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是指依法履行公共职务的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中国共产党和各个民主党派的党务机关、各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这个概念的关键在于“公职”二字。现在社会普遍认知的“公职”主要是指国家各级党政机关、国有的企事业单,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6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6篇
【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
学习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1、为什么要制定《政务处分法》?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主任邹开红介绍,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出台前,关于公职人员处分的情形、适用规则、程序等方面的规定,散见于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中,缺乏统一规定,制约了处分工作的规范开展。《政务处分法》参照现行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以及党纪的有关规定,总结实际经验,对政务处分的原则、种类、适用规则、公职人员违法行为及其应当给予的政务处分、政务处分的程序以及不服政务处分决定的救济程序等作了具体规定,全面、系统地规范了政务处分制度,为监察机关实施政务处分提供法律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室主任童卫东表示,这部法律将党的纪律要求中与公职人员相关的内容转化为公职人员的法律义务,实现党纪与法律的衔接,发挥党纪和法律的协同作用,对于推进政务处分的规范化、法治化,实现全面从严治党治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二、《政务处分法》适用于哪些人群?
《政务处分法》第二条规定,本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其中,《政务处分法》明确: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即: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中国社科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秘书长蒋来用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政务处分适用范围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意味着除了党政机关的公务员外,对比如法官、检察官、国企管理人员、村干部、公办的教科文卫体单位的管理人员等都可适用。
【篇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心得
2020年6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强化对公职人员的管理监督,着力推进政务处分的规范化、法治化。
政务处分法把所有公职人员全面纳入政务处分的范围,消除死角和盲区,做到公权力行使到哪里,法律监督就跟踪到哪里,政务处分就覆盖到哪里,推动全面从严治党治吏向纵深发展,让公职人员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中成为中坚力量,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重要作用。
政务处分法本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要求,对调查取证、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宣布等程序作出详细规定,确保政务处分的原则不放松、标准不降低、结果不偏离。为保障公职人员的合法权益,政务处分法对复审、复核后需撤销或变更原政务处分决定的情形进行明确,对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公职人员的补救途径提出操作办法,既维护法律实施的权威性和政务处分的严肃性,又充分体现对公职人员人权的尊重。通过规范操作流程,注重实事求是,做到宽严相济,确保政务处分在法治轨道上操作规范、运行有序。
政务处分法坚持事由法定的原则,对现有关于处分的法律法规进行了归纳整理,着力对各类公职人员科学、统一地设置处分的情形。参考党纪处分条例的处分幅度,根据行为的轻重程度规定相应的处分档次,同时明确从重、从轻或减轻、免予处分等规则,为实施政务处分提供法律依据。
政务处分法规定,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的任免机关、单位都可以对公职人员实行政务处分。一方面,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另一方面,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为明确监察机关和任免机关、单位明晰两类处分主体的职能定位,政务处分法对两类主体各自发挥的作用和应承担的责任作出明确规定,从而督促两类主体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更好地依法履行相应职责,形成教育公职人员的合力,切实提高监督管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处分的目的在于教育。只有严格执行政务处分法,遵循政务处分的标准尺度,规范政务处分的操作流程,才能真正发挥政务处分法的警示和教育作用。
【篇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
公职人员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心得5篇
公职人员学习《x公职人员政务处罚法》心得5篇
【篇1】
6月20日,103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09次会议表决通过《公职人员政务处罚法》。毫无疑问,这迈出了我国公职人员背规政务处罚管理的又1个里程碑。
此前,关于公职人员处罚的情形、适用规则、程序等方面的规定,散见于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罚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罚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中,由于缺少统1明确规定,不同程度制约了处罚工作的规范展开。
此次,《公职人员政务处罚法》的出台,改变了以往处罚标准不统1的为难局面,有益于提升政务处罚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这就意味着,以往政务处罚“政纪不适用,党纪管不了”的制度缺点,在此次《公职人员政务处罚法》出台和发布后,将得到有效改变。
《公职人员政务处罚法》1定程度上还是对《监察法》的进1步明确和细化可履行。2018年出台的《监察法》,虽然对政务处罚制度作了原则规定,但并没有对应当给予政务处罚的背法行动、政务处罚的适用规则和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而此次,《公职人员政务处罚法》中,则对此进行了逐一相对明确的规定,让公职人员的背法背规既能够有效辐射管辖,背法的“1个跑不了”,也让相干的监督处理和程序有章可循,背法背规处理不再是1笔“胡涂账”“随便账”,大大提升罚当其过恰如其分的处理水平。
严管也是厚爱。对以往绝大多数出错的公职人员来讲,其1般都是从小事小错开始的,由于相小错缺少及时的制止和处理,终究致使质变,酿成了无可挽回的损失与毛病。而这其中,恐怕与此前相干制度不够明确完善,致使监督管理没有跟上有关。
由轻到重,轻重结合,有益于强化平常监督,实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通过对干部平常细微处的“红脸”“出汗”等,及时干预,催促各级干部不出错。
【篇2】
6月20日,103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09次会议表决通过公职人员政务处罚法。这表明我国在公职人员背规政务处罚管理的法治化又迈向了1个新的里程碑,对公职人员的科学化管理又构成了1个重要的法律成果。
此次颁布的公职人员政务处罚法共有7章68条,对适用对象和基本原则、政务处罚种类和适用规则、公职人员背法行动及其适用的处罚、政务处罚的程序等,都作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
尤其关键的是,这1法律首次全面系统地规范了政务处罚制度,明确了有权进行政务处罚的机关是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规定这些机关可以对背法的公职人员予以处罚,从而完善了公务员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等公职人员的处罚制度。此前,关于公职人员处罚的情形、适用规则、程序等方面的规定,其实不统1,很多规定都散见于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罚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罚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中,由于缺少统1明确规定,不同程度制约了处罚工作的规范展开。此次公职人员政务处罚法出台,极大地改变了以往处罚标准不统1的状态,对提升政务处罚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有很大的增进作用。面对以往存在的部份政务处罚“政纪不适用,党纪管不了”的制度缺点,在此次公职人员政务处罚法出台和发布后,将得到及时有效的弥补。
2018年出台的监察法,虽然对政务处罚制度作了原则规定,但并没有对应当给予政务处罚的背法行动、政务处罚所应适用的规则和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因此监察法出台以后,面对公职人员政务处罚这1点,监察法规定的不是特别细化,此次公职人员政务处罚法出台在1定程度上对监察法的进1步明确和细化。此次公职人员政务处罚法中则对此进行了相对明确的规定,有效管辖了公职人员背法背规行动。
公职人员政务处罚法的颁布,让依法管理公职人员的制度之网更密集更完善了,公职人员1旦背法背规,管理和处理将有法可依。同时,这也意味着党和国家对公职人员更加爱惜。宽是以严作为保障的,爱惜是以法律为依托的,只有信遵法律,才能得到最大的保障。
此次公职人员政务处罚法明确,对有职务背法行动的公职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不同处罚。通过对干部平常细微处的“红脸”“出汗”等,及时干预,催促各级干部不出错。
只有落实落细公职人员政务处罚,才能真正增进我国公职人员履职尽责,减少背规背法现象。
【篇3】
6月20日,103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09次会议表决通过了《x公职人员政务处罚法》。《公职人员政务处罚法》的制定,可以说有着其必要性。
《公职人员政务处罚法》的制定,是加强廉政建设的必定要求。公职人员也就是指所有行使公权利的公务人员,无庸置疑他们手中都掌握着1定权利。曾有人将到过,权利加愿望加机会就等于腐败。公权利1旦为私,就会破坏社会公众的正当权益,就会滋生腐败问题。《公职人员政务处罚法》的制定,就是从法律上为公职人员上了1道“紧箍咒”。这必定将对当前的腐败行动产生强烈的震慑作用,更好地同党内纪律法规衔接起来,从而进1步加强廉政建设。
《公职人员政务处罚法》的制定,是社会主义经济社会发展的必定要求。进入新时期,我们所面临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产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这就需要我们的政府不断推动行政改革。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主体和社会公民更渴望建设1个廉洁高效的服务型政府,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激起市场活力,真正让市场在经济发展中起决定性作用。《公职人员政务处罚法》的制定,可以说就是在为我们的公职人员开出负面清单,引导公职人员加快向服务型人员转变,更好地服务于经济主体和社会公众,进而推动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发展。
《公职人员政务处罚法》的制定,是加强党的执政基础建设的必定要求。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点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公职人员队伍是党领导和推动各项社会事业的中坚气力。这支队伍的战役力强不强、纪律严不严,直接关系到社会各项事业的成败。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我们的目标就是推动中国特点社会主义事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也正是中国人民选择我们、信任我们、支持我们的缘由。如果公职人员队伍建设不够牢固,必定会影响到中国特点社会主义伟大事业,进而削弱我们的大众基础,终究要挟到我们的执政地位和领导核心肠位。
【篇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心得体会
2020年6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我校于7月6日进行了组织学习。该法强化对公职人员管理监督,着力推进政务处分的规范化、法治化。
政务处分法把所有公职人员全面纳入政务处分的范围,消除死角和盲区,做到公权力行使到哪里,法律监督就跟踪到哪里,政务处分就覆盖到哪里,推动全面从严治党治吏向纵深发展,让公职人员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中成为中坚力量,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重要作用。
政务处分法本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要求,对调查取证、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宣布等程序作出详细规定,确保政务处分的原则不放松、标准不降低、结果不偏离。为保障公职人员的合法权益,政务处分法对复审、复核后需撤销或变更原政务处分决定的情形进行明确,对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公职人员的补救途径提出操作办法,既维护法律实施的权威性和政务处分的严肃性,又充分体现对公职人员人权的尊重。通过规范操作流程,注重实事求是,做到宽严相济,确保政务处分在法治轨道上操作规范、运行有序。
政务处分法坚持事由法定的原则,对现有关于处分的法律法规进行了归纳整理,着力对各类公职人员科学、统-地设置处分的情形。参考党纪处分条例的处分幅度,根据行为的轻重程度规定相应的处分档次,同时明确从重、从轻或减轻、免予处分等规则,为实施政务处分提供法律依据。
政务处分法规定,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的任免机关、单位都可以对公职人员实行政务处分。一方面,监察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另-方面,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管理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取人员处分。为明确监机关和任免机关,单位明晰两类处分主体的职能定位,政务处分法对两类主体各自发挥的作用和应承担的责任作出明确规定,从而督促两类主体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更好地依法履行相应职责,形成教育公职人员的合力,切实提高监督管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处分的目的在于教育。只有严格执行政务处分法,遵循政务处分的标准尺度,规范政务处分的操作流程,才能真正发挥政务处分法的教育作用。
【篇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心得体会
2020年6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我校于7月6日进行了组织学习。该法强化对公职人员管理监督,着力推进政务处分的规范化、法治化。
政务处分法把所有公职人员全面纳入政务处分的范围,消除死角和盲区,做到公权力行使到哪里,法律监督就跟踪到哪里,政务处分就覆盖到哪里,推动全面从严治党治吏向纵深发展,让公职人员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中成为中坚力量,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重要作用。
政务处分法本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要求,对调查取证、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宣布等程序作出详细规定,确保政务处分的原则不放松、标准不降低、结果不偏离。为保障公职人员的合法权益,政务处分法对复审、复核后需撤销或变更原政务处分决定的情形进行明确,对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公职人员的补救途径提出操作办法,既维护法律实施的权威性和政务处分的严肃性,又充分体现对公职人员人权的尊重。通过规范操作流程,注重实事求是,做到宽严相济,确保政务处分在法治轨道上操作规范、运行有序。
政务处分法坚持事由法定的原则,对现有关于处分的法律法规进行了归纳整理,着力对各类公职人员科学、统-地设置处分的情形。参考党纪处分条例的处分幅度,根据行为的轻重程度规定相应的处分档次,同时明确从重、从轻或减轻、免予处分等规则,为实施政务处分提供法律依据。
政务处分法规定,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的任免机关、单位都可以对公职人员实行政务处分。一方面,监察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另-方面,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管理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取人员处分。为明确监机关和任免机关,单位明晰两类处分主体的职能定位,政务处分法对两类主体各自发挥的作用和应承担的责任作出明确规定,从而督促两类主体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更好地依法履行相应职责,形成教育公职人员的合力,切实提高监督管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处分的目的在于教育。只有严格执行政务处分法,遵循政务处分的标准尺度,规范政务处分的操作流程,才能真正发挥政务处分法的教育作用。
【篇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试题及答案1. 为了规范政务处分,加强对( )的监督,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法。
A. 公务员
B. 全体党员
C. 领导干部
D. 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 正确答案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适用于( )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A. 纪委机关
B. 监察机关 ( 正确答案 )
C. 纪检监察机关
D. 纪委监委和组织人事部门
3. 公职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 )。
A. 免予政务处分
B. 不予政务处
C. 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 ( 正确答案 )
D. 从轻处分
4. 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给予政务处分。
A. 应当从重 ( 正确答案 )
B. 应当加重
C. 应当从重或加重
D. 可以从重或加重
5. 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有关机关依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的,监察机关( )同时给予政务处分。
A. 可以 ( 正确答案 )
B. 应当
C. 协商只能一家处分
D. 两家同时
6.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被罢免、撤销、免去或者辞去领导职务的,监察机关( )给予政务处分。
A. 应当同时
B. 可以同时 ( 正确答案 )
C. 不能同时
D. 协商给与
7.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受到政务处分的,应当由( )根据具体情况减发或者扣发补贴、奖金。
A. 县级人民政府
B. 乡镇人民政府
C. 县级或者乡镇人事部门
D. 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 正确答案 )
8. 不按照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最重的处分是( )。
A. 警告
B. 记过
C. 记大过
D. 降级或者撤职 ( 正确答案 )
9. 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的最重处分是( )。
A. 警告
B. 记过
C. 记大过 ( 正确答案 )
D. 降级或者撤职
10. 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的最重分是( )。
A. 警告
B. 记过
C. 记大过
D. 降级或者撒职 ( 正确答案 )
11.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坚持的原则是( )。
A. 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 ( 正确答案 )
B. 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 ( 正确答案 )
C. 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 正确答案 )
D. 罪责刑相适应。
12.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和( )
A. 定性准确 ( 正确答案 )
B. 处理恰当 ( 正确答案 )
C. 程序合法 ( 正确答案 )
D. 手续完备 ( 正确答案 )
13. 政务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和( )
A. 降级 ( 正确答案 )
B. 降职
C. 撒职 ( 正确答案 )
D. 开除 ( 正确答案 )
E. 严重警告
14. 有关机关、单位、组织集体作出的决定违法或者实施违法行为的,对( )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A. 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 ( 正确答案 )
B. 直接责任人员
C. 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公职人员 ( 正确答案 )
D. 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
15. 公职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进行( ),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
A. 谈话提醒 ( 正确答案 )
B. 批评教育 ( 正确答案 )
C. 责令检查 ( 正确答案 )
D. 予以诫勉 ( 正确答案 )
16. 公职人员因不明真相被裹挟或者被胁迫参与违法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 )政务处分。
A. 减轻 ( 正确答案 )
B. 免予 ( 正确答案 )
C. 不予 ( 正确答案 )
D. 从轻
17. 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