认真贯彻落实上述列出的意识形态工作八个面的主体责任,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领导人员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工作紧密结合,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一同考核。

第七条 公司两级党组织要切实提高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进一步加强意识形态工作能力建设,努力提升识别能力、治理能力和引导能力,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衡量意识形态领域的是非曲直,不断增强做好意识形态工作的能力和本领。

第八条 公司两级党组织要坚持主动引导、重在建设,大力唱响主旋律,弘扬正能量,不断壮大主流思想舆论,积极讲好中国故事,发出首都声音,传播首发正能量,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和话语权。

第四章 责任落实

第九条 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研究和报告工作。

(一)各党支部每年至少两次专题研究意识形态工作。

(二)各党支部要将意识形态工作纳入党支部工作总结的重要容。

(三)各党支部应及时向公司党委报告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情况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十条 加强意识形态会商研判工作。

(一)定期开展会商研判,对意识形态领域形势和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进行分析研判。

(二)开展专题会商研判,针对重大敏感时间节点、重大舆情热点进行分析研判。

第十一条 按要求通报意识形态情况。

(一)各党支部要在本支部党员干部围通报意识形态领域情况,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向。

(二)每年在公司围进行一次意识形态情况通报。

(三)根据需要进行专题通报。

第十二条 加强意识形态主动引导和风险防控。

(一)公司党委统筹做好宣传工作和新闻发布工作,格落实新闻发言人制度,主动发声,不断加强正面引导。

(二)切实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坚持管、用、防并举,做大做强网上正面思想舆论,重点管住管好具有新闻舆论和社会动员功能的新媒体,掌握网络意识形态主导权。

(三)在出台可能引发舆情热点的重要举措和重大政策时,或在发生涉及本单位的重要舆情事件时,积极做好舆论引导和政策解读工作,加强风险防控,制定相关预案,及时化解风险因素。

(四)在重要时间节点、重要活动场所举办重大活动前,评估研判意识形态风险,采取相关应对措施。

第十三条 加强意识形态管控处置。

(一)加强日常管理,建立健全日常信息搜集发现机制,切实加强对各类意识形态阵地和平台的管理。

(二)完善应急处置,确保及时有效处置突发事件。重大舆情和意识形态事件,“边处置,边报告”,避免延误发酵。对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错误思潮和言论,必须敢抓敢管,敢于亮剑。

(三)建立健全联动机制,出现重大负面舆情或意识形态事件时,事件相关党支部要同属地党组织主动沟通、通报情况、协同处置。

第十四条 加强对领导人员意识形态工作的教育培训。

(一)将意识形态工作纳入公司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容。

(二)领导人员教育培训中应当适当安排意识形态培训容。

(三)定期对从事意识形态工作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第五章 考核监督

第十五条 强化意识形态专题督查。

(一)每年由党委工作部、纪检监察部联合开展一次专项督查。

(二)督查工作采取全面自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书面督查与现场督查相结合的式进行。

(三)公司主要领导将对意识形态工作督查结果存在突出问题的党支部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十六条 强化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检查考核,将意识形态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公司党建考核。

第十七条 强化意识形态工作干部考核评价。

(一)将意识形态工作纳入部门领导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和干部任职、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

(二)将本细则列出的意识形态工作十种追责情形,作为公司中层管理人员能上能下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各党支部书记应当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组织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重要容,接受监督和评议。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进行通报批评,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篇三】开发区意识形态实施细则

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意识形态工作,落实党要管党意识形态原则,明确干部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根据中共XX县XX局委员会《关于落实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方案》文件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关乎国家政治安全。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对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对凝聚全局力量,推动XX事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三条  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必须坚持党管意识形态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局党委领导班子对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要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阵地,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

  第五条  分管党建工作局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协助党委书记抓好统筹协调指导工作,其他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部门、单位的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  局党委将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重要内容,列入年度工作重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干部目标管理,与中心工作紧密结合,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一同考核。

    第七条  局党委成立意识形态分析研判领导小组,党委书记XX任组长,党委副书记XXX任副组长,XX、XXX、X为成员。

第二章 党委主要责任

    第八条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部署及指示精神,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严守政治方向、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守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坚决维护党的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九条  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辩析思想领域的突出问题,对重大事件、重要情况、重要社情民意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作出工作安排,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局党委至少每半年专题研究一次意识形态工作,并及时向县委宣传部报告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情况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十条  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本单位在行政管理、行业管理、社会管理中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壮大主流思想舆论,切实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指导、督促和检查下级党支部意识形态工作,进一步完善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加强对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的教育培训,增强责任意识,提高政治鉴别力。

    第十一条  加强对各类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包括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

    第十二条  切实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牢牢掌握网络意识形态主导权。切实加强网络信息管控,对于发布或转发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错误言论,及时上报,敢于亮剑,对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的党员干部,依法严肃查处。

第三章 监督考核

    第十三条  局党委建立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重点检查考核党支部落实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贯彻上级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状况,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开展思想舆论宣传和责任追究等情况。

    第十四条  局属各二级单位党组织每半年向局党组专题汇报一次意识形态工作。各党组织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民主生活会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

    第十五条  每年年底前,局党委组织进行一次以上专题督查,并将其纳入干部考核,作为评价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局党风廉政室将把意识形态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监督检查范围。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领导、干部责任:

    (一)对党中央或者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二)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党(总)支部书记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三)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

    (四)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

    (五)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严重影响后果的。

    (六)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七条  意识形态重大重问题处理流程

    (一)党风廉政室接受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举报和局属各支部上报问题;

    (二)党风廉政室对问题进行整理后报告局意识形态分析研判领导小组;

    (三)局意识形态分析研判领导小组组织调查、核实,形成问题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四)提交局党委会议研究,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八条  各党(总)支部书记有上述所列情况,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受到责任追究党(总)支部书记和党员干部,取消当年考核评优和评先资格。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个月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

【篇四】开发区意识形态实施细则

网络意识形态实施细则


蒲县中医医院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执行县委关于意识形态文件精神要求,进一步明确党支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牢牢掌握网络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主动权,现结合我院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要求

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全院各科室要把网络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建重点工作内容,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形成共同防范网络风险、维护网络安全的良好氛围。

二、重点任务

(一)完善领导责任制。按照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院党支部班子对本院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要旗帜鲜明地站在网络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网络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阵地把导向强队伍,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分管党务和宣传的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协助党支部书记抓好统筹协调指导工作,推动网络意识形态各项工作落实。党支部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科室(单位)的网络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各科室要对思想文化领域的突出问题,对重大事件、重要情况、重要民情民意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的进行引导,要及时向院党支部报告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情况并提出建设性意见。支部班子会议要定期分析研判网络意识形态领域新情况新问题新趋势,研究加强和改进网络意识形态工作的方式方法,切实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二)强化理论学习教育。认真制定年度党支部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计划,坚持每周集中学习1次,将中央、省委和市委意识形态工作的文件和材料作为党支部理论中心组专题学习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强化理论宣讲培训工作,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开展网络意识形态工作的教育培训,始终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成果武装头脑,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凝人心,进一步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三)抓好网络阵地建设。加强网站、微信公众平台信息发布审查监管。各单位通过各类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平台在互联网上公开发布信息,要遵循涉密不公开、公开不涉密的原则,按照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审查制度。要对网站上发布的信息进行审核把关,审核内容包括:上网信息有无涉密问题;上网信息目前对外发布是否适宜;信息中的文字、数据、图表、图像是否准确等。未经本单位领导许可严禁以单位的名义在网上发布信息,严禁交流传播涉密信息。坚持先审查、后公开,一事一审、全面审查。各单位网络信息发布审查工作要有领导分管、部门负责、专人实施。

(四)强化体制机制建设。强化对各类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绝不给错误思想、观点和言论提供传播渠道,切实做到可管可控。各单位要按照网络与信息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作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要明确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中的各种责任,切实做好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工作。

三、责任追究

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党支部(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1、对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网上重大宣传、重大思想舆论斗争、重要舆论引导工作、重大专项行动等组织开展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2、处置应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网络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不带头、不站前,未与错误观点、错误倾向开展有力斗争的,或者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产生恶劣影响的;

3、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防范和处置措施,导致管辖范围内发生由网络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

4、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在网上公开发表违背宪法、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产生恶劣影响的;

5、管辖范围内网络平台出现严重错误导向,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6、对管辖范围内网络平台等网络意识形态阵地领导不力,或者对从事网络新闻信息服务、具有网络传播和社会动员功能的网络平台监管不力,产生恶劣影响的;

7、管辖范围内网络平台组织的网上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直播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和党的基本路线、攻击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制度等言论,造成严重影响的;

8、对管辖范围内重大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问题领导和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 问责,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实施。问责可视情 节轻重,综合运用纪律处分、组织处理、诫勉谈话等措施,切实 维护《实施细则》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问责情况,及时报上级部门备案。

四、相关要求

(一)夯实领导责任。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风险意识和“过关”意识,切实担负起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制度方案,明确一岗双责,分解细化任务,层层落实责任。

(二)加强学习教育。支部组织开展相关学习辅导和专题培训,提高落实网络意识形态工作的能力水平。党员领导干部要在学网、懂网、用网中化被动为主动,学会通过网络走群众路线,不断增强对网络舆论的引导能力、对复杂网络舆情的驾驭处置能力、对网络安全的保障能力。

(三)做好监督检查。结合实际,按照工作责任分解,定期进行专项督查考核。对意识形态工作落实不到位、出现重大工作失误、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等问题的,实事求是进行处理。

蒲县中医医院

2018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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