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教务处工作总结,供大家参考。
校教发〔2016〕27 号
关于发布《 南京邮电大学 考试管理规定 》 (修订)的通知 各学院(部):
《南京邮电大学考试管理规定》(修订)已由教学例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2016 年 6 月 6 日
南京邮电大学考试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我校优良校风和学风,严肃考试纪律,规范考试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考试是检查教学效果和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巩固学生所学知识和技能,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思维,检验教与学的成效。凡属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含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环节)均要对学生进行考核。
第三条 考试是教学过程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考试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客观、严谨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凡我校注册学生经考试资格认定后,可参加具有考试资格课程的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获得相应的成绩,成绩合格者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五条 学校成立主管教学工作和学生工作的副校长任组长、教务处处长任副组长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为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宣传部、监察处、保卫处。本科课程考试工作在学校考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教务处依据本规定进行组织和协调。各学院成立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为组长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学院考试工作领导小组依据本规定负责组织和实施。
第六条 每学期期末考试前,学校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专题工作会议,布置考试有关工作。各学院认真抓好考试工作的各个环节,考前召开任课教师和监考人员会议,学习有关考试管理规定,落实本学院所开设课程的试卷的命题和送印工作、安排监考(巡考)和组织阅卷等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要做好考试宣传工作,申明各项规定,弘扬诚实、守信、遵纪的品德和作风,并对学生进行学风、考纪宣传教育,使学生端正态度对待考试,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第八条 各学院要建立考试巡考制度,巡考人员可以由学院考试领导小组从系(教学中心)主任、辅导员、教学行政管理人员中选拔。开课学院要做到有考必巡,每场考试的巡考人员原则上不少于 2 人。
第三章
考试资格认定
第九条 学校实行选课制,学生按照《学生选读课程实施细则》选读课程。符合专业培养计划规定和考试条件的当学期必修课,可直接参加考试;其余课程需上网选定并得到批准后,方可参加考试。
第十条 任课教师应在考试前 2 周完成修读本课程学生的考试资格认定。凡无故旷课累计超过课程学时数三分之一者,或无故缺交作业、缺做实验超过三分之一者应取消其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经开课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由任课教师在上课时予以公布并通报学生所在学院。
第十一条 课程考核期间,除病假及特殊情况外不得请假。病假者必须在考前出示学校门诊部主任签字的诊断证明,由学生所在学院教学院长审核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作为缓考处理,否则按旷考论处。其它特殊情况申请缓考,根据《学生补考、
缓考和重修实施细则》规定执行。缓考者须根据《学生补考、缓考和重修实施细则》办理课程考核手续。缓考课程成绩以卷面成绩记载,备注缓考。
第四章
考试安排
第十二条 期末考试的组织安排分为学院组织和学校组织两种;通识基础课、学科基础课中面向 2 个以上(含)学院开课的课程及当学期确定为校级考教分离课程由学校组织,其中实验、实践类课程或采用特殊考核方式的课程,由学院组织,其他课程的考试由学院组织。教务处要切实履行对学校组织各类考试的具体领导和组织实施的责任,各学院要切实履行对学院组织各类考试的具体领导和组织实施的责任。教务处负责补考、清欠考试及补学换证考试的具体领导和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任选课原则上由开课学院和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授课计划表确定考核方式和时间地点,考试安排表需提前 2 周报教务处备案,以便检查。
第十四条 各学院需依据本规定将当学期本学院开设课程考试安排的组织单位在开学 5 周内在教务系统内录入,教务处待学院录入完毕后对系统内的组织单位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将予以发布。
第十五条 学校不再集中安排期中考试,建议由任课教师采用随堂测验等灵活方式进行期中测评,如确需安排期中考试的,由学院负责考试的组织实施,考试安排表需提前 2 周报教务处备案,以便检查。
第十六条 教务处负责制定校内考试的排考规则,学院必须按照教务处制定的规则排考,考核安排一经确定公布,一般不得变更。为了充分考虑学生考试周内考试任务的均衡,由教务处先
对学校组织考试的课程进行排考,待教务处排考工作完成后,学院再对学院组织考试的课程进行排考。各学院教学管理人员要切实履行好对考试组织所涉及各个环节的具体实施和监管责任。要按照要求,具体安排落实好考试的时间、地点、监考人员和学生参加考试的组织工作,协调教师做好试卷的命题、印制、批改、成绩录入和保管存档等有关工作。
第十七条 各课程笔试考试时间原则上为 110 分钟,若因课程或考核方式要求确需延长考试时间,需至少于考前 2 周报教务处备案,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 30 分钟。
第十八条 各学院要切实组织好教师的监考工作,认真做好监考人员的选派,加强对监考人员的工作职责培训。每一考场应至少安排主监考一人,副监考一人;考生人数超过 60 人(含 60人)的考场应安排副监考二人; 考生人数超过 105 人(含 105 人)的考场应安排副监考三人。监考人员应由开课学院、学生所在学院共同负责安排。主监考一般由任课教师担任,任课教师不足时,应由开课学院负责补足,副监考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安排,原则上不得使用研究生进行监考,如落实监考任务确有困难的,经教务处同意方可使用经监考培训合格的研究生担任副监考,但同一个考场内最多只能有一名副监考由研究生担任,学院须给每名研究生指定一名本院的在职教师作为责任人。在安排考试监考前填写《学院期末考试研究生监考备案表》,经学院批准后交教务处备案。各学院教学管理人员要按课程考试组织单位的规定时间,在教务系统内录入监考人员名单。监考人员必须参加由学院组织的考前培训,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得担任监考任务,监考人员不得私自安排其他人员代为监考。如监考人员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监考,须考前向所在学院请假,学院填写《校内考试监考教
师替换备案表》并经教学院长审批同意后于考前报教务处备案,学院负责将监考任务通知到相关教师。
第五章
考核方式和命题
第十九条 考核方式 开设课程教学结束后都应以本科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相关规定方式对学生进行考核,同一课程(课程号相同)原则上采用同一考核方式和考核内容。
培养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一般以笔试(含闭卷、开卷、半开卷)、口试、操作等形式进行, 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程必须进行操作考核,平台课程原则上应闭卷考试;考查课程可视具体情况采用闭卷考试、开卷笔试、面试、报告、课程论文等不同形式。考核方式如有变动由学院院长(主任)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备案。
考核方式应于课程教学开始时向全体学生公布(经过申报批准的考试改革方案也应在课程教学开始时公布)。考核方式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更改。对于不按规定形式进行的考试,教务处将予以纠正。
实践环节的考查应制订明确的考核办法及评分标准(应包含量与质两方面的标准),并于实践教学活动开始时告知学生。成绩评定应注意过程与结果相结合,鼓励学生在实践中探索、创新。
第二十条 命题 1. 试卷命题应以教学大纲为依据。试题要能反映本课程的基本要求,有一定的广度、深度和区分度,既能考察学生对知识的掌握情况,又能考察学生运用知识的能力。
2. 考教分离:面向全校开设的平台课程以及通识教育类、专业教育类课程中的国家级、省级和校级精品课程(含建设课程)
建议实施考教分离。实行考教分离课程的试卷命题工作必须通过试题库、试卷库或非任课教师命题的形式进行,由组织单位工作责任人选择确定正考卷和补考卷。
(1)校级考教分离:原则上实行校级教考分离的课程由教务处与开课学院商定并于每学期第 6 周前向师生公布。校级考教分离课程由教务处负责组织试卷命题工作。
①采用试卷库形式命题的校级考教分离课程由教务处从开课学院提供的试卷库中抽取两套,分别作为正考卷和补考卷,为确保试卷库中的试卷有足额的份数,并避免已使用的试卷出现在试卷库中,开课学院对于每门校级考教分离的课程需分别指定一名试卷库管理责任人,并将名单及其联系方式报教务处备案。试卷库中的试卷必须紧扣课程教学大纲,符合教学现状,如课程教学大纲发生变动,开课学院需按相关要求及时重新提交相关课程的试卷库。
已经确立为校级考教分离的课程,每次抽取使用后由开课学院在规定时间内负责补足抽取的试卷份数,以确保该课程始终有20 份未使用过的试卷备用。提交的试卷需确保能在校级考教分离的考试中由学校随机抽取使用;当学期新确立为校级考教分离的课程,须提交由符合相关要求的 20 份试卷(含相应的评分标准及参考答案)组成的试卷库至教务处备案。
开课学院不得擅自使用已提交教务处备案的试卷,特殊情况需报教务处批准并需在规定时间内补足抽取的试卷份数,确保备用试卷的足额份数。
②采用试题库组卷的课程,开课学院须要求课程负责人提供一套 A、B 卷(含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给命题责任人参考。
③采用试题库、试卷库或非任课教师命题的形式进行命题的课程,学院可以根据当学期教学具体情况和学生具体情况,向试卷组织单位提出出卷建议,并推荐教师在签订保密责任书后进行审卷,避免出现出卷过难、过易和偏题的现象。
(2)院级考教分离:原则上每学期每个学院开设课程实行院级教考分离的不超过 4 门,由学院申报,经教务处审批后于每学期第 6 周前向师生公布,院级考教分离课程由开课学院负责组织试卷命题工作。
3. 鼓励非考教分离课程也采用试题库、试卷库或非任课教师命题的形式命题,主要命题形式如下:
(1)已建立试题库的课程,由学院指定教师从题库中随机组成难度相同的 A、B 两份试卷,由教学院长审定签名后用于考试; (2)无试题库的课程应使用试卷库,由教学院长选取并根据当前教学情况适当修正后使用; (3)各开课学院应对试题库、试卷库定期充实、调整,并根据专业发展以及教学要求不断更新内容。
(4)尚未建立试题库、试卷库的课程,由系(教学中心)或课程教学团队组织统一命题。
所有试卷的命题,都必须同时提供覆盖面、难易度、题目量、水平相当的 A、B 两套试卷,A、B 试卷的重复率应小于 15%,并附《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由教学院长随机选一套为期末考试用卷,另一套为补考考试用卷。
4.实行开卷考试的课程,应在试卷上标明。开卷考试的内容,其答案不应含有可从教材或其它允许携带的资料上直接抄录的内容。
5. 试卷命题工作应在当学期考试周开始前 3 周完成。任何人都不得泄露与考题有关的内容。
第六章
试卷管理
第二十一条 试卷制卷 1.所有课程的试卷均须按教务处发布的试卷样张制作,用打印机打印,无漏页漏项。(试卷样张可在教务处网站下载)
2.负责命题的教师应按要求使用 16K 纸将试题打印成试卷母卷,并附《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最迟在考试周开始前 2 周以上提交学院审定。客观题答案准确无误,主观题参考答案要给出评分要点和评分标准,评分标准合理,便于掌握。具有多种解法的试题要在参考答案中加以说明。
3.负责命题的教师对试卷的内容、质量和规范问题负直接责任(每份试卷均应保证卷面清晰、内容正确、图表准确、排版规范等)。
4.校级考教分离课程试卷制卷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组织,院级考教分离课程试卷制卷工作由开课学院负责组织,其他课程试卷制卷由命题人负责落实。
第二十二条 试卷审核 1.校级考教分离课程试卷审核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组织。通过试题库、试卷库形式命题的,由提供试卷者直接负责,教务处进行形式审查;通过非任课教师形式命题的,由开课学院指定课程负责人或相关教师在签订保密责任书后负责审核,教务处进行形式审查。
2.院级考教分离课程试卷审核工作由开课学院负责组织。
3.其他非考教分离课程试卷由系(教学中心)或课程负责人对试卷及所附《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进行审定并签字。如命题人与系(教学中心)或课程负责人为同一人,则由课程负责人指定课程教学团队其他教师审定并签字。对不符合要求的试卷,应退回命题教师进行修改完善甚至重新命题。
4.审定工作应于考试周开始前 2 周完成。审定、签字人对试卷的规范负领导责任。
第二十三条 试卷付印与领取 1.所有试卷必须经过审批方可付印。校级考教分离课程试卷由教务处分管处长审批付印,院级考教分离课程及其他试卷须经学院教学院长审批签字后付印。
2.试卷母卷由命题组织者负责提供。校级考教分离课程试卷母卷由教务处提供,院级考教分离课程试卷母卷由开课学院提供,其他试卷由课程负责人或课程负责人指定的专人提供。所有试卷母卷应在当学期考试周开始前 10 天或 10 天以上送到教务处。送交的母卷须密封。
3.根据学校考试安排表,教务处将校级考教分离课程领取试卷时间、地点通知各学院,考试当天教务处和学院指定课程负责人在考前完成试卷交接,由学院负责试卷的...