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组织生活对照检查材料(5篇)扫黑除恶组织生活对照检查材料 . . 扫黑除恶学习材料 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主要规定在刑法的第294条,共有5款,涉及3个罪名。分别为:组织、领导、参加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扫黑除恶组织生活对照检查材料(5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扫黑除恶组织生活对照检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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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学习材料
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主要规定在刑法的第294条,共有5款,涉及3个罪名。分别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1款〕、入境开展黑社会组织罪〔第2款〕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3款〕。相关司法解释和规性文件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2月10日,以下简称"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以下简称“两高一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2021年,以下简称"2021纪要"〕和"全国局部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21年,以下简称"2021纪要"〕涉及到的相关问题主要有:一、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根据刑法第294条第5款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根本固定;〔以下简称“组织特征〞〕〔二〕有组织地通过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下简称“经济特征〞〕〔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屡次进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以下简称“行为特征〞〕〔四〕通过实施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以下简称“危害性特征〞〕根据"2021纪要",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同时具备刑法规定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由于实践中许多黑社会性质组织并非这“四个特征〞都很明显,因此,在具体认定时,应根据立法本意,认真审查、分析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相互间的在联系,准确评价涉案犯罪组织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确保不枉不纵。〔一〕关于组织特征1.关于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和其他参加者的认定"2021纪要"指出,黑社会性质组织不仅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根本固定,而且组织构造较为稳定,并有比拟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一些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了增强隐蔽性,往往采取各种手段制造“人员频繁更替、组织构造松散〞的假象。在办案时,要特别注意审查组织者、领导者,以及对组织运行、活动起着突出作用的积极参加者等骨干成员是否根本固定、联系是否严密,不要被其组织形式的表象所左右。根据"2021纪要",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具有一定规模,人数较多,组织成员一般在10人以上。其中,既包括已有充分证据证明但尚未归案的组织成员,也包括虽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但因尚未到达刑事责任年龄或因其他法定情形而未被起诉,或者根据具体情节不作为犯罪处理的组织成员。黑社会性质组织应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根本固定,并有比拟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一般有三种类型的组织成员,即:组织者、领导者与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也即“其他参加者〞〕。骨干成员,是指直接听命于组织者、领导者,并屡次指挥或积极参与实施有组织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长时间在犯罪组织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属于积极参加者的一局部。其中,〔"2021纪要"规定〕组织者、领导者,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起者、创立者,或者在组织中实际处于领导地位,对整个组织及其运行、活动起着决策、指挥、协调、管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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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犯罪分子,既包括通过一定形式产生的有明确职务、称谓的组织者、领导者,也包括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被公认的事实上的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是指承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屡次积极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或者积极参与较严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且作用突出,以及其他在组织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如具体主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财务、人员管理等事项的犯罪分子。其他参加者,是指除上述组织成员之外,其他承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的犯罪分子。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实践中,应以行为人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就参加该组织问题达成意思一致作为判断标准比拟适宜,而不能以是否履行手续、是否取得组织会籍、是否举行专门仪式等作为认定的标准。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完成了“参加〞行为:一是就参加犯罪组织问题有明确的约定;二是行为人履行了参加组织的仪式;三是行为人要求参加,并经该组织或组织头目的批准或默许;四是虽未履行手续,但已在该组织的领导和管理下实际参加了该组织的各种犯罪活动;五是行为人开场不知道参加的是从事犯罪活动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了解真相后没有退出,并在该组织的领导和管理下参加了该组织的犯罪活动。〔"刑事审判参考"第618号案例:金豹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般来说,可以将是否举行专门的参加仪式作为重要的认定依据。但当前的实践中多数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开展成员时并无此类程序,这就要求审慎地结合以下两个方面来判别被告人是否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第一,是否参与实施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生存离不开有组织的犯罪活动,而是否参与有组织的犯罪活动又是说明被告人与涉案黑社会性质组织之间存在关系的重要标志。这一点自然是判断参加行为的重要依据。第二,与涉案黑社会性质组织之间有无相对固定的附属关系。不管怎样,组织成员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均应具有相对固定的位置,如果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没有任何附属关系,如只是临时受邀或基于个人意愿参与某起犯罪,即便其参与了有组织的犯罪活动,也不能将其认定为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换言之,如果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找不到可以对应的位置,就说明被告人与该犯罪组织没有附属关系;如果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某一成员之间没有服从与被服从、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就不能认定被告人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刑事审判参考"第1152号案例:垚东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2.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主观明知问题"2021纪要"明确,在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时,并不要求其主观上认为自己参加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只要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组织具有一定规模,且是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即可认定。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只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参加的是由多人组成、具有一定层级构造,主要从事犯罪活动的组织群体,或者该组织虽有形式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但仍是以有组织地实施犯罪活动为根本行为方式,欺压、残害群众的组织,就可以认定其“参加〞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事审判参考"第618号案例:金豹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犯罪组织成员直接混入国家机关,或者通过合法、非法手段取得某些政治身份,向国家机关进展渗透,以寻求非法保护,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寻求“保护伞〞的重要方式,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他特征的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成心犯罪,但不以行为人明知所组织、领导或者参加的组织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为构成要件。〔"刑事审判参考"第149号案例:容乃胜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相关案例"刑事审判参考"第621号案例:〔军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认定行为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以明确知道组织的黑社会性质为前提。但是,如果行为人事先确实不了解情况,不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而参加,发现后即退出;或者行为人确实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其参
篇二:扫黑除恶组织生活对照检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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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精品文稿党员信教和涉黑涉恶专项整治专题生活会对照检查材料
目录
一、个人有关事项说明....................................................................................2二、存在的问题...............................................................................................2三、产生问题原因剖析....................................................................................3(一)对理论指导实践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3(二)管好宗教事务工作是做好稳定工作的关键认识不足.........................3(三)联系群众不够紧密................................................................................3四、整改措施及努力方向................................................................................4(一)提高政X站位,严守党纪党规............................................................4(二)强化学习,坚定理想信念....................................................................4(三)加强教育管理,切实提高履职能力....................................................4(四)强化示范引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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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关于党员信教和涉黑涉恶问题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精神,结合个人工作实际,我认真学习了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要指示精神等党章党规内容,深入查摆问题,不参与宗教活动和不涉黑涉恶方面的突出问题,深刻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现对照检查如下:
一、个人有关事项说明1.本人理想信念坚定,严守党纪党规,不存在信仰宗教、参加宗教活动、参与黑恶势力、参与涉黑涉恶等问题情况。2.本人直系亲属及主要社会关系理想信念坚定,政X历史清白,不存在信仰宗教、参加宗教活动是问题,未参与黑恶势力及涉黑涉恶情况,配偶及子女无经商办企的现象。二、存在的问题(一)作为党支部书记对支部党员的思想教育方面抓的还不够紧,与个别信仰不坚定、党性原则不强的党员谈心谈话、转化教育的力度还不够大,针对网络上。(二)对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学习不够。虽然经常能组织党员学习党的政X理论知识,但对马克思XX宗教观、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组织学习不多,导致民族宗教政策学的不深不透,学用结合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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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履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职责落实不够。一是认为宗教事务与自己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总是认为宗教事务管理工作只是统战、保卫部门的工作,事不关己,不管也不会追究责任;二是政策法规学习不够,了解不多,掌握不清,特别是本人对国家有关宗教方面的法律法规知之甚少,所以不会管。
三、产生问题原因剖析针对上述查摆出来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对理论指导实践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思想上认为民族宗教理论知识工作对推动本职工作也起不到多大作用,在日常工作中没有在党员干部中引起足够的重视,导致党员干部不愿学、不想学,认为这些和自己的工作关系不是很大,造成对宗教事务管理的政策性法律法规知识一知半解。(二)管好宗教事务工作是做好稳定工作的关键认识不足总认为作业区党员中少数民族极少,没有宗教极端化的情况出现,维稳形势很好。受这种思想的影响,对管理宗教事务工作不是很关心,也对党员干部在这方面疏于教育和管理,认为做好日常性的工作就行,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就行,不用在宗教事务管理方面耗费太大精力和太多时间。(三)联系群众不够紧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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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党员同志思想动态和宗教信仰的了解不及时,没有严格按照一名新X代共产党员的标准来规范自己的生活工作,带头树立信念坚定、遵章守纪的良好个人形象。
四、整改措施及努力方向(一)提高政X站位,严守党纪党规始终加强思想政X学习,绷紧纪律这根弦,自觉以党章、《条例》等党规党纪为活动边界,一切行为都在纪律这把尺子的测量范围内,时刻保持不触红线、不破底线、不碰高压线的警醒,确保自己的行为始终符合党规党纪的要求,以身作则,用组织力量进行自我净化、用制度力量进行自我完善、用作风力量进行自我提升。结合自身工作职责,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提高政X站位,加大对支部党员的思想教育,提高支部党员的党性修养,强化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二)强化学习,坚定理想信念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XX民族观宗教观、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知识,全面提升党员整体素质,坚定共产XX信仰,旗帜鲜明地坚决反对党员信教、参与宗教活动和党员涉黑涉恶问题,坚决维护民族团结,打造一支对党忠诚的干部队伍。(三)加强教育管理,切实提高履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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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党员信教和涉黑涉恶专项整治工作管在日常、抓在经常,不能有任何的接口和理由,认真履行监督、管理、教育职能,使党员信教和涉黑涉恶专项整治措施落到实处。
(四)强化示范引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始终对政X纪X和政X规矩心存敬畏、严格遵守,始终对党忠诚,始终坚守政X信仰、站稳政X立场、把准政X方向,坚决做到党X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X央决定的坚决执行、党X央禁止的坚决不做,绝不参加宗教活动和涉黑涉恶,同时教育和引导身边同志杜绝参与宗教活动和涉黑涉恶问题,切实树立起自己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应有的良好形象。
篇三:扫黑除恶组织生活对照检查材料
扫黑除恶自查报告范本二
【篇一】为深入贯彻落实扫黑除恶专项主要精神,我单位积极动员、精心部署,不断在完善部署工作,但同时也存在一些客观问题,针对扫黑办督查组反馈的意见,我单位高度重视,认真落实,查找问题原因所在,并进行全面整改.一、存在问题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我单位按照上级部门的安排部署,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进行了安排,多次进行督促指导,抓重点、抓落实、强化责任担当,但在工作中仍然出现了如下问题:1、台账资料不规范,线索摸排不细致.没有“严要求、高标准”的要求自己,工作中存在疏漏的问题.2、宣传不到位,工作不积极.没有将本职工作与扫黑除恶专项行动进行合理分工,导致在工作积极性、责任担当等方面有下降的趋势.在宣传发动、信息报送等工作上,不能严格按照要求完成.3、每个阶段会议部署情况以及对会议内容的记录不详细,主要领导在专题会议上的发言记录不完善,实时掌握摸排动态底数.二、整改措施1、驻村工作队在扶贫村做好脱贫攻坚工作的同时,将扫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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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恶同步进行宣传.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及电子邮箱,刷写标语,发放宣传单,并进行口头宣传,鼓励村民如有发现涉黑涉恶的情况及时举报.2、严格按照扫黑办相关要求、时间节点完成各类报表、信息报送工作,安排专人对接工作,确保我单位扫黑除恶工作积极有序开展.3、单位扫黑除恶办公室对资料、台账等进行分类、归档,完善一把手安排部署落实情况台账,做到与会议记录相吻合,同时附佐证资料,对台账进行再细化、再完善.从会议安排、工作过程、工作结果、工作台账、学习情况都记录在册,确保工作成效的完整、可查,并做到档案专盒装柜.4、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强化责任担当、打造忠诚队伍、以扎扎实实的工作作风,有力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开展.下一阶段,我们将继续按照政府的安排部署,强势推进,在宣传发动、教育引导,摸排巡查等方面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深挖细查领域内的黑恶势力,并给予强力打击.【篇二】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省、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扫除黑恶势力,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幸福感,雷溪镇积极行动,多措并举,按照“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的要求,将扫黑除恶专项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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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一、领导重视.我镇高度重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2月12日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动员布署会议和4月19日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结束后,我镇分别召开党政联席会进行专题学习、研究,并召开镇村干部大会对该项工作进行传达布置.成立了以镇长任组长、分管副书记任常务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任副组长的雷溪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实际制定了工作方案.二、广泛宣传.通过村村通广播、张贴通告、悬挂横幅、刷写固定标语,微信工作群、LED显示屏等多种方式,向广大干部群众宣传扫黑除恶知识,在新老集镇醒目位置制作大型扫黑除恶宣传喷绘四块,镇、村、组主要道路沿线及村庄悬挂横幅62条,刷写固定宣传标语、张贴《通告》53村小组全覆盖,结合综治宣传月活动,将扫黑除恶作为宣传重点,制作相关宣传板块,集中开展宣传活动2场次,发放宣传单500余份,营造人人知晓全民参与扫黑除恶的良好社会氛围.三、积极开展涉黑涉恶线索排.一是镇村干部发挥贴近群众、熟悉民情等优势、积极对阻挠房屋征收、阻挠工程项目积极建设、恶意欠薪等容易出现黑恶案件进行排查;二是公安派出所对历年来相关案件分析研判,找寻蛛丝马迹;三是通过设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箱和联系电话,对社会公开便于投诉举报,实行日排查周上报,努力构建人人参与“涉黑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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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排查大网.目前,随着扫黑除恶工作持续深入,我镇陆续收到各类举报线索,我镇将积极与市扫黑办加强对接,做好资料收集与上报,使我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实效、形成常态,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优化居民生产生活环境,促进我镇各项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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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扫黑除恶组织生活对照检查材料
扫黑除恶自查整改报告
RevisedbyBETTYonDecember25,2020
一、整改要求
(一)《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二轮督导反馈问题整改落实方案》《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二轮督导问题整改责任清单》提出的整改要求及完成时限:1、政治站位:水城县民政局照搬照抄上级文件,未开展具体工作;整改时限:立即整改并长期坚持。
2、组织建设:市县两级组织、民政部门对软弱涣散党组织和村“两委”成员背景审查处理滞后不力,普遍不掌握排查情况,未及时开展后续处理工作;整改时限:立即整改并长期坚持。
(二)11月7日市扫黑除恶交叉督导组提出的整改要求及完成时限:
1、建立健全扫黑除恶工作机制,完善台账登记;整改时限:长期整改落实。
2、推进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摸排整顿工作;整改时限:长期整改落实。
3、加强日常工作管理及工作资料收集,特别是村“两委”成员背景联合审查的调度情况;整改时限:长期整改落实。
4、加强干部职工的宣传教育,加大文件学习力度;整改时限:长期整改落实。
5、加强重点监管领域、重点人员的排查工作;整改时限:长期整改落实。二、整改情况
市民政局主要领导在全局干部职工大会上通报了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二轮督导反馈的问题,要求认真抓好整改落实;中共市民政局党组于11月9日第20次会议研究通过《市民政局深入推进全市民政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整改实施方案》,经征求意见和修改完善,市民政局于11月21日正式印发该《整改方案》;于11月30日下发《市民政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近期工作的通知》,对相关工作进行部署安排和情况调度。截至目前,全市民政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整改工作取得以下初步成效: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在原来市民政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领导小组的基础上重新调整成立了全市民政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领导小组,把县区民政局负责人纳入领导小组。水城县按照要求开展了整改,上报了资料。二是健全工作机制。提高政治站位,建立市民政局党组经常性研究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机制和每周职工学习扫黑除恶文件精神制度,按照中央、省、市的要求深化民政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三是加强督促指导。调研指导基层工作。六枝特区牛场乡将“坚持‘打早打小’的方针,绝不让黑恶势力犯罪分子做大做强”的宣传挂图张贴到了村组里面,盘州市金秋居委会将“盘州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单”张贴到了易扶搬迁安置社区公开栏上、翠屏居委会利用LED显示屏公布“盘州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电话”,钟山区戴氏牙科利用LED显示屏滚动播出“打一场扫黑除恶的人民战争!”,红桥新区双龙社区服务中心利用LED显示屏滚动播出“坚决打击插手基层选举、把持基层政权”的字样,等等。四是开展背景审查。指导督促县级民政部门联合组织部等部门形成联合审查机制,完成全市872个村、居(其中村726,居
146)6305人的背景审查工作,经认真审查,“两委”人员中有38人曾受刑事或行政处罚,目前已有29人被调整撤换。五是管理社会组织。对不符合规定的依法予以撤销,已撤销两年未参检社会组织53家;开展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专项行动,由民政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登记的社会组织进行详细摸排,截至目前,处理各类举报线索4条,劝散非法社会组织3家。三、下步打算
进一步推进建立机构健全工作机制,市、县两级建立上下联动工作机制,明确日常办事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和联络员;进一步抓好自查整改情况总结报告工作,对照《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二轮督导问题整改责任清单》以及11月7日市交叉督导组提出的整改要求,抓好整改落实;进一步健全完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文件、图片、简报、信息、总结、报告、台账等工作资料。
篇五:扫黑除恶组织生活对照检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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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学习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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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主要规定在刑法的第294条,共有5款,
4涉及3个罪名。分别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1
5款)、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第2款)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
6织罪(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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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
10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2月10
11日,以下简称《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
12部(以下简称“两高一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
13要》(2009年,以下简称《2009纪要》)和《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
14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15年,以下简称《2015
15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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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涉及到的相关问题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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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一、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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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324根据刑法第294条第5款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25下特征:262728(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29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以下简称“组织特征”)30(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31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下简称“经济特征”)32(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33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以下简称“行为特征”)34(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35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36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以下简称“危害性特征”)373839根据《2009纪要》,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同时具备刑法规定的“组40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由于实41践中许多黑社会性质组织并非这“四个特征”都很明显,因此,在具42体认定时,应根据立法本意,认真审查、分析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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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特征”相互间的内在联系,准确评价涉案犯罪组织所造成的社会危害,44确保不枉不纵。454647(一)关于组织特征4849501.关于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和其他参加者的认定515253《2009纪要》指出,黑社会性质组织不仅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54骨干成员基本固定,而且组织结构较为稳定,并有比较明确的层级和55职责分工。一些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了增强隐蔽性,往往采取各种手段56制造“人员频繁更替、组织结构松散”的假象。在办案时,要特别注57意审查组织者、领导者,以及对组织运行、活动起着突出作用的积极58参加者等骨干成员是否基本固定、联系是否紧密,不要被其组织形式59的表象所左右。606162根据《2015纪要》,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具有一定规模,人数较多,63组织成员一般在10人以上。其中,既包括已有充分证据证明但尚未64归案的组织成员,也包括虽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但因尚未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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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到刑事责任年龄或因其他法定情形而未被起诉,或者根据具体情节不66作为犯罪处理的组织成员。676869黑社会性质组织应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并70有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一般有三种类型的组织成员,即:组71织者、领导者与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也即“其他参加者”)。72骨干成员,是指直接听命于组织者、领导者,并多次指挥或积极参与73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长时间在犯罪组织中起重要作74用的犯罪分子,属于积极参加者的一部分。757677其中,(《2009纪要》规定)组织者、领导者,是指黑社会性质组78织的发起者、创建者,或者在组织中实际处于领导地位,对整个组织79及其运行、活动起着决策、指挥、协调、管理作用的犯罪分子,既包80括通过一定形式产生的有明确职务、称谓的组织者、领导者,也包括81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被公认的事实上的组织者、领导者。828384积极参加者,是指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多次积极参与85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积极参与较严重的黑社会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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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组织的犯罪活动且作用突出,以及其他在组织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87子,如具体主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财务、人员管理等事项的犯罪分子。888990其他参加者,是指除上述组织成员之外,其他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91领导和管理的犯罪分子。929394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实践中,应以行为人与黑95社会性质组织就加入该组织问题达成意思一致作为判断标准比较合96适,而不能以是否履行手续、是否取得组织会籍、是否举行专门仪式97等作为认定的标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完成了“参98加”行为:一是就加入犯罪组织问题有明确的约定;二是行为人履行99了加入组织的仪式;三是行为人要求加入,并经该组织或组织头目的100批准或默许;四是虽未履行手续,但已在该组织的领导和管理下实际101参加了该组织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五是行为人开始不知道加入的是102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了解真相后没有退出,并在该103组织的领导和管理下参加了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刑事审判参104考》第618号案例:陈金豹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105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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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一般来说,可以将是否举行专门的参加仪式作为重要的认定依据。但108当前的实践中多数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发展成员时并无此类程序,这就109要求审慎地结合以下两个方面来判别被告人是否有参加黑社会性质110组织的行为:第一,是否参与实施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111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生存离不开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而是否参与有112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又是表明被告人与涉案黑社会性质组织之间存113在关系的重要标志。这一点自然是判断参加行为的重要依据。第二,114与涉案黑社会性质组织之间有无相对固定的从属关系。不管怎样,组115织成员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均应具有相对固定的位置,如果与黑社会116性质组织没有任何从属关系,如只是临时受邀或基于个人意愿参与某117起犯罪,即便其参与了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也不能将其认定为是118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换言之,如果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找不到可119以对应的位置,就说明被告人与该犯罪组织没有从属关系;如果与黑120社会性质组织的某一成员之间没有服从与被服从、管理与被管理关121系,就不能认定被告人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刑事审判122参考》第1152号案例:陈垚东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123织案)1241251262.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主观明知问题127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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