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仲裁,心得体会【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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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 , 心得体会
篇一:学习仲裁的几点心得学习仲裁法的几点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自 199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至今已十五年了。十五年来,它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起到了很好的推动和服务作用。仲裁是商品经济的 产物,是化解社会矛盾集民间性与司法性为一体的手段之一。
通过这两天我对《仲裁法》的学习,有以下几点心得体会。
仲裁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由第三者作出对争议各方 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和方式。从字面上 看,“仲”就是居于中间,“裁”就是裁定解决,合起来“仲 裁”的含义就是居中裁决。
作为一种解决财产权益纠纷的民间性裁判制度,仲裁既不同于解决同类争议的司法、行政途径,也不同于人民调 解委员会的调解和当事人的自行和解。其具有以下特点:
(一)自愿性 当事人的自愿性是仲裁最突出的特点。仲裁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即是否将发生在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提交仲裁,交予哪个仲裁机构仲裁,仲裁庭如何组成,由谁 组成,以及仲裁的审理方式、开庭形式等都是在当事人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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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础上,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因此,仲裁是最能充 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争议解决方式。
(二)专业性 民商事纠纷往往涉及特殊的知识领域,会遇到许多复杂的法律、经济贸易和有关的技术性问题,故专家裁判更能 体现专业权威性。因此,由具有一定专业水平和能力的专家 担任仲裁员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裁决,是仲裁公正性的 重要保障。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机构都备有分专业 的,由专家组成的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进行选择,专家仲裁 由此成为民商事仲裁的重要特点之一。
(三)灵活性 由于仲裁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仲裁中的诸多具体程序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与选择,因此与诉讼相 比,仲裁程序更加灵活,更具有弹性。
(四)保密性 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这是世界性的通行做法。
我国有关的仲裁法律和仲裁规则在明确规定仲裁不公开进 行的同时,还明确规定了仲裁员及仲裁秘书人员的保密义务。
因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贸易活动不会因仲裁活动而泄露, 仲裁由此表现出极强的保密性。
(五)快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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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裁决一经仲裁庭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这使得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能够迅速得以解决。
(六)经济性 仲裁的经济性主要表现在:第一,时间上的快捷性使 得仲裁所需费用相对减少;第二,仲裁无需多审级收费,使得仲裁费往往低于诉讼费;第三,仲裁的自愿性、保密性使当事人之间通常没有激烈的对抗,且商业秘密不必公之于世, 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今后的商业机会影响较小。
(七)独立性 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构和其他机构,仲裁机构之间也无隶属关系。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庭独立进行仲裁,不受 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亦不受仲裁机构的 干涉,显示出极大的独立性。
就仲裁的性质而言,它兼具:
(一)契约性。
(二)自治性。
(三)民间性。
(四)准司法性。
民事争议通常可以采取向法院起诉和申请仲裁机构审理两种方法。仲裁指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 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作出裁决。仲裁机构和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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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法院行使国家所赋予的审判权,向法院起诉不需要双 方当事人在诉讼前达成协议,只要一方当事人向有审判管辖 权的法院起诉,经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必须应诉。仲裁机构 通常是民间团体的 性质,其受理案件的管辖权来自双方协议,没有协议就 无权受理。
就仲裁与诉讼而言它们有很大的不同。
仲裁只适用于民事纠纷,行政案件特别是刑事案件不 适用仲裁方式。进入仲裁程序必须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
一般来说,进入仲裁程序的双方当事人都是事先在合同中订立了仲裁条款,或者是在争议发生后,经双方协商同意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如果只是一方当事人单方面提起仲裁,仲裁机构不能受理。此外,仲裁机构专业性强,仲裁程序比较简单,不像审判程序那么严格复杂,而且我国民事仲裁采取“一裁终局”制,解决争议比较迅速。不过,仲裁机构对自己作出的裁决,无权强制执行,若当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只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仲裁的这些特点,当事人可以选择以何种方式解决争议。
仲裁是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解决纠纷的途径,一般来说,当事人经过仲裁程序后,即使对仲裁裁决不服,也 不能再提起诉讼。但是,我国的劳动仲裁有些特殊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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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争议要先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 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制度是指民(商)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选定的第三者根据一定程序规则和公正原则作 出裁决,并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仲裁通常为行 业性的民间活动,是 一种私行为,即私人裁判行为,而非国家裁判行为,它 与和解、调解、诉讼并列为解决民(商)事争议的方式。但 仲裁依法受国家监督,国家通过法院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仲 裁程序的制定以及仲裁裁决的执行和遇有当事人不自愿执 行的情况时可按照审判地法律所规定的范围进行干预。因此, 仲裁活动具有司法性,是中国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就仲裁工作者的素质我觉得应具备以下几点要求:
1、具备扎实的仲裁法律知识,尤其是对仲裁制度和理念的认识,这样才能更好的为双方当事人解决好纠纷和矛盾。
2、要有很高的素质涵养,这样才能在解决纠纷当中不 偏不倚,不会偏袒任意一方,做到真正的“仲裁”。
3、要注重礼仪。因为每个人由内心世界透漏出来的外 在气质和形象,直接影响自身的好坏和知名度的高低,有时 甚至能够左右自身的发展。而从其外表形式来看,其形象在 很大程度上来自于自身的礼仪,因为人与人的交往在任何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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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下都离不开礼仪。
总之,通过学习使我浅浮的掌握了一些仲裁知识,对我在今后的学习和工作中有很大的帮助。假如我能够从事仲 裁工作的话,那么我一定要遵守仲裁法则,努力工作,正派 做人,团结同事,虚心向老同志学习,使自己成为一名合格 的仲裁工作者。
篇二:模拟仲裁心得模拟仲裁心得体会 大学一年半期间,我们法律专业的学生学习了《刑法》 ﹑《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和《民法》等一系列的实体法与程序法。为了使同学们能加够深入,更进一步的理解这些法律,根据学校的组织安排,在老师的耐心指导下,我们进行了一次模拟法庭活动。这一次模拟法庭让我收获良多,在这里我谈谈我参加本次模拟仲裁的心得体会。
我们小组由 11 人组成。本次模拟仲裁我担任仲裁员。在徐江萍老师的耐心指导下,我们知道要想做好模拟仲裁首先就要学会撰写各种法律文书,于是我们就开始在网上查阅大量案件事实和各种资料,撰写各自的法律文书。
模拟仲裁是我们学院第一次举办的实践课,是我院实践教学的一项很有意义的内容。我是第一次参加这样的模拟 仲裁活动,以前也从未进行过旁听,这次亲身体验一番,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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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会到他的真正的益处。在这次活动中,我作为仲裁员,在 开庭的过程中,体会了整个开庭审理的经过,在 (来自: 小龙 文档网:仲裁,心得体会)辩论阶段对案件焦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虽然我们的程序还是有所欠缺,但是我认为我们 的准备还是很完全的,在我们的能力范围内,我们都做了精 心的准备。通过这次实践教学,我了解了仲裁案件审理的基 本过程,觉得关于仲裁案件方面的法律文书的格式和内容都 记忆深刻。把理论付诸实践才能真正地理解所学的知识,并 且融会贯通。这样的学习方法是很有效的。
模拟演练的时候,所有的同学都很认真,我感觉不是 因为这个活 动是个表演,真正吸引大家的地方是我们体会了一次自 己喜欢的知识如何发挥实际的作用。自己学过的、了解过的 东西相关的活动,总是调动大家不自觉地去向更深层次挖掘 和研究 另外,模拟仲裁结束后,我再看教材就有不同的感觉。
现在再看教材,觉得以前看书看得很死板,甚至根本就没有 理解,有的是生硬的记忆,有的不知道之所以这样规定到底 蕴涵怎样一个实际意义,现在看来这些问题是值得思考的。
通过这次活动,学以致用是我最大的收获,同时也在一定程 度上促进我改进自己的学习方法。我希望能有更多的机会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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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类似的实践活动,虽然付出了很多的时间和精力,但是收 获是很大的。
我们常常说要学以致用,在现在这个阶段最直接有效、 锻炼实践我们知识技能的方式就是参加实践活动。在活动中我们需要充分发挥自身能力,自己找案子,自己写诉状,自己找证据,自己练程序等等,这所有的自己做,丝毫不是我们在课堂学习上停留在书中的那些理论知识所能简单阐述 的。通过这次模拟仲裁的活动,我深刻感受到了自己法律知 识的欠缺,它更加使我明确了自己要努力的方向。
总的说来,我们这次模拟法庭活动不仅仅培养了我们的个人能力,还增强了我们的团队精神。整个活动重提问、重交流、重讨论。而这正是我们将来工作中不可缺少的素质。
活动中每个同学都有自己的定位,切实做好了自己的任务, 所有的这些体会都将成为我生命中最宝贵的财富,它使我懂得了个人能力与团队合作的重要性!
篇三:仲裁法学习心得仲裁法学习心得 171121 班张伊凌 学号:XX1003235 在学习完了仲裁法课程内容后,我对仲裁法有了一些基本上的了解,也获得了一点关于仲裁法的感悟。首先,老 师的案件教学法让我们受益匪浅。在对案件的分析中学习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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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法的相关知识,既可以增加课程的趣味性,不像直接摆知 识点那么枯燥无味,又能够让我们将理论知识与实践更好的 结合起来,在解决实务中获得理论的实践支撑。如果说其他 诉讼法是死气沉沉的规范的集合,那么仲裁法的学习则让我 体会到了法律在实际生活中鲜活的生命力。
其次,通过对仲裁法的学习,我了解了仲裁法的一些特点,它与诉讼是有着质的区别的,在我们遇到民商事纠纷时,仲裁法也是解决纠纷的一条可取之道。仲裁比诉讼更具有灵活性:仲裁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双方可以就仲裁地、仲裁机构、准据法、仲裁规则甚至是仲裁员进行约定,而诉讼的法官是不能约定的,诉讼的规则程序地点等都是法律直接规定的,鲜少能顾及当事人的意愿。仲裁比诉讼更具有专业性:各仲裁机构提供的仲裁员名单一般都是该专业方面的精英,而当事人自己选定的仲裁员也肯定是各行业的大牛,而法院的人员相对比较固定,业务水平可能差别较大,其专业性远远比不上专门的仲裁机构。仲裁更具有国际性:我国是《纽约公约》加入国,其他国家的仲裁裁决可以在加入国中普遍得以强制执行。诉讼所做出的判决则很难得到别国的认可和执行,除非通过别国的司法协助才能执行,在涉外或国际纠纷的处理上,仲裁的方式更加方便。
仲裁虽然实行一裁终局制,比诉讼的两审终审要简练,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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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在错裁的法律救济上则有些差强人意。特别是对涉外 及国际裁决的司法审查上面,只能进行程序审查,如果有别 国的仲裁机构作出显示公平的裁决,我们很难保护好本国企 业的利益。诉讼采取两审终审,若对一审的结果不满的话还 可以提起二审,检察机关也可以提起司法审查,诉讼的救济 更加得力。
在仲裁法的学习当中,我也感受到了仲裁的重要性。特别是对于缺少涉外纠纷处理经验的企业来说,在纠纷发生 后往往处于被动的地位,由于仲裁法不同于诉讼的一裁终局 以及对涉外裁决只做程序审查的规则,他们往往会因此而吃 大亏。在经济越来越全球化的今天,仲裁成为企业间处理纠 纷的重要方式,各国应该更加注重并加强对仲裁的学习与利 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