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期是汉语词语,是指某一时期的后一阶段,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公益性扶贫资产后期管护制度3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公益性扶贫资产后期管护制度3篇
【篇一】公益性扶贫资产后期管护制度
公益性岗位考勤制度
篇一:公益岗位人员管理考核办法
镇江社区公益岗位人员
管理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杜绝拿钱不干事,“吃空饷”的现象,本着以事定岗、以岗设人的原则,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社区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汝溪镇镇江社区公益性岗位人员。
第二条、公益岗位业务、日常工作及考勤由镇江社区负责管理。
第三条、本社区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年终考核由镇江社区居委统一组织。
第四条、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工作纪律
(一)严格遵守工作时间,不得在上岗期间私自离岗。
(二)爱岗敬业,对责任内的工作认真负责,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团结同志,服从领导,认真完成社区交给的各项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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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
(四)认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考勤
(一)、公益性岗位人员的考勤由镇江社区负责。
(二)、公益性岗位人员,应遵守劳动纪律,坚持上下班制度和考勤签到制。公益性岗位人员必须本人到社区签到,签到时间为:上午8点30分签到。
(三)迟到:在规定的上班时间,未签到者为迟到。凡迟到两小时以上,视为旷工一天。
(四)早退、脱岗。在上班时间内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为早退或脱岗。早退、脱岗两小时以上,视为旷工一天。
(五)旷工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者,未上班视为旷工。
第六条 违反劳动纪律处理办法
(一)一月内迟到、早退、脱岗三次批评教育;四次给予书面警告;再次出现迟到、早退、脱岗现象,经教育仍不悔改的,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报请社保所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二)旷工:无故旷工二次给予书面警告并给予100元/次的经济处罚;无故旷工三次以上,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报社保所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篇二: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毕节市七星关区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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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有效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贵州省就业促进办法》、《贵州省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公益性岗位的范围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出资、政策扶持,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并通过劳动获得一定劳动报酬的各类岗位。主要包括:
(一)政府投资开发的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具体包括劳动保障协管员、交通协管员、城管市容协管员、环保监察协管员、园林管护员、低保协管、残疾工作协管、社区矫正协管、司法协管、社会治安联防队员等岗位。
(二)社区公益性岗位。具体包括乡、镇、社区开办的非营利性福利院、养老院、公共卫生服务等机构公益性岗位;在乡、镇、社区开发的保洁、护林、保安及社会化服务等公益性岗位。
(三)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后勤保障及公共管理服务岗位。主要包括门卫、收发、驾驶、打印、保洁、保绿、公办学校食宿管理等需要招用编外人员的后勤服务性岗位。
(四)其他政府需要特殊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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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对象
具有七星关区非农业户籍、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
(一)持《残疾证》的残疾失业人员;
(二)“4050”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失业人员;
(三)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城镇同一户口居民家庭成员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因就业困难无1人就业的家庭;
(四)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登记失业人员;
(五)登记失业连续12个月以上人员;
(六)失去土地的农民转为城镇户口的失业人员;
(七)省人民政府同意确定的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
(八)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对象。
三、公益性岗位的开发
(一)公益性岗位设岗定员遵循因事设岗、以岗定人、按需定员、总量控制,岗位不交叉不重复、岗位数量限额的原则,做到科学安排,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的作用。
(二)开发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必须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申报,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方能办理招聘手续和录用人员。
四、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招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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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益性岗位必须优先安置就业困难人员。
(二)新增公益性岗位人员招聘时,应面向社会,自愿报名,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择优录用。招聘工作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承办,用人单位协办。
五、公益性岗位人员劳动关系的建立及解除
公益性岗位人员由各用人单位自行管理。用人单位要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为1年以上,并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用工和就业登记手续。合同期满后,经考核合格者续签下一年劳动合同。年终考核不合格者,或合同期内有违反本单位公益性岗位考核和奖惩办法情节严重的,由用人单位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后予以清退。
六、公益性岗位人员待遇
(一)在公益性岗位上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其工资由各用人单位发放后,再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拨付公益性岗位补贴。
(二)对各类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政策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
七、公益性岗位的申请及拨付
(一)用人单位可按月或按季度持以下书面材料向区人社局提出拨付补贴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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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表;
2、公益性岗位人员银行代发工资发放清册;
3、单位内部结算票据。
(二)用人单位按月向区人社局申报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增、减情况,并按时申报所有在岗人员的岗位补贴,提供资料不完整的,不拨付补贴资金。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虚报、截留、挪用、挤占补贴资金。发现并经查实,停发公益性岗位补贴,并由用人单位追回已拨金额并追究相关责任。
八、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和监督
(一)区人社局负责对用人单位岗位开发业务指导和岗位使用、待遇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公益性岗位人员由用人单位直接管理,用人单位负责与上岗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具体岗位职责,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三)公益性岗位人员上岗实行考勤制度。用人单位对其上岗情况进行考核,作为岗位补贴发放的重要依椐。
(四)公益性岗位管理实行检查考核制度。区人社局负责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检查考核不合格的,应限期进行整改。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停止执行公益性岗位补贴。
九、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并报区人社局,停止发放各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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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规定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超过3年的;
2、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再就业的;
3、到退休年龄或死亡的;
4、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5、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
6、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管理制度的;
7、有违法行为的。
十、工作要求
(一)坚持谁用人谁负责的原则,出现问题追究用人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并收回公益性岗位。
(二)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政策骗取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
十一、本办法适用于七星关区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篇三: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办法
西冲镇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
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杜绝拿钱不干事,“吃空饷”的现象,本着“谁用人,谁管理,谁考勤,谁负责”的原则,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西冲镇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及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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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
第二条、公益性岗位人事和资金由镇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业务、日常工作及考勤由用人单位负责管理。
第三条、全镇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的年终考核由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各用人单位提供考核依据。
第四条、各用人单位要建立公益性岗位人员个人档案,主要存入登记表、聘用合同、工作业绩材料、考核记录、奖惩材料等。聘用和被解聘的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档案应长期保存。
第五条、各用人单位要建立公益性岗位人员学习、会议、考勤、考核奖惩等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簿册,同时各用人单位根据岗位需要制订岗位职责,并将规章制度及岗位职责报镇社会救助和劳动保障所备案。
第六条、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工作纪律
(一)严格遵守工作时间,不得私自离岗。
(二)爱岗敬业,对责任内的工作认真负责,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团结同志,服从领导,认真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
(四)认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
第七条: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管理体制
公益性岗位本着以事定岗、以岗设人的原则,实行“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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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实施具体管理,镇人民政府实施宏观管理”的管理办法。镇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单位每季度对各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各用人位负责人要认真配合检查,据实提供有关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情况。对镇人民政府的检查推诿、应付和弄虚作假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各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不得随意更换和冒名顶替,若随意更换和冒名顶替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一经发现,镇人民政府将取消其一切待遇。检查时发现不符合条件和不在岗的,一律解除合同,并由所在单位返还不在岗期间工资。
第八条: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奖惩办法
(一)对在公益性岗位上兢兢业业、任劳任怨,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表现突出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经考核,由镇人民政府表彰奖励。
(二)对工作不认真负责、违反规章制度或不能达到规定工作标准和要求的,由用人单位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的,可报镇人民政府解除聘用合同。
(三)对于录用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凡是连续15日或年累计30日不上岗工作的,拒绝用人单位工作安排的,其他因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违犯劳动合同达到辞退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报镇人民政府解除聘用合同,。 第九条:考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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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益岗位安置人员的考勤由用人单位负责。
(二)公益性岗位人员,应遵守劳动纪律,坚持上下班制度和考勤签到制。公益性岗位人员必须本人到单位签到,签到时间为:上午8点30分签到(因岗位特殊不能签到的由单位写出说明,负责人签字认可报镇社会救助和劳动保障所)。轮班、值班由各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安排,自行确定签到时间。
(二)迟到:在规定的上班时间,未签到者为迟到。凡迟到一小时以上,视为旷工一天。
(三)早退、脱岗。在上班时间内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为早退或脱岗。早退、脱岗一小时以上,视为旷工一天。
(四)旷工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者,未上班视为旷工。
第十条、请假制度
(一)事假:三天以内(含三天)向用人单位请假,取得同意后方可准假;三天以上由镇社会救助和劳动保障所签署意见后,报镇政府,经镇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准假。否则,作为旷工处理。
(二)病假:五天以内(含五天),持医院相关证明,向用人单位请假,取得同意后方可准假;五天以上由镇社会救助和劳动保障所签署意见后,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报镇政府,经镇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准假(生病住院的,必须有医院的住院疾病证明)。否则,作为旷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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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婚假、丧假、产假按国家规定的假期执行。
第十一条 违反劳动纪律处理办法
(一)一月内迟到、早退、脱岗三次批评教育;四次全镇通报,并给予书面警告;五次作待岗一月处理(待岗期间工资待遇停发);如待岗后,再次出现迟到、早退、脱岗现象,经教育仍不悔改的,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报请镇政府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二)旷工:无故旷工二次全镇通报,并给予书面警告;无故旷工三次以上,作待岗处理;连续旷工十五天以上,累计旷工三十天以上的,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报镇政府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三)事假、病假严格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执行请假制度;如遇特殊情况,连续事假一个月以上或连续病假两个月以上的,病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参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四)工作中有吃、拿、卡、要等违规违纪行为或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影响的,一经查实,报请镇政府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西冲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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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公益性扶贫资产后期管护制度
阳城县国土资源局公益性岗位考核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落实好再就业优惠政策,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的社会效能,在《阳城县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工作管理办法》基础上,结合本局当前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执行范围: 阳城县国土资源局公益性岗位人员。 二、公益性岗位考勤管理制度(每月全勤为22天): (一)请假制度: 1、病假制度。公益性岗位人员因病必须治疗和休病假3天以上(含3天),需出示医院证明,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报告,经股、所长及分管领导审批后,方能休病假。请病假一年内累计时间不超过3个月,若有特殊情况的,请假时间不能超过半年;在病假期间确实不能坚持工作的,请假超过半年以上的根据规定退回县人社局。 2、事假制度。公益性岗位人员请事假1天以上,本人写出书面请假申请报告,由股、所长及分管领导审批后,方能休假。 3、旷工处理。旷工一天,报县人社局扣一天工资,累计旷工14天,按开除处理。 4、经审批后的《请假条》交局办公室备案。 (二)工作纪律制度: 1、公益性岗位人员必须服从单位管理,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和其它临时工作。 2、公益性岗位人员电话随身携带并保持畅通,若因工需要临时需到岗的,通知时要随叫随到(特殊情况书面请假的除外),凡电话通知不接或口头通知后均不到岗的一律按旷工一天处理。 三、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奖惩办法: 1、每季度对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可以不在续签订下一年劳动合同,对考核合格者的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2、对在公益性岗位上兢兢业业、任劳任怨,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表现突出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经考核,由单位表彰奖励。 3、对于录用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凡是连续15日或年累计30日不上岗工作,拒绝上岗安排的,可以向县人社局申请解除聘用合同,并报人社局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4、公益性岗位人员,必须遵守阳城县国土资源局制定的管理办法进行统一管理,统一分配工作,以便更好地开展工作。 四、考勤纪律: 1、工作作息时间为:上午:08:00 -12:00时。下午:14:00 -18:00时(北京时间)。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必须做到按时到岗,执行上下班制度。若因岗位的特殊性和工作需要,工作作息时间可自行调整。 2、工作人员上班时间一律不准上网聊天,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并按作息时间上下班。 3、由专人负责考勤,考勤员应以身作则,秉公办事,如实记载。 五、具体要求: 1、公益性岗位人员考核,严格按本单位每年初制定的考核方案进行考核。 2、本管理制度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篇三】公益性扶贫资产后期管护制度
编号 HWSQ01
公益性岗位聘用协议书
甲方: XXX村委会
(公益性岗位提供单位)
地址: XXXXXXXXXXXXX
乙方: XXX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
性别: 男 文化程度: 高中
贫困户人编号: 10000061XXXXXXXXX
身份证号: 410421XXXXXXXXXXXXXXX
家庭住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 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为规范公益性岗位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公益性岗位提供单位和到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订本协议,公益性岗位提供单位和到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一、协议期限
第一条 本协议于自 2018 年 6 月 1 日起至 2019年 6月 1日止。
协议期限届满或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协议应即终止执行。
二、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
第二条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承担 扶贫政策宣传员公益性 岗位(工种)的工作。
第三条 根据甲方的工作岗位要求,乙方执行非全日制
工作制。
三、甲方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甲方是乙方的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甲方有权根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直至解除本协议。
第五条 甲方履行用人单位对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义务,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并制定工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第六条 乙方在遵守用人单位工作纪律并按甲方规定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下,甲方应按照每月50元工资标准发放给乙方,从签订协议当月起发放。
四、乙方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劳动纪律和岗位规章制度,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接受甲方的管理、教育、考核。
第八条 乙方应根据甲方工作规范、岗位标准的要求,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
五、协议的解除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乙方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三)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正常从事工作的;
(四)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后仍不胜任工作的;
(五)其他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协议无法履行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甲方解除协议: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乙方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的;
(三)甲方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的;
六、协议的终止
第十一条 本协议期满即行终止。
第十二条 本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变化,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时,协议终止。
第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 :2018年 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