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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交通局公路资产管理调查报告
一、非经营性公路概况及资产管理情况 (一)非经营性公路概况 我县境内公路总里程约 2900 公里(含省、县、乡、村四个行政等级道路)。非经营性公路共计 435.1 公里,其中县道 121.3 公里,公路等级分别有二级、三级;乡道 390.3 公里,公路等级分别有二级、三级、四级,20** 年数据库为 313.8公里。
(二)资产管理体制情况 我县农村公路管养采用三级管理制度,即县上负责重要县乡道的日常养护和管理,乡镇负责部分乡道和重要村道的管理,村组负责各村的村组道路的管理。非经营性公路采用两级管理制度,重要县乡道路 县上负责,一般性乡道 乡镇交通管理站负责。
现有的 435.06 公里 县级管养。
二、非经营性公路资产情况 我县非经营性公路 435.1 公里,涉及县道 6 条 121.3 公里,资产总额为32926.4 万元,入账总额 4629.47 万元,未入帐总额 28296.93 万元,乡道 35 条,资产总额为 39454.2 万元,入账总额 12705 万元,未入帐总额 29726 万元,分布在我县南北两乡乡镇之间,是我县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但道路等级相对于发达地区较低。
三、非经营性公路养护基本情况 县养护段段现管养县道 121 公里,乡镇重要连线(乡道)313 公里,管养桥梁 42 座。下设四个道班,分别为:桐梓道班、二龙口道班、中坝道班、大井道班。除县道 我段正式职工养护外,其余乡镇重要连线(乡道)采取养护承包责任制的方式,皆 民工养护,我段与各路段的养护民工签订养护承包责任书,严格按照《公路养护规范》和我段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进行统一管理、统一考核,每月对养护质量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严格管理、奖惩分明。
四、非经营性公路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是我局下属的财政全额拨款的参公管理事业单位,负责对全县公路路产路权的维护管理工作。路政大队下设一股一室一站。分别是大队
路政股、大队办公室、大井超限运输检测站。办公室负责大队的日常管理事务;路政股主要负责对公路的日常管理、公路法律法规的宣传、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及时发现并维护公路路产路权,确保公路安全畅通;大井超限运输检测站在打击超限运输,维护公路完整、安全、畅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公路建设的不断发展,公路等级的提升,我县公路管理体制逐步进入规范化管理,路政大队依法履行公路安全保护职责,在公路安全保护和维护公路路产路权上发挥着重要作用。
五、非经营性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积累的基本经验、存在的问题及突出矛盾 公路养护方面:通过路政巡查(巡养)结合的方式,发现公路存在的隐患并及时予以修复这种防治结合的方式,及时治理公路存在的病害与隐患,采取正确的养护技术措施等手段能极大地提高了公路的抗灾能力,延长公路的使用年限。然而公路养护中存在的问题是远远多于取得的成绩。1、养护经费投入太少,无法适应道路等级的不断提高和社会物价指数的不断上升;2、养护管理和养护技术人员缺乏且难以稳定;3、养护机械装备不健全,经济性能差;4、重建经养的公路管理理念。
公路路政管理方面:通过近几年对公路沿线民众的关于公路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了广大群众的爱路护路意识;通过路政执法部门的公路例行巡查、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和对超限运输车辆的治理,较好的维护了我县境内公路的安全、完好、畅通。而路政管理中也存在公路产权不够明确,保护难度大;建筑控制区涉及因素多,控制难度大;路政执法队伍体制运行不畅,管理难度大;路政基础建设相对滞后,维权难度大;超限车辆治理机制不顺,治理难度大等诸多问题。
六、非经营性公路资产管理、完善非经营性公路管理体制的意见和建议 根据存在的问题,拟建议采取以下对策:1、加大财政资金对公路养护部门的投入,购置养护设备,引进人才;2、转变公路建养观念,公路建成后,把工作的中心转移到公路的管理和养护上来;3、积极推进养护体制改革,只有资金落实了,人员有了保障,公路养护工作才有保障。
公路管理工作方面:
(一)认真组织公路路产确权登记,实施路田分离、路宅分离 一是要确权认证。
县政府统一领导,协调国土、交通、水利、规划等部门,
对公路路产进行确权认证。公路路产确权的范围包括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按照尊重历史、依据现实、着眼未来、依法确权的原则,对现有的国省干线公路进行确权登记;二是要明确界限。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国土和公路沿线乡镇政府配合,公路部门具体实施路田分离、路宅分离。对已经确权登记的路段,按照确权范围设置公路用地界桩,把公路用地与沿线国有、集体和个人用地及建筑物有效地、明确地区分开来;三是要建立档案。公路管理部门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公路管理档案,对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调查核实、登记造册。
(二)建立部门协作机制,严格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有效保护路产路权 一是要建立联合审批机制。要严格按照《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其他地方性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地面构筑物。确需修建的公路附属设施、保障公路安全的其它设施,必须 国土、规划、公路、水利等部门联合审批,未经上述有关部门审批的违章建筑,应当依法拆除;二是要建立综合治理机制。每年 政府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一至两次路域环境综合整治活动,重点整治建筑控制区内违章建筑,影响行车安全和公路完好的加水、洗车、修车、采石点和利用公路堆物放料、打谷晒粮,未经批准设置的非公路标志标牌等。对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违章建筑要区别情况,分类处理。严禁出现新的违章建筑,逐步消化解决原有违章建筑;三是要建立同步介入机制。新建、改建线路要按照属地管理、行业监管、业主负责的原则,建立路政同步介入机制。
(三)理顺路政管理体制,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一是要理顺路政管理体制。按照交通主管部门统一领导,公路管理机构统一管理,路政执法机构统一执法的“三统一”原则,整合、强化路政执法力量,建立省级路政管理总队、地(州)路政管理支队、县(市、区)路政管理大队的路政管理体制,下级路政管理机构接受上级路政管理机构和同级公路管理局的双重领导。地(市)级以上路政管理机构负责其管辖范围的路政执法管理工作,包括路政人员的选配、执法培训、罚没款监督管理,组织统一的执法行动;二是要严格路政执法人员的准入机制。要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路政管理规定》关于路政人员的基本要求选拔调配路政管理人员,引进一批高学历、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对现有的路政管理人员,要通过多种形式的学习培训,逐步提高综合素质,对在规
定时限内,仍然不适应路政岗位,不能取得行政执法证的,或者其身份不符合行政执法要求的,要调离路政执法岗位;三是要建立路政执法人员培训机制。选拔优秀的路政执法人员到相关院校学习深造,培养一支精通路政执法业务的专家队伍。定期组织业务学习培训,培养一批熟悉路政执法业务的骨干队伍;开展岗位练兵和传帮带活动,造就一批胜任路政执法业务的一线队伍;四是要实行规范化管理。路政执法队伍必须保持严明的纪律,要从言行举止做起、从接人待物抓起,认真开展队列、交通指挥、应急抢险等军事化训练,养成令行禁止的纪律观念、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严谨规范的执法态度、不畏艰难的拼搏精神,展示公路人的良好形象。
(四)不断加大财政投入,改善路政执法条件,提升路政执法水平 一是要把路政执法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从事公路管理、养护所需经费以及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路政执法经费作为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的主要组成部分,包括执法车辆的配备和维护经费、执法装备(包括执法服装)的购置经费、执法培训经费、执法执勤的补助经费,执法人员参公管理的工资和津补贴等;二是要配齐执法装备。要按照管理的里程,配备必须的巡查车辆、取证设备。要把执勤车辆与公务用车相区别,执勤车辆应以实际需要为标准,不应受控购数量和标准的限制;三是要从政策上确保路政执法的正确导向。路政执法是为了保护路产路权,维护安全、畅通、舒适的通行环境。各级政府不应把执法罚款等收入与公路部门的工作挂钩,路政执法人员应全部参公管理。行政处罚的罚款收入按规定比例返还同级公路管理局,用于加强执法基础建设。收取的公路赔(补)偿费应全额返还,用于相应路段的维修和养护。
(五)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源头治理、综合治理的超限治理机制 要认真落实去年 10 月国家交通、公安、工信、工商、质检、安监六部委召开的全国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学习推广山西治超经验,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立足源头、标本兼治,依法严管、联防联治,规范行为、追究责任”的总体要求,把治超工作从部门行为上升为政府行为,把公路部门一家治理上升为多部门联合治理。一是要建立“政府主抓、部门联动、属地管
理”的工作格局。领导重视,部门联动是抓好治超工作的关键。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治超工作,要 各级政府分管副职主抓,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齐抓共管,形成“管理无缝隙、责任 wang 格化”的监管模式。以源头治理、路面执法、责任倒查三个方面为重点,制定出台治超的政策法规,形成治超的基础和支撑;二是要关口前移,把住源头。要把源头监管作为治本之策,关口前移,严把“车辆准入关”、“进驻、巡查监督货源企业关”、“承运主体关”、“经营主体资格监管关”四道关口。要推广使用不停车快速检测系统、货物源头运输ic 卡管理和治超信息监控平台,实现对治超站点和重要货运源头企业的全程、实时视频监控和数据传输;三是要强化保障,长效治理。要把治超经费基本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要加强治超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卸载场地和装备。要把超限检测站纳入正式编制,一类、二类超限检测站应分别明确为县市公路管理局管理的正副科级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公安民警驻站制或与交警的联合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